工程合同

时间:2023-12-31 07:55:2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工程合同8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工程合同8篇

工程合同 篇1

  总包方(全称):

  分包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

  2、分包工程地点:

  3、分包工程内容:

  第二条: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最终以结算定案值为准。

  第三条:合同工期

  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分包工程合同工期为 天。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如遇下列情况,由分包方及时与发包方办理签证,并由发包方出具工期顺延证明,工期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工;

  2、发包方未能在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总、分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工期延误签证或工期顺延证明原件须及时交总包方。

  第四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按下列第 项方式承包:

  1、包工包料;

  2、包工包部分材料;

  3、包清工;

  第五条:质量标准

  该工程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等级 要求。

  第六条:结算方式

  本工程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总包方向分包方收取工程结算总造价 %的管理费,代扣代交工程结算总造价 %的税金。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1、按照已完工程量和总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发包方付款后,总包方在扣除第六条所列总包方应收的费用后,余款全部向分包方拨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发包方审定结算报告后,根据发包方付款情况按比例向分包方拨付,工程款付至 时,总包方按结算定案总造价留足全额应收管理费和税金,剩余 的款项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根据责任进行清算。

  2、分包方不得私自从发包方收取工程款。向发包方收取工程款,必须使用总包方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将收取的工程款全额交回总包方。

  第八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1、总包方:

  2、分包方: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1、分包方负责供应本工程材料设备。

  2、分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优先从总包方公布的合格材料分承包方名册的单位采购,其中允许找差价的材料由分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看样核价订货,并与发包方办理价格认证手续。所购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合格证、化验单。材料的实验费由分包方承担。

  3、发包方供料由分包方按总包合同要求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供料计划,并与发包方办理质量、数量验收及价格认证等手续。

  4、分包方租赁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及

  当地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5、分包方租购材料、设备、招募劳务时,均不得以总包方名义进行。

  第十条:总包方负责事项

  1、选派工地代表,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2、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核优化分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技术改进方案和质量整改措施。

  3、对分包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现场安全文明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具有奖罚权。

  4、负责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的检查、签证,协助分包方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定案工作。

  第十一条:分包方负责事项

  1、选派具有施工管理专业资格和业务素质的技术员、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技术资料员等,组建项目施工班子,有关人员应熟练掌握工程施工规范,具备持证上岗条件,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2、组织技术水平高,工种搭配合理的劳力进场施工。

  3、负责施工场地平整,施工界区内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认真编制施工方案,严格按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及时向总包方提供全部完整的技术及管理的原始资料,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服从总包方管理。保证工程工期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对总包方负全面责任。

  5、按合同规定及时编制工程预结算、施工进度计划。负责催促发包方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定案、支付工程款。对发包方未付部分的工程款,无权在发包方支付前向总包方索要。

  6、加强自身管理,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安全生产,增强质量意识,在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由于分包方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发生的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总包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

  7、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文明卫生达标现场的标准组织施工,服从总包方达标现场的规划及其管理,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由其雇员引发的诉讼责任负责,在承担其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转承总包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负责编制《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安全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9、及时与发包方办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材料价格认证及工期延误及各种索赔等手续。

  10、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文明卫生达标现场的标准组织施工,服从总包方达标现场的规划及其管理。

  11、对招募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程施工前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要求签字确认。对危险岗位人员,应书面告知其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12、承担属本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上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社会费用,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上级有关部门、发包方、总包方处罚带来的经济支出。

  13、发包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必要时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4、分包方有义务执行总包方制定的ISO9002质量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服从总包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与发包方及有关各方联系进行竣工验收。

  15、合同签订前,分包方一次向总包方交纳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 %用作质量保证, %用作工期保证。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天内,总包方会同分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与总包方审定结算报告之日起 天内,总分包方根据

  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内,分包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总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责对工程进行保修,并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2、分包方接到修理通知后,必须在两日内及时派人修理,否则总包方可自行修理。返修费用,总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向总包方交付。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总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影响工程施工并造成损失的,由总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分包方除承担发包方的罚款外,另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3、分包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竣工,造成工期迟延的,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每拖一天按工程造价罚 %的违约金。不能及时与发包方办理工期延误签证或工期顺延证明的,罚款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工程拖期发包方的罚款。

  4、收取工程款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回总包方的,按收款额的10%罚款。

  5、分包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否则,总包方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除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2、分包方私自从发包方拨款的和分包方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劳力配备、现场管理、安全保障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足以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经总包方两次书面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的,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撤出现场,终止合同。割算工程款余款,自发包方拨付后30天内付清,除按照第六条规定结算外,总包单位再扣除已完工程结算造价的10%,用于弥补阶段亏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时,向总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竣工交付,双方办理完一切经济往来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总包方(章): 分包方(章):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3

  一、引言

  大量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表明,合同管理使整个国际工程管理模块的核心。所有的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圆满地完成合同而展开。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我从国际工程项目传统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角度谈谈国际承包合同管理的几个重要方面和工作原则。

  二、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

  1. 合同实施风险大。国际工程承包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承包商面临的是不熟悉的荆棘谷环境、政治环境、自然环境、法律环境等。对环境的不熟悉、对市场的不了解等使得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困难重重、风险很大。

  2. 合同管理工作时间长。国际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都比较长,加上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致使合同完工一般都需要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合同管理工作必须在长时间内连续进行。

  3.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工作量大。国际工程大多是规模大、工期长、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水文气象、地质条件变化的影响,以及规化设计变更和人为干扰,在工程项目的工期、造价等方面存在着变化的因素。因此,超出合同规定的事项可能层出不穷,这就使得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任务繁重,工作量很大。

  4. 合同管理的全员性。国际工程合同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工作中的集合体,同时也是所有管理人员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指导性文件,是项目管理人员都应充分认识并理解的文件。

  5. 合同管理涉及更多的协调管理。国家工程项目往往参与的单位多。合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衔接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是相关的各个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种合同之间不相矛盾,在内容上、技术上、组织上、时间上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有序的体系。

  6. 合同实施过程复杂。国际工程项目从购买标书到合同结束,从局部完成到整体完成要经历成百上千个合同文件。在这个过程中稍有疏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承包商必须保证合同在工程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上都顺利完成。

  正是由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具有风险大、任务量大、实施过程复杂、需要全员参与和更多的管理协调的`特点,决定了国际工程合同管理要有自己的特点。下面将结合苏丹项目的实践经验,从四个方面论述承包商如何加强合同管理从而实现合同目标。

  三.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管理经验

  1.了解和熟悉国际工程合同的法律环境

  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法律环境是工程合同实施的基本条件和游戏规则。合同的生效、解释、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环节追究起来无不涉及法律的原则和解释,国际工程合同与法律有矛盾时,通常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就必须在相应的程度上研究法律问题。

  2、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和计量计价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有时缺乏合同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往往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协商、定价,必要时可以坚持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一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又有多条原则。

  在精确划定工作性质后,应周密地进行计量计价工作。一是要将所有工作完整的计量;二是要注意边缘问题、变更问题,尽量多计算。有的承包商对计价规则和清单描述理解不清或经验不足,投标时说不准,项目进行中还拿不准某一项工作于清单中的哪一项对应。这样出现结算额大大低于合同额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如果一定比例,根据合同还可以调价,那是另一种情况。

  对已完工作的计量结果要及时记入月账单,特别是对变更的工作内容。有些私人业主就是以拖延对变更的计量来降低承包商的同期付款额。计量计价工作还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对单价和总价的调整;由于附加工作延长工期及不利的现场条件造成的附加成本;合同规定的人工、材料涨价补偿;后续立法造成的附加成本等。

  3.注重工程变更和索赔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首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工程师)需要准备一份经过授权的申请书,指出该项目需要变更的地方、费用估算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的依据和理由;

  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师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之后,需要上交给工程项目的业主,业主需要对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待其对申请进行了批准之后,此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承包商共同协商下即将变更的项目的价格,对变更工程的价格进行确定;

  如果价格等于或少于批准的总额, 则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发布必要的变更指示,如果价格超过批准的总额, 工程师应请示业主进一步给予授权;

  在紧急情况下, 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四、小结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加明显,中国越来越多的承包企业走出了国门,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而合同管理是是项目管理智能的核心,可以说合同管理的成功意味着项目成功的一半。在实际工作中,情况是多变的、具体的,承包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项目的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以求在国际工程承包的大市场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工程合同 篇4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就用车(后八轮拉土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特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 用车价格:乙方拉土车以车辆次为单位计量,每车1公里之内 元,以起步价为基础按矿坑深度进行调价,矿坑深度挖掘为20米开始加价,每下10米运费加价元。

  二、 用车期限:

  三、 结算与付款:甲方以乙方实际运土车次为依据开出二联票并以此每月进行结算。

  四、 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燃油,油费乙方自负,油费高于加油站实际价格0.1元。

  2、负责乙方司机食宿。

  3、甲方在施工阶段确保乙方车辆不停工,若在施工阶段因甲方原因因起车辆停工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甲方必须承担乙方车辆及司机工资的误工费,每车每天按元计算。

  五、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每台车必须配备两名熟练操作司机,以利与进行正常工作。

  2、乙方进工地必须按甲方要求搞好施工,不得违反甲方管理要求和制度,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3、确保安全生产,上班期间严禁喝酒;不允许携带于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后果自负;上班必须按要求搞好施工,不得违反甲方管理进行工作。

  4、文明施工,保证本单位的`所辖生产干净卫生,严禁“飞车”。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遵守。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署名:

  日期:

  

工程合同 篇6

  发包人 (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人 (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实施的工程内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运距:

  二、工程日期

  工程有效期限_____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五、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1、承包范围及内容:施工段施工图纸标注红线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

  2、乙方应当全面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1)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正常施工所需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本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及技术装备的组织等。

  (2)办理现场明确范围内土石方的爆破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3)土石方的场内调配及外运、弃渣。

  (4)开挖后边坡支护及周边建筑物、居民居住区的隔离防护。

  (5)承包范围内图纸或业主要求的预留预埋工作。

  (6)土石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的清洁工作。

  (7)负责施工作业范围内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及文明施工工作。

  六、双方义务与责任

  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条件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通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接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后3天内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后30天内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八、工程验收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专职质量检查员应进行检查。

  2、施工时对路基的中线桩位进行放样测量,对箱涵的基坑开挖及所有基础位置进行放样,由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监理对测量放样进行复测,保证施工的准确性。

  3、台背或墙后填土、路基填筑碾压完成规定作业遍数后,在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灌砂法进行检验路基压实度,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4、钢筋施工过程中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规格、数量、位置随时进行复核检查,特别注意一些较复杂部位的钢筋如桥头搭板钢筋,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钢筋必须绑扎牢固,钢筋不得有滑动、转折、移位等情况。

  5、挖基坑专职质量检查员应会同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基坑进行质量监控和及时验收。

  6、混凝土施工前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模板进行全质量检查和技术复核。

  九、材料提供

  工程中所需材料及装饰方面的.材料必须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附合格证、实验报告,经监理和甲方按工程管理条例要求认可签字盖章后方能用于工程中。

  十、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乙方垫资施工至_______后,经甲方核实确认工程量价款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量的_______%工程款。

  2、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指派有资质的专职工程核算人员积极配合审计结算。结算时间为2个月。工程结算审计2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到工程决算款的_______%;备案完成后付到工程决算款_______%。

  4、余留工程款的_______%为保修款,按双方保修协议支付,直至结清全部工程价款。

  十一、保修期限

  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不进行维修,甲方有权安排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之处有乙方补足。

  十二、违约责任

  1、协议后效后,某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单方终止协议、或单方原因造成对方终止协议的,应承担工程总造价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约定的竣工日期如期完工,逾期交工的,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元/每天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奖金_______元。

  3、乙方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逾期提交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元/每天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奖金_______元。

  十三、争议解决

  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无果至当地仲裁委员会或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发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合同 篇7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

  使用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须到工程所在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

  使用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出租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人防工程状况

  人防工程座落: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如乙方需延续租赁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办理续期协议,否则合同期满即告终止。

  三、租赁费和租赁费交纳期限、方式

  人防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租赁费元,年租赁费元,合同租赁费总额为元。涨幅为年递增%。乙方按预付给甲方,到期不能给付的,乙方应付甲方每日%的滞纳金。

  付款方式,由乙方开户银行凭甲方签发的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将租赁费划拨甲方,或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四、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

  1、合同期内,甲方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设施(防护密闭门、排气阀门等)的.维护管理。

  2、合同期内,人防工程内部的通风、给水、排水、配电、消防等设备办理点验手续后,交乙方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期内,乙方如需对工程内部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处理:。

  六、合同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冷暖气、煤气等)。租赁合同期满,对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七、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让使用权和擅自改变其用途,如中途转让使用权和变更其用途,须经甲方同意。

  八、合同期内,租赁区内的消防、安全保卫、卫生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物业管理等一切运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合同期内,乙方保证合法使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租赁费拖欠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天末交付工程提供乙方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合同约定的维护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一、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合同签定后日内将人防工程及其设备交付乙方使用,如逾期,以拖延交付使用租赁费的倍支付给乙方。

  2、合同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人防工程主体自然沉降断裂漏水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3、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元。因维修造成乙方停用。停用期间免收维修区域的租赁费(不负责其它经济损失)。

  (二)乙方责任

  1、未按时缴纳工程租赁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2、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主体设备设施损坏,以及发生安全事故,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负责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在合同终止后日内迁出,如不按期迁出,除补缴工程租赁费外,偿付违约金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担保方式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双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六、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到工程所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乙方收到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工程合同 篇8

  甲 方:

  乙 方:

  甲方因需要购置一批窗帘,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审核乙方的有关资料质后,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1、工程慨况及内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转包、分包。

  承包内容:祥见附表。

  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质量标准:

  保修期:本合同所指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如因窗帘质量及安装原因导致的返修,乙方无条件立即给予维修,甲方不再为此向乙方支付费用。如因甲方人为损坏情况下,甲方需自行购买其损坏配件。

  3、造价:

  工程总价为人民币__15427元整,大写(壹万伍仟肆佰贰拾柒元整)。

  4、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全额付清。

  5、甲方责任:

  5、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导致的经济损失;

  2)由于乙方原因,安装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甲方不因此而增加结算款。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的处罚金,乙方工期延误不得超过天(含 天),否则视为违约。倘若因甲方的窗户墙体有问题阻碍乙方施工滞后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6、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7、其他具体规定

  1)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2)执行合同期间,甲方派人随乙方并负责开、关门,乙方有关人员除执行本合同需要外,不得损坏原有装修和摆放的物件。

  3)执行合同时间为不分周一至周日。

  4)因执行合同时管理处需要办理的'有关登记手续,乙方应主动按时办理。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应注意生产安全、消防事故,或危及乙方及甲方或其他人员的安全事故,其责任追究将论事处理。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