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3-10-13 18:01:2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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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二)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五)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进行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一)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销售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由销售部通过双方协商,初步确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信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或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

  (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公司办公室室留存一份、销售部留存一份。(四)组织销售和发货。

  1、公司销售部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仓库管理员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上应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合同数量。

  2、仓库管理员根据销售通知单做出库单并发货。

  3、出库单妥善保管,次日交销售会计核对。

  4、销售会计每天与库管核对销售数量,月末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分管销售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销售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金、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会计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产成品销售的开票、发货、收款情况。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结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严禁收取销售现金。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务部督促销售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公司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十九条 公司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应收票据由出纳保管,贴现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每半年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了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断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对子公司控制)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部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地向公司董事办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证券部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严格按照《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按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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