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11 14:40:17 制度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合同管理制度 篇1

  考试目的

  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考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和基本方法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

  2、合同担保

  3、工程保险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程序

  2、投标人资格审查

  3、施工评标办法

  四、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工程设计招标

  2、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3、大型工程设备采购招标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3、施工合同的订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5、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挂蓝

  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2、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订立

  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4、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九、国际工程常用全责文本

  1、FIDC施工合同条件部分条款

  2、NE施工合同中的条件部分条款

  3、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 篇2

  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为保证合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的协作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经营部负责,负责人肖建水,并设5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在宣传、贯彻合同法,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会签制度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由招标部、经营部工作人员参加,共同研究,并出具能否订立合同的意见,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职能部门之间要相互衔接和协调。由经营部负责制作《签订合同申请表》。此表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合同本身的内容,二是会签的程序安排。

  (三)协作制度

  合同签订后,各有关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共同协商,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合同的兑现。

  (四)奖惩制度

  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给予奖惩,并与《公司岗位目标责任施实办法》挂钩。工作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或是为公司免受重大损失,为企业多创效益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工作差的,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有重大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 公司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制度

  (一)汇报登记制度

  公司业务人员代表本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合同管理员则将合同的'有关内容登记到相关的台帐簿上,以便监督检查。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制度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参予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而常常是由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代理总经理去签订合同。实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制度,使签订合同人员取得合法资格,既可以取得对方的信任,顺利签订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约代理人认真签订合同。

  法人授权委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有关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合同法,在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接受经理签发的签订合同“授权委托证明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承担。(2)领用长期、临时“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向经营部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统一制定的签订合同授权委托证明书,如代理事项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发放盖章空白授权委托书,要由总经理审批。

  (三)审查审批制度

  经营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资金、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签订合同要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加盖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四)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公司统一刻制、编号、保管、使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合同专用章由经营部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只限本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

  3、合同专用章应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使用,并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方可使用;

  4、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遗失与被盗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登报声明挂失作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检查履行制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以防止发生问题,酿成纠纷。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对及时解决履行中困难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别是对标的金额较大或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一般都应作出中途检查的规定。

  (六)索赔制度

  在对方违约时,由经营部负责,依法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挽回因对方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统计考核制度

  (一)统计报表制度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的要求,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项数字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上报。

  (二)合同考核制度

  通过引进激励机制,将合同管理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以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签约率、履约率指标,合同送审时间,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条款的完备性,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情况等;考核办法一般是实行竞赛评比活动,采用百分制,公开考核,并同奖金挂钩。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档案制度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签订申请表、签约洽谈纪要、合同变更解除的往来文书、合同履行情况记载等。合同档案管理实行平时立卷,年终一次归档,专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档案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资料,一旦履行中发生纠纷,完整的合同档案资料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合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 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 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 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 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 “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职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为合同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专员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

  1、 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 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签程序。

  3、 对涉及公司的合同订立、变更、执行、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

  4、 负责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5、 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事务专员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 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 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 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5、 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6、 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并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7、 及时向公司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 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

  3、 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司法办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4、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 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

  1、 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 草拟合同,提供草拟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 按合同签订的权限,提前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规定的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查;

  4、 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5、 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办公室汇报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按时将合同有关文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6、 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 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办法;

  2、 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必要时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

  3、 协助合同承办人草拟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5、 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司法办和部门领导报告;

  6、 参加处理本部门合同纠纷;

  7、 负责编制合同付款、收款计划,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备案。

  8、 负责合同台账、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文件、信函、图表)的管理;

  9、 每季度向司法办汇报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记总台账及合同管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 授权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二条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 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 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分为期间授权委托和单位时间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单位时间授权委托仅在单位时间内授权委托有效。

  第十八条 被授权的部门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向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继续授权委托,如情况必需,办理之前须征得授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期间授权委托制,即一事一委托,期间可以为合同签订全过程也可以为合同签订的某一阶段。具体程序为:经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合同拟稿和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材料送办公室审查,经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对外签立合同。

  第四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主办部门或提报部门提请合同时,必须在办公室的组织和监督下,获得相应的审批同意,并将相应的审批意见连同所要提请的合同一起并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由承办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为:

  1、 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承办人和合同管理员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2、 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 最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工程建设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 需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 对方主体资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2、 经营范围: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 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技术能力。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5、 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6、 合同内容

  (1)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 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

  (5) 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6) 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7、 合同文字

  (1) 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 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8、 合同的经济效益

  (1) 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 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审查时,根据公司的实际,应注意的事项:

  1、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涉外合同、货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后才能付清款项的合同。

  2、 销售、加工承揽、工程承揽合同中质保期的约定应不超过一年,质保金的约定原则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5%,且必须在质保期满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内容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依规定。

  3、 销售、加工承揽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约定一般应为付款提货、货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时所有款项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货到之日起三个月。

  4、 工程承揽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般应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且付款时间和付款数量的约定必须明确,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

  5、 为了有利于可能由于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应在合同条款中作如下规定:

  (1) 我方为需方时必须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我方为供方,在尽力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我方为供方,如约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货时,我方为合同履行地,在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 在合同签订时,估计我方违约的可能性大,且又争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不可能时,可约定“依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审查时如对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及资信情况存在疑义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和财务部必须在合同文本送达三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书,不得拖延,在审核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错误、遗漏或不妥时,提出修改意见书,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直到修改意见达到统一为止。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审查合同的部门和员工,因工作失职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查完毕后,负责审查人员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附有审查人员签名。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确切,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未经授权委托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凡签订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凡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虽能即时结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范本的合同采用公司办公室提供的示范文本。合同承办人不能自拟合同文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同的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如下:

  1、 合同承办部门确定的合同承办人会同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起草合同(草案)并填写“合同审批表”;

  2、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 财务部负责对合同的财务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 如该合同牵扯其他业务部门,由办公室分送该业务部门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 分管副总对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7、 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由办公室将合同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8、 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长审批。

  9、 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签约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结算证明、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过磅单、发票等。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同时负责记录和监督对方合同单位的履约情况,保留好有关的单据、信函等文字资料;并由合同管理员按月填写“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其中必须列明和验证对方各项履约行为和承诺(如质量、进度等),以此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每月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分别报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结算条款规定对方有付款义务的,合同执行部门应按付款条款中的规定及时向对方收取,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发票。

  第四十条 合同结算条款规定本公司有付款义务的:

  1、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依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具体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向财务部报送项目整体用款计划备案。

  2、执行合同的各部门应填写《合同资金支付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由办公室、财务部、执行部门分别留存。

  3、款项拨付的基本依据是由合同执行部门提交的“对方合同执行情况监控说明”,款项拨付必须在分管副总、财务分管副总及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程序参见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责任中所规定的行为,业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办公室,并书面报送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并通知财务部在结算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资信程度下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上报,及时向对方出具不安抗辩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由合同的当事方共同商议。

  第四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后,必须及时请示领导,立即处理,紧急事宜不得超过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过三天,并在有效期限内正式答复对方。超过期限再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经济纠纷的复电、复文,须经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后方能发出。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函、文件、传真等),由双方签订确认书。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 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 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5、 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五十条 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五十一条 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 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汇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诉讼时效或擅自放弃实体权利,更不得隐瞒实情。

  3、 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如纠纷需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考虑留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人除应将纠纷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以外,还应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协议、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 开工、验收、提货、发票等有关单位票据;

  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的财务账目;

  4、 产品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5、 证人证言;

  6、 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 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 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适时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双方对债务无异议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4、 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

  5、 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的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十六条 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考查。

  第十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五十八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和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时,向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报表,并按时填报。

  第六十条 办公室应对公司内所有合同文本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制作月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合同签订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当编号登记,分类归档,并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的统计报表实行季报制,各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上季度报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档案原件整理装订送交办公室存档。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信誉调查报告、意向接触报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签订审批表及审批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批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报、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

  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合同执行期间所有的往来信件、变更协议、收(付)款记录、请示报告等有关资料交一并归档,丢失的必须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办公室应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合同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 篇8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1、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婚育情况、住址、联系电话、担保人或主要联系人等);

  2、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签订时间、期限、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4、工资待遇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最近调资的时间、目前工资标准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合同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管理制度 篇10

  (一)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1、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2、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3、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4、业务经办人代表企

  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不得提供合同专用章合同

  1、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1)未经编号的合同。

  (2)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3)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2、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合同专用章到异地使用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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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1、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2、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3、合同专用章存放在配锁的`办公抽屉里,节假日放在安全处,并贴封条,重新使用时应先验锁和封条。

  4、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并交综合管理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5、合同专用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6、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xx年。

  7、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合同管理制度 篇12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合同管理制度 篇13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订立

  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

  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合同的鉴证

  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

  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合同的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合同管理制度 篇14

  一、总则

  1、为了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全面、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的总类

  1、采购合同:华为、第三方采购

  2、销售合同(订单和到货确认书):移动、电信、联通

  3、第三方采购:同行业之间的`采购

  三、销售合同管理

  1、综合部物供发货必须以行政部所发的电子订单为凭证,否则不以发货。

  2、如无订单但又需紧急发货的,需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书(申请流程: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采购物供-行政OA备档-客户经理)

  3、公司订单传真或通过其它方式传过来,先由行政部备电子档,并发市场部助理和综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场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

  4、采购物供将客户公司签字确认的到货确认书,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行政部备档和市场部业务助理,且抄送至综合部经理。

  四、采购合同、第三方采购合同

  1、采购申请人将由双方盖章签字的采购合同报综合部行政备档

  2、采购申请的OA流程:采购申请人-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采购申请人-行政部备档

  五、每月底由市场部助理、综合部物供和行政对订单、到货确认书进行核对,以保证订单的完整性。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写《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使用时间、使用事由、合同名称),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将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发送至综合部一份,由综合部进行整理,有需要备档的合同与公章使用人沟通。

  合同管理制度 篇15

  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购及其规定

  1.请购的定义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一种或几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子的整个过程。

  2.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⒂请购的部门;请购物品所属项目;请购的用途;请购的物品名;请购的物品数量;请购的物品规格;请购物品的样品、图纸或技术资料等;请购的物品的要求时间;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请购单填写人;请购部门主管;请购单审核人;采购副总审核;财务审核人;公司总经理。

  3.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⑴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⑵固定资产申购按照附表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的格式进行填写提报;

  ⑶其他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申购按照附表二(物资采购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提报;⑷日常零星采购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资采购审批单)的格式填写提报;

  ⑸请购部门在提报请购单是应要求采购部签字接收人请购部门备份;

  ⑹涉及到请购数量过多时可以附件清单的形式进行提交,为提高效率该清单的单子文档也需一并提交;

  ⑺遇公司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请示,

  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

  ⑻如果是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⑼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采购部。

  4.公司物资请购单的`提报部门

  ⑴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

  ⑵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⑶公司各部门专用的物资由各部门自行提报。

  二.请购单的接收及分发规定

  1.请购的接收要点

  ⑴采购部在接收请购单时应检查请购单的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完整、清晰,检查请购单是否经过公司领导审批;

  ⑵接收请购单时应遵循无计划不采购,名称规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购,图纸及技术资

  料不全不采购,库存已超储积压的物资不采购的原则;

  ⑶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库存;

  ⑷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⑴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⑵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⑶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⑷重要的项目采购前应征求公司相关领导的建议。

  3.采购周期的规定

  ⑴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或预算在1万元以下可市区采购的物资及产品的采购周期不应超过5天;

  ⑵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比价采购,采购周期不应超过15天;⑶请购部门应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提前提报请购单采购部如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时应向领导说明原因;

  ⑷遇到紧急采购应汇报公司领导采取快速优先采购的策略。

  三.询价及其规定

  1.询价前应认真审阅请购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名称,了解图纸及其技术要求,遇到问题应及时的与请购部门沟通;

  2.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3.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4.所有采购项目上必须向生产厂家或服务商直接询价,原则能不通过其代理或各种中介结构询价;

  5.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

  6.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7.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四.比价、议价

  1.对厂商的供应能力,交货时间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2.对于合格供应商的价格水平进行市场分析,是否其他厂商的价格最低,所报价格的综合条件更加突出;

  3.收到供应单位第一次报价后应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设定议价目标或理想中标价格。

  4.重要项目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于目标单位的实力,资质进行验证和审查,如通过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供应商的各方面的实力等;

  5.参考目标价格与拟合作单位进行价格及条件的进一步谈判。

  五.比价、议价结果汇总

  1.比价、议价汇总前应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汇总;

  2.比价、议价结果汇总应按照附表六(比价/招标汇总表)的格式完整列出报价、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价格条件、列出拟选用单位及选用理由,按照一定顺序逐一审核;

  3.如比价、议价结果未通过公司领导审核应进行修改或重新处理。

  六.合同的签订及其规定

  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⑴合同正文应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2)采购物品/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合同总额,清单、技术文件与确认图纸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装要求;

  4)合同总额应含税,特殊情况应注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质量保证期;

  8)质量要求及规范;

  9)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10)双方的公司信息;

  11)其他约定。

  ⑵合同签订及其规定

  1)如涉及到技术问题及公司机密的,注意保密责任;

  2)拟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将各种风险降低到最低;

  3)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无依据,打包采购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分项报价清单;

  4)遇货物订购数量较大且价格较大或难清点的情况时务必请厂商派代表来场协助清点;

  5)质保期一定要明确从什么时候开始并应尽量要求厂商延长产品保质期;

  6)详细约定发票的提供时间及要求;

  7)与初次合作的单位合作时,应少付预付款或不付预付款;

  8)违约责任一定要详细、具体;

  9)比价汇总表巡签完毕后方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

  10)合同签订应按照附表七(合同审查批准单)的格式对合同初稿进行巡签审查;

  11)合同巡签审查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签订的所有合同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

  七.付款及合同执行

  1.付款规定

  ⑴按照进度付款的采购项目必须确保质检合格方可付款;

  ⑵按照贵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的合同在付款时应填写附表八(资金支出审批单),该审批单巡签我那比后提交财务部付款;

  ⑶财务部门在接到付款审批单后应在3天内付款,以免影响合同的执行和供货周期,遇特殊情况狂延期付款的应及时通知采购部并汇报公司领导。

  2.合同执行

  ⑴已签订合同由采购部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由采购部负责人进行监督,如出现问题,采购部应及时提出建议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请购部门及公司领导;

  ⑵已签订的合同在执行期间,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对于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情况,跟踪并督促其保质保量,按时履约;

  ⑶合同在履行期间应按照上方约定严格执行合同,遇未尽事宜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八.报验与入库

  1.报验

  ⑴供应单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采购部应及时的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

  ⑵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参照公司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⑶达到质检和报验条件的合同标的物应在第一时间报请质检部门进行质检、验收;⑷质检部门在接到采购部报验通知后应及时报验,并出具报验结果证明书,对于质

  检不及时延误生产部门使用或不能入库的情况质检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⑸用于公司生活和办公的物资不在公司质检部质检范围之内。

  2.入库

  ⑴公司所有的生产材料、设备及外协加工件入库前均应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或验收;⑵合同标的物在运达公司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由请购部门及时安排卸货与搬运;

  ⑶质检部门未及时验收的合同标的物,仓库在收到送货清单后应将其作为暂存物资接受;

  ⑷质检部门已经验收的产品仓库应及时的入库,并及时出具入库清单;

  ⑸质检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及服务按照公司财务规定入库。

  合同管理制度 篇16

  为规范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统一归口管理,各科室、项目部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体职责

  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组织各类合同及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评审工作;

  负责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监督、检查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等情况;

  负责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应对、处理;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2、项目部及项目对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职责

  项目部负责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学习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项目部合同的起草、评审、学习、履行、建档工作;

  负责项目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编写索赔报告;

  项目部及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成本核算科报告。

  二、合同的评审与签定

  1、合同的签订条件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分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分公司经理同意。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2、合同内容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填写。没有示范文件的由项目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买卖、租赁合同)必须明确填写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总额或暂估价,不能只约定单价,不确定数量,对供货数量无法一次确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签订合同。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项目部起草文本并初审,附合同会审表交成本核算科组织分公司各科室进行评审,评审后分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报分公司领导班子评审签定。

  项目经理和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并按实际需要确定签定合同的总份数。

  4、劳务(专业)等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洽谈前,工程管理科、项目部必须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成本核算科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科负责起草,成本核算科及项目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标文件进行劳务(专业)工程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由项目部与分包方起草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并初步评审分包合同。项目部初评后报成本核算科进行合同评审,审核无异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签订。

  各科室、项目部在合同经过商谈、评审修改合理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签定后(重大劳务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经理批准签定),成本核算科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5、材料设备采购及租赁合同的签订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相关科室、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项目部初评后报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发往对方单位盖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对方修改盖章后的合同给予办理用印手续加盖合同专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后,分公司成本核算科与财务管理科各留一份,其余返回项目部及合同对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关领导处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应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分公司领导。情况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经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范围相同。

  3、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终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收集因终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终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终止都必须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领导。

  4、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整理后移交成本核算科保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所在项目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关合同管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场手续。

  3、成本核算科负责对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项目部应当在公司检查前开展合同自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查时与对口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对一进行。主要检查内容:

  (一)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建档情况;

  (二)合同的学习、交底、履行等控制情况;

  (三)合同执行中有隐含的履行风险、纠纷情况等;

  (四)成本核算科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各科室、项目部对合同评审不规范、不及时,使合同文本出现重大问题的处罚,所有评审相关人员300元/次。

  项目部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初步评审或评审不认真出现重大漏洞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次,相关评审科室人员及合同管理人员100元/次。

  5、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三)凡出现以上两条分公司不予付款,责任由主办人及相关参与人员负责。

  6、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视情节严重情况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项目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成本核算科。

  9、出现合同纠纷,根据不同情况,由成本核算科报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公司经理同意后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17

  1、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有关合同的审批、登记、保管。

  2、外判合同应当执行公司总部颁布的各种合同的标准版本。合同中必备之基本条款及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2、1合同(协议)中的我方均为'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并需加盖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处名义签署。

  2、2合同(协议)中应详细写明服务地点。

  2、3应注明合同(协议)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条款中,应备以下两个条款:

  2、1、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即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2、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不负赔偿责任。

  2、5合同(协议)中应具备以下条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应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月服务费的%,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应购买第三者保险万,劳动保险万(保险金额要根据合同总价款来决定: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金额应为20万;合同总价款在10万—50万,保险金额应为50万;合同金额在50万—100万,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如因乙方失误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及所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签约双方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在合同正本的右侧页边处加盖骑缝章。

  3、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所有合同必须经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5、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正本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保管,各管理处保管合同复印件。

  6、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均应由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金额、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贴花完税,并纳税申报。

  合同管理制度 篇18

  一、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六、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八、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十、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三、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19

  一、目的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确保销售合同的执行,减少合同纠纷,降低风险,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全过程的管理。本制度规定了销售合同评审、签定、履行、修改、纠纷处理、评级考核及合同档案管理事项及要求。

  三、职责

  1、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修改及纠纷处理。

  2、市场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评审、下订单及合同管理。

  四、销售合同审批及签订

  1、合同的签订书写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经手人必须签字,否则不予制作销售合同;客户签名不清时,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询问确认后在合同上用铅笔以正楷字进行标明。

  2、销售人员与客户就购买产品达成销售意向后,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销售经理对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权限审批。

  3、符合公司订金支付标准,正常的产品标配成交条件且订单金额在200万以下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经市场部经理签批后即可盖章执行;非正常订金支付标准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盖章执行;无订金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执行。

  4、《合同签订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市场部销售内勤可根据此单制作产品销售合同,销售人员可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五、合同档案管理

  1、销售合同订立后,销售人员将合同正本交市场部内勤建立客户档案,复印件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客户信息输入客户电子档案。

  2、销售合同档案(销售合同正本、合同签订申请单、产品订单、排产单等相应单据)由市场部内勤统一管理。

  3、市场部内勤按照公司编号标准编号归集,并建立档案目录。

  4、合同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查阅合同档案,须经市场部经理同意,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销售合同的修改

  1、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签定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导致合同难以执行下去时,可以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商谈解决方法,并就解决方案签字进行合同的修改。

  2、未经公司许可,销售人员不可擅自与客户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或进行口头承诺。否则,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3、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时,必须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查。严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严禁将原合同私自销毁。

  七、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必须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

  2、确实协商不成涉及赔偿、起诉等方式解决的,由销售部将情况写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相关事宜。

  八、附则

  1、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2、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避免经营失误,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公司统一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车辆等与供货方或者维修厂商签订的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部门及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合同谈判须由主管部门(或项目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公司负责。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经营活动信誉状况、工作或经营业绩、经济实力、有无违法行为等。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由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后,采用统一合同文本。对于重大合同以及对方草拟的合同,还需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涉及人民币金额的数据必须有大写。

  第十条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二)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保时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三)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章外),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地点,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应力争在我方所在地签署。第十二条在合同协商或谈判过程中,凡合同对方承诺的各种对公司有利的事项必须全部写入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合同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法人代表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要求对方应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总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下简称“三总师”)初审,再由公司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确认。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三总师”、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做好维权取证工作,取得对方单位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确认文件,并按公司规定的权限上报合同。

  第二十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个人或部门名义与对方签订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如需签订此类协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给予合同对方补偿、赔偿、奖励或调整合同价格的,必须以合同书形式,严禁采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传真等各种非合同书形式。严禁以非合同书形式变相修改合同内容。严禁以变更合作单位名称、名为降价实为增加我方造价成本等形式变相调整合同价格及其包含的内容。严禁以甩项、分包等形式变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实际造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由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权人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入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档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三)填写“合同签订情况月度统计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下属企业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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