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时间:2023-05-08 16:40:4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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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医院定期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医院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x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七、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x天。

  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x年。

  3、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3

  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

  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

  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4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实施放射物给药和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8、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9、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10、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1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

  自修改治疗计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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