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

时间:2022-04-30 12:20:25 理财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

  就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性质而言,其不仅具有银监会所定义的委托代理一种,其还包括储蓄和信托这两种性质。由于商业银行具有新兴存款业务以及新兴的中间业务产品,因此商业银行具有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而这就形成了使得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具有不同的关系。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理财行为与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两者之间的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本文就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进行分析,得出造成矛盾关系出现的原因。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性质分析

  1.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储蓄性质

  就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的现行行为而言,商业银行主要是在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及授权的基础上,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客户所要进行的投资计划以及各种资产的管理进行一系列的业务活动,而这一活动的开展主要是以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为基础,主要是将资金投放于市场中,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在资金市场上进行发放,最终达到融资的地步。商业银行在获取相应的融资之后,会将其中相应的费用扣除,在保障存款利率高于价格或者是基础资产原价格低于价格时进行拆分,再将所拆分的价格进行转手,最后将本金以及受益归还投资者,这样就会使得投资者获取较高的利润。

  一般而言,例如上述这种的投资产品就是委托理财产品,但是就实际意义上而言,这种理财产品的收益主要是按照产品发售过程中所公布的收益率作为支付的手段,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没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在一定的时期就会获得一定的利润,在这一意义上来说,其与储蓄存款产品并没有本质区别,甚至两者在本质上还具有一定的相同点。这样的理财产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种高吸揽储竞争手段,商业银行可以在其中变相的收到高额的利润。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发行的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并非属于“委托代理”的性质,而是具有以下性质: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的运作来看,其中所具有的信托业务、委托业务以及各种类型的资产委托理财业务在本质上都有一定的共通点,每种业务的个性也不是十分明显,因此,很难对各种类型的业务进行有效的区分。但是就各种委托理财服务来说,虽然各种委托理财业务的形式多有不同,但是就以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这些业务形式也均属于信托业务形式。所谓的信托就是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委托人之间形成一定的委托契约关系,这样的委托理财业务在行为上也就属于信托行为。而这种信托关系,不会受到受委托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不同的金融部门信托关系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这主要是由于金融部门性质以及发展方向的不同所决定的,而这一现象,也是各种金融部门所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之间存在不同的最主要原因。

  因此,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既有委托代理业务的性质,也具有信托业务性质,而不仅仅是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性质的多样化必然体现为银行经营理财业务目标的多元化;而银行理财目标的不同则会带来银行理财行为的矛盾现象,这种矛盾可能导致双方收益与风险博弈的不同格局。

  2.商业银行理财行为矛盾分析

  2.1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的银行行为

  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会按照与客户所约定好的条件相客户支付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较为固定,用户不需要承担投资的任何风险,一切的投资风险都由商业银行所承担,而有的商业银行也会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条件,为客户支付最低的收益,银行负责承担投资风险,这样的行为能够有效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产品。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在相关的理财产品并没有正式发售之前,会在市场上先进行理财资产的持有,根据所持有的资产,在资产期限范围之内以及对预期收益进行有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最后再向客户募集理财资金,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然后银行将所筹集的理财资金用于购买自己持有的债券、票据或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公开市场买入原定的债券或票据,以锁定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理财产品到期前,银行可将这些债券和票据兑付或卖出,以实现收益并收回资金。在这一模式下,银行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让利于客户,并承担市场资金利率下降的风险;而客户即有高于一般存款的收益,又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

  2.2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的银行行为

  商业银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3.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产品性质具有拓展性,而商业银行理财行为与客户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关系,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关系形式,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在国内外各种金融领域中,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做出的一种选择和反映。而这种行为方式也使得其在进行理财市场的开阔时,具有二重性,也就是说,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其行为也将有所不同,而行为模式的不同也会使得面临的问题也不同,只有理清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关系,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从而推动商业银行的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相关文章:

理财产品分析对比03-18

定期理财产品风险分析06-03

定期存款与理财产品分析06-04

关于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分析03-17

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服务案例分析06-03

短期理财产品排行04-08

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06-03

适合女生的理财产品06-04

理财产品话术11-01

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式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