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04 18:08:59 王娟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场站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场站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场站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场站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了保障站区安全运营,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所有人员

  3、术语

  略

  4、交接班管理要求

  4.1进站须知

  (一)进站人员必须遵守站内各项管理规定。

  (二)严禁穿钉鞋入站,进入生产区域一律穿防静电服装。

  (三)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烟头等)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站区。

  (四)酒后人员不得进入站区,严禁小孩或领小孩进入生产区。

  (五)进入站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警卫的监督检查,车辆必须加戴防火帽。

  (六)非本站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时,须经站长批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陪同,经门卫登记、检查、教育后方可入站。

  (七)参观学习人员需持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重点要害部位出入许可证》,并有公司人员陪同方可入站。

  (八)进入站内必须关闭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在站区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九)非消防应急需要,未经站长同意,禁止动用站内任何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站内禁止拍照和录像。

  (十一)站内生产区严禁骑摩托车及自行车。

  (十二)非站区工作人员,禁止操作站区内的设备、设施。

  4.2进出车辆管理规定

  (一)公司生产车辆和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进入的车辆,加戴防火帽后按规定路线进入站区,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外来拉送货物的`车辆,值班门卫要进行检查登记,加戴防火帽后方可按规定路线进入站区。

  (三)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必须在进入站区门口前下车,将车辆推入站区停放位置,并摆放整齐。

  (四)禁止拖拉机、电瓶车、畜力车驶入站区。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站区前应将导静电接地线提起。

  (六)停车后必须拔下车钥匙,锁好车,并采取防滑措施。

  4.3参观学习管理规定

  (一)到站区参观学习的人员,必须持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重点要害部位出入许可证》。

  (二)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参观学习车辆一律不准进站。

  (三)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参观学习人员。

  (四)参观学习人员到站后,要到警卫室进行登记,并由值班门卫向参观人员发放防静电服,告知进站要求。

  (五)参观学习人员必须将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交门卫存放,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关闭。

  (六)穿钉子鞋的人员禁止进入站区。

  (七)参观学习人员应在参观学习接待人员陪同下进站参观学习。

  (八)严禁在站内吸烟。

  (九)参观学习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参观学习,未经陪同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在站内走动,禁止动用站内任何设备、设施。

  (十)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拍照、录像。

  4.4施工管理规定

  (一)施工审批

  1、入站施工队,应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佩戴进站工作卡,方可进站施工。

  2、站内任何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手续审批后,方可施工。

  3、如有危险作业施工,施工队应预先做好施工方案并报公司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标准

  1、施工现场应设立护栏、路障、隔离带、警示灯等安全标志。

  2、施工队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3、施工完毕后,施工队伍应立即清理施工现场。

  (三)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进行进站前安全教育,再由站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进站安全教育后方可进站施工。

  2、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站内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严禁赤背、光脚等不文明行为。

  4、施工人员未经站长许可禁止动用站内的各种设施。

  5、施工人员严禁在站内随意走动。

  4.5保卫管理规定

  (一)制定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二)落实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坚持不定时对执勤、巡逻情况进行检查。

  (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勤要求。

  (四)熟悉巡逻区域、地段内的基本情况。如要害部位、重点目标分布、位置、地形、地貌、路线、工作死角情况、昼夜人员的流量以及治安情况等。

  (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情况要请示汇报,对于执勤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

  (六)保持高度警惕,严格盘查出入站区的车辆及陌生人,防止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七)站区周围杜绝各类火源,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驻站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设施的具体位置及操作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抢险预案的演练。

  4.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拉线接电器设备。站区线路不准私自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报公司安全技术部批准。

  (二)站区所属设备的安装、使用、变更必须按电力设计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允许无权进行任何电器设备的安装和变更。

  (三)电工负责电力设施和发电机的日常检修与维护保养。

  (四)电工在各类电器设备的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配电室必须摆设有关电工工具,门锁由电工专人负责管理。

  (六)配电室的各种闸刀开关应悬挂安全标志。

  (七)公司电工负责安装的各种临时电线,在使用终止后及时拆除。

  (八)非上级检查和特殊紧急情况,非电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配电室。

  (九)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4.7站区安全管理规定

  (一)站内设备定期检查和维修,并采取反腐措施。各类阀门和管道应每年检查一次。

  (二)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每年在雨季之前检测一次,记录保存在安全技术部。

  (三)站区道路保持通畅,不得随意堆物占用,站内不得杂草丛生。

  (四)在防爆场所,必须采用防爆设施,并保持其完好。

  (五)在雷雨、暴雨时,严禁进行天然气等可燃气体放散作业及装卸气操作。

  (六)凡防爆电器设备须按规定定期检测,并按规定维修。

  (七)遵守安全储存量的规定,限位标志明显,防止超充装而引起事故。

  (八)站内要求两路电源供电,确保连续、稳定、安全供气。

  (九)生产区内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当采用钢制工具时,应在工具接触面上涂抹黄油,以防产生火花。

  (十)确保附属安全装置正常,并按期校验。

  (十一)加强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检查,保证灵敏可靠。

  (十二)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十三)站内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进站须知”、“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

  (十四)应保持站区通讯畅通。

  场站管理制度 2

  1、掌握必要的电工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门站内的电气设备概况,遵守安全操作制度。

  2、坚守岗位,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勤看、勤听、勤检查,一般情况下每天巡视仪表并做好记录。

  3、应严格执行门站颁布的巡视制度,对门站配电室配电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故障隐患,保证电力系统供电正常。

  4、维修电气设备,应作好记录,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方可送电试运行;门站内的高压隔离开关和隔离刀闸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电气设备不准在运行中拆卸修理,必须切断电源后,挂上警示牌,并需专人看护方可工作。

  5、电气运行中突然停电,应拉电源开关,确认停电原因;来电验明,方可重新按送电程序操作;登高作业时,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6、发现运行不正常危急设备和人身安全时,不得拖延时间,在向场站领导汇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机或停电。

  7、门站内高压变电室、低压配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获准参观者应由有关人员陪同。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日报表和值班记录。

  场站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规范场站电气、仪表及自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配电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三条配电室地面铺设绝缘胶皮,设置防鼠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物品。

  第四条配电室要保持整洁,定期对开关柜维护清扫,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每年对高压、低压线路检测一次,并将检测报告进行存档;每半年对防雷防静电设施检修一次,保持其灵敏有效。

  第六条电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工作业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站内一切电气设备,线路的修理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禁止操作。

  第七条电气设备要防止受到水、蒸汽、酸、碱等液体、气体的影响,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八条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应按规定安装安全罩或围栏隔离保护。

  第九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十条在进行危险性电气作业时,至少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禁止带电作业,作业时应断开电源,并在开关处挂上“正在检修,严禁合闸”的标牌。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用电,如因生产急需,应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临时线路对地距离不得低于2.5米,使用过程中加强检查,用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对所有仪表及自控系统设备均应建立台帐。同时对仪表及自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校验、修理情况要做好记录,新增、报废、更新、调拨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自控微机系统应设置密码,专人操作。严禁运行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及非操作人员进入控制室。

  第十四条自控系统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自控系统相应的操作规程。修改工艺参数必须由生产安全部书面通知,修改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在场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当自控系统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停机改用手动控制方式操作,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仪表及自控系统正常运行,必须定期进行维护、校验,站内有关仪表设备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一、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变送器每年检定一次。

  二、调压阀每半年清洗一次,电动阀每年清洗一次。

  三、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系统并除尘。每年雷雨季节前检查一次配电箱、仪表盘对地电阻。

  四、流量计定期进行维护,每两年校验一次。

  场站管理制度 4

  1.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无线通讯器材及穿钉鞋、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或棉服代替)和导静电鞋,不准穿化纤服装进入站区。

  2.非本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站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站区需按要求登记,进入生产区需有站内工作人员陪同,非当班人员无事应尽快离开站区。

  3.非本公司人员进入站区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须有专人陪同,进入站区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及动用任何设备。

  4.站区内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认识站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使用说明书,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

  5.检修人员进入站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站区管理人员。在检修作业中,各种阀门的关闭都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结束后通知运行管理人员将各种阀门复位,方准离开现场。

  6.槽车、消防车、抢修车辆(必要时)驶入站区装有阻火器;严禁除上述车辆外的.其它任何机动车辆驶入站区。

  7.出站物品、材料须经值班人员确认登记。

  8.所有进站人员须遵守富茂管道公司的其它安全规定。

  场站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安全活动开展更有实效,真正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安全活动工作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场站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例会,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第三条安全活动内容如下:

  一、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二、传达上级HSE要求和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总结HSE工作、研究重大HSE问题,部署下步HSE重点工作及要求。

  三、结合各类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四、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突发事件下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五、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安全活动要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站长要定期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五条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六条安全员要做好安全活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场站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场站自用天然气管理,确保安全用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场站自用气必须加臭,确保用气安全。

  第三条值班人员对自用气管道、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用气设施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影响使用安全的燃气设施应及时进行更换,特别是灶前连接软管应经常检查,发现破损、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第五条在使用完燃气灶后,除关闭灶开关外,必须关闭灶前进气球阀。

  第六条场站要从节能减排的'高度,加强对自用气的管理,确保资源有效使用,不浪费。

  第七条站长要加强对自用气的安全监管及使用控制,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要迅速组织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第八条自用气管理是公司安全检查的重点,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场站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的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场站管理制度 8

  一、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四、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五、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六、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龄不超过xx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场站管理制度 9

  为了车站站场秩序管理,确保站场内安全,订立本制度:

  一、实行“谁在岗、谁负责”安全责任制,各自搞好区域内安全管理工作。

  二、站场内严禁闲杂人员入内,控制的士、微型和其它车辆进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站场内严禁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的人驾驶车辆,车场内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乱停乱放,酒后开车。

  四、营运客车必须按车站规定的时间进入站场,并服从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按指定位置停放下卸货、待班。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旅客或装卸行李,下客后迅速安全驶离下客区。停放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挂好低速档,拉好手制动,关闭电源,取下点火开关钥匙。

  五、站场内不准修车、打黄油、洗车,鸣高音喇叭。

  六、严禁站场内使用明火、严禁冬季用火烤油底壳、油管、油箱等。

  七、站场内严禁危险“三品”进入存放,严禁装有危险“三品”的车辆进入站场。

  八、站场内各种安全警示牌和其它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设置位置要恰当。

  九、治安队为站场管理具体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应加强巡逻,不得撤离岗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及时报告,消除隐患,否则,将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场站管理制度 10

  为确保站场运输生产安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站场服务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事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车辆的.出入库检验及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随车手续,灭火器材等配备齐全有效,严禁无技术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参加营运,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严格执行《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按照核定的吨位载货,严禁超载、超限。

  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不开昌险车,不开疲劳车,不洒后驾驶,不强超抢会,不客货混装,对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配备防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货物安全。

  四、站场内配载业户,对配载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核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验车辆行驶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车辆严禁配载。

  五、配载业户与车辆驾驶员、货主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货物准时发运率达95%以上,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货损货差。及时处理商务事故,建立商务事故处理登记制度,事故处理结案不超过三个月。

  六、仓库设施保持完好,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齐全有效。理货员和库管员认真负责,移交货物时点交、点接,保持票货相符,库内严禁存放国家禁运物品,对化工原料腐蚀性物品要单独存放,重点管理,防泄漏防扩散。

  场站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站场安全、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站场日常生产运行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公司站场管理部负责门站、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同煤锅炉房调压站等大型调压场站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是站场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站场管理部设经理一名,全面负责站场部工作,副经理两名,一名负责公司门站和同煤锅炉房调压站等城区大型站场设施,另一名负责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和其它工业用户调压设施,站场部经理柯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站场部运行工实行四班三倒作业制。公司门站每班两人,其中班长一名,运行工一名。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每班三人,其中班长一名,运行工两名。同煤锅炉房调压站为无人值守站,由分管门站的副经理每日巡查一次;新增场站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统一调配。

  第六条所有进站人员必须遵守《进站安全管理规定》:

  1、本部门上班人员及公司安全检查人员进站须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

  2、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及外来人员须经有关领导(站场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各种机动车辆不得进站,若必须进站按规定带合格的防火帽,进站后按指定位置停放。

  3、外来入站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着防静电服装,在站内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车间。

  4、公司或上级领导参观视察时,应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站场部经理陪同,并按要求着装、确保站场安全。

  5、未经允许不得在车间照相、录像。

  6、进入站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禁止乱动设备、消防器材。

  7、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

  8、站区内严禁烟火,不得带火种,不得穿铁钉鞋进站,规章制度各种动火作业方案需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

  9、违反上述规定,值班人员有权盘查、制止。

  第七条门站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倒班及交接班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1、接班人员上班前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睡眠和良好的休息,并不得饮酒,严禁酒后上岗。

  2、严禁携带小孩及非生产人员进入场区。

  3、每班结束之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应在此时间内上岗接班,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未结束之前,交班人不得离岗。

  4、交接班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的班长负责。

  5、交接班时,必须做到"十交""五不接"

  十交:

  交运行情况及记录;

  交设备工作情况;

  交阀门启闭情况;

  交上级领导指令情况;

  交加臭液位情况;

  交流量计流量;

  交带气设备接口检漏情况;

  交维修工具及消防器材;

  交岗位卫生和存在的问题。

  五不接:

  生产及记录情况不清不接;

  阀门开关情况不清不接;

  工具、用具、消防设施不全不接;

  岗位卫生不好不接;

  无客观原因,该处理的问题不处理不接。

  6、交接班时要责任明确,交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由交班班长负责,接班人签字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7、交接班记录必须书写工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妥善保存,并由本部门存档。

  第三章值守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上岗前准备工作要周到,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工作区域要干净整洁。

  第九条当班人员要对SCADA系统数据和视频影像实时监控,每两小时对站场工艺区巡视一次,按运行日志要求对各类数据进行记录,并与SCADA系统数据进行校对。

  第十条每班人员对工艺区管道及设备用便携式检漏仪进行检漏一次,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每班检查阀门“开、关”标志牌悬挂是否正确,不得开启悬挂“严禁开启”标志牌的阀门。

  第十二条同煤锅炉房调压站运行时由分管副经理每日巡视一次,停运时每周巡视一次。SCADA系统数据和视频影像由公司门站值班人员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每周一对各站区进出口阀井用便携式检漏仪检漏一次,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站场调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每年进行春季、秋季两次检修,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听从指挥。

  第十六条保证站区消防通道畅通,对消防器材必须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消防设备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禁止在站区工艺装置附近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站场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站区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任何情况下,严禁使用有明火的电气设备。

  第四章设备维检修内容及要求

  第十九条站区内一切维修、检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日常维修、检修内容包括:处理接口微量泄漏;排污;更换过滤器滤芯;拆装压力表、流量计、安全阀等。

  1、处理接口微量泄漏、排污、拆装压力表等小型作业时,经部门经理同意后,由部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当班人员现场作业。

  2、更换过滤器滤芯、流量计、安全阀拆装较大等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由安检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公司电工进行作业;SCADA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附属设备必须由公司网络维护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调压器和电动球阀的大型维修必须由厂家的技术人员现场操作。

  应急管理与计量交接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的一切应急活动必须依据各单元应急预案和公司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应急材料和工具要建立台账,存放定点有序,并每月检查一次,是否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当班人员为应急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通知内容应讲清事故性质、发生位置、发生时间及后果。

  第二十六条每年各站区应急演练不少于四次,并进行总结改进,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鲁能晋北铝业调压站的夜班班长下班前(8:00左右)与鲁能

  焙烧炉计量员核算、交接上日用气量,核对无误后,用电话报回门站夜班班长。

  第二十八条门站夜班班长下班前(8:00左右)准确记录站内超声波流量计累计气量和同煤锅炉房等调压站流量计累计气量,再到省公司末站进行气量交接,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取回《购销气量交接单》。

  第二十九条门站夜班班长进行核算、统计各场站用气量,核实无误后,由部门经理签字,报送总经理、生产副总、调度指挥中心。

  第三十条气量交接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站内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员工按照公司《违纪职工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场站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职场站姿礼仪12-26

管理制度08-07

煤矿后勤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11-07

服务管理制度03-15

测量管理制度03-16

公章的管理制度03-16

歌厅管理制度03-16

健全管理制度01-11

基础管理制度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