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时间:2023-04-22 10:19:5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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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一次性告知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1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一次性告知制度2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3

  第一条 为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一次性告知制度4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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