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采购制度

时间:2023-03-14 08:22:4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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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采购制度集合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采购制度集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行政单位采购制度集合

行政单位采购制度集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单位采购制度集合2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第五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采购制度集合3

  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防范采购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防止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界定

  政府采购业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与机构

  1、按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单位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员组成。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专设的由办公室兼任)、政府采购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单位纪检、内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全程监控。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控制

  1、单位业务承办、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预算时,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门按批准的收支预算单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3、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分季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送财务部门汇总。由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下达。

  4、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因重大项目需要追加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要先落实资金,专题报告政府采购办批准,增加金额较大的(具体金额由单位细化),须报分管市长同意。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

  1、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纪检、内审等部门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联动机制。

  2、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业务承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申请中应填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需求部门、需求登记日期、采购项目分类等要素。

  3、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承办部门申请的采购事项应进行合理性审核。包括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采购项目审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金额批准权限单位细化),由单位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属于招投标项目的,按招投标规定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必须按程序报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货物和小额服务(工程除外),属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5、采购方式选择。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文件,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除此之外,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对暂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可按内部管理规定自行采购,也可比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6、对经过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按规定选择代理机构或确定供应商,按《合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主要有: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

  8、审核和审批过程中要重点控制:随意改变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事项;人为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控制

  1、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控制包括:组建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方式,出具验收证明。

  2、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会、内审、纪检、代理机构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文件,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它内容进行验收。

  3、确定验收方式。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4、出具验收证明。验收结束后,参与验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在验收证明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单位加盖公章,落实验收责任。

  六、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1、单位财会部门按预算计划指标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核算。定期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等部门核对信息,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将业务承办、资产、财务等部门报送的资料定期移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防止资料遗失、泄露。政府采购业务档案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七、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与答复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由单位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的业务承办部门、支付款项的财会部门、实行监督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监查等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对答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移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八、政府采购项目安全的控制

  对于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与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强化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保证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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