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4 12:26:49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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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公司各级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公司职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标准: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二)高海拔地区单位,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年休假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当年调入或录用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工,其当年在本单位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再享受。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在原单位已安排过年休假的,剩余未休假天数小于折算天数的,按剩余未休假天数休假;剩余未休假天数大于或等于折算天数的,按折算天数休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已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表彰奖励性质的除外)的职工,疗养、休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公司选派到驻外机构长期连续工作的驻外人员,带薪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6个月以上的。

  职工当年已享受本条第(一)、(二)、(三)款情形,但休假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四)、(五)款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安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各级单位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保障职工休年休假权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提前中断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相应权益。

  (二)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确属工作需要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的,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公司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休年休假,需履行领导干部请假手续后实施;领导班子副职休年休假需报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职工休年休假需履行本单位审批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九条 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或未能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者,单位应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

  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收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

  第十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再支付。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一条 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由各级单位在年底前统一核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人资〔2008〕1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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