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0 16:25:05 欧敏 制度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会档案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1

  1、为了加强理学会的自身建设,保持理学会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校社联的指导和检查,同时也方便各部门工作,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丰富的材料和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理学会各部门要做好档案收集与整理工作,报告总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3、档案资料包括的内容如下: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理学会组织的章程制度;理学会下发的文件;理学会成员的详细档案,个人简历和小结;理学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活动的方案(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效果等);理学会各部门的会议记录,工作摘要及工作大事记;宣传板与海报的底稿或样式;理学会及各部门的公共财务登记情况;考勤、考核的有关材料;兄弟单位或院校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各类活动的.图片资料;其他有价值的资料。

  4、各部门须积极配合秘书组关于档案管理的工作。

  5、理学会及各部门档案资料要系统化、科学化,定期检查、整理档案。各部门个人查阅理学会资料须经过秘书组组长同意。查阅时不得翻阅与其工作无关的档案。保持档案的真实性。无特殊情况,档案不得带离秘书处,确需带离须征得秘书组组长同意,用完归还。

  6、各部门的有关资料,如计划、总结、活动记录、方案等必须交一份给秘书组存档。

  7、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秘书组。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2

  1.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学校的重要档案之一,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史料的证据,学校必须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3.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5.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也可请主管部门参与监销。

  6.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3

  1、团学会档案由团学会负责老师专人负责管理。

  2、团学会档案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工作或活动结束,负责人应整理文字材料,认真总结,将有关活动详细材料交由负责老师存档。有关材料应包括活动计划,经费预算,活动实施计划、结果、活动总结、经费使用详细情况等。

  3、团学会档案的分类及内容

  档案按团学会委员档案和团学会工作档案分类、编号归档,作到学院统化、科学化。

  A类:团学会成员档案管理:把各届团学会成员的档案设宗,主要含以下材料:

  ①团学会干部个人登记表。

  ②团学会干部各学期的工作总结以及工作成绩评定。

  ③与团学会干部本人有关的各类文字材料。

  ④各类材料均一式两份。

  B类:团学会工作文件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社团组织的有关文件,团代会、学代会的有关资料等。

  ②团学会各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按材料编号设卷宗)主要含:

  a、各部门在各学期的工作计划及总结。

  b、各门部举办的活动详细计划、经费预算、活动总结、最终经费使用情况等。

  c、团学会的`物品登记册、请示报告、会议记录文字材料的底稿和样本。

  d、与兄弟学院部、院校相互交流的各种资料。

  4、每学期要对以上档案分别保管、编目、装订,做到不失不漏,有据可查;

  5、查阅档案须经负责老师同意,查阅前登记,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6、团学会全体成员有责任提供完整、详实的档案材料,并维护档案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4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3、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内容: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卫生操作规程。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检测记录。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有关记录:包括公共用品消毒记录,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有关证明:包括预防性建筑设计审核文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5

  第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负荷规范要求,书写材料要适合长期保存,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及热敏纸。

  第三条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必须保存档案的完整性。文件材料不完整、不系统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第五条移交单位在正式移交前应对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组卷并编制移交目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6

  一、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做到专人、专室、专柜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加强库房管理,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方面的工作,配置必须的.保护设备。

  三、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展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指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平安。

  四、认真做好档案的登记工作,做到目录与室藏档案相符。 五、定期对档案进展鉴定,准确地断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的地点监销,制止擅自销毁档案。

  六、档案人员调开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分开岗位。

  七、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毁坏和丧失的,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7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刻苦学习、不断进步文化和业务程度、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负责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目、鉴定、保管、统计、编研和系统化工作。

  四、全面熟悉室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做好咨询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和档案的利用制度。

  五、加强档案室管理,做好温湿度记录,年终对室藏档案资料进展全面地核对清理,确保档案的完好与平安。

  六、保持室内整洁,遵守防火平安制度。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8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确保本单位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

  根据《档案法》以及八步区档案局关于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为及时、正确地做好本单位各类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档案归档范围:

  1、本单位的文件及业务材料

  ①本单位下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

  ②本单位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和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及本单位领导在各种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

  ③本单位办公会议记录;

  ④本单位各项人事材料;

  ⑤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各种资料、表格和报表;

  ⑥本单位接待上级单位或个人形成的文件、声、像等材料;

  ⑦永久性保存的信访投诉案件、违纪案件的档案材料。

  2、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区委和上级工会对本单位的重要指示、批示、批复、通报、通知等下发文件。

  (二)档案归档时间:

  1、根据八步区总工会档案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本单位各部室应在次年5月前按要求把本部室上年应归档的.各类文件及业务材料,进行清理。然后,由各经办人员按照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形成归类大纲,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向档案中心移交。

  2、会计档案可在财务部门保留两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再移交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各部室存放业务资料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门窗坚固,并设有防强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安全措施。

  (二)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积其它杂物,进入库房不准吸烟。

  (三)本部室工作人员需查阅业务档案的需向本股负责人请示,批准后方能入库查阅,非工作人员则严禁入内,禁止擅自进入库房翻阅档案资料。

  (四)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调节库房的温湿度。常年库房温度保持在12℃-24℃之内;相对湿度在45%一60%之间。

  (五)经常检查库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

  三、档案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职责,严守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并定期进行保密制度的学习,加强对档案的保密管理。

  (二)凡需查阅档案材料者,均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内查阅。对密件档案材料要按照规定范围阅档,不得随意摘录、擅自翻印。查阅时经办工作人员不得离开。

  (三)复印领用有密级的文件或档案,需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副主席同意并联合签名后方可复印领用。档案上不得涂改、划线、增删和撕页,并应保护文件或档案的整洁。如发现以上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四)密件档案材料的销毁,要造具清册上报审批,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

  (五)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档案保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档案的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和安全,利用各部室现有档案库房保护设施有效地延长档案寿命,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室的档案库房是本部室的机要部位,非本部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亦不得在内办公、会客。

  (二)未移交到档案管理办公室的各种档案资料,各部室档案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这些档案,做到卷目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物品,保持库房内走道的畅通。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四)根据现有库房设备条件,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潮、防鼠、防高温、防尘等各项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离库时必须关好橱、柜以及门、窗,切断电源。

  五、档案查(借)阅制度

  为了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更好地为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查阅本单位办公会议记录以及财务等其它重要档案,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以上材料只限于有关人员在相关业务部室查阅。

  (二)凡涉及到个人的组织处理、历史结论、他人参保缴费情况等内容的档案材料,必须由各部室负责人出面查阅。

  (三)查阅档案不得离开阅档室,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查(借)阅档案时,必须保持案卷的整洁、完好。严禁将档案文件随意折抽、裁贴、填注、勾划、涂改、加点、污损。

  (四)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利用档案的记录工作。

  六、档案复印领用流程和管理制度

  (一)各部室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档案,如需查阅其他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能查阅。

  (二)外单位或个人到本单位各部室复印领用文件或档案时,单位必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然后填写《文件或档案复印领用登记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写完毕后,由经办人上报到各部室负责人处,经部室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名后方可办理,本单位各部室文件或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三)各部室必须建立文件或档案复印领用登记台账,严格进行登记,必须注明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复印领用的用途, 并由经办工作人员和领用人本人在登记表上签名。

  (四)各部室要做好文件或档案领用反馈工作,《文件或档案复印领用登记表》由各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年装订成册存档。

  七、档案的统计和移交制度

  (一)各部室负责人每年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等情况进行准确统计。数据统计表交本单位办公室一份存档。

  (二)各部室向本单位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的档案,应严格按照要求移交。在移交时,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和盖公章。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学会档案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办公室档案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有效地为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管理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

  第一条 各部门、各社团平时要做好文件的收集、整理,文件的整理、上缴工作是各部门、各社团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认真做好。

  第二条 各类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办公室对各部门、各社团文件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做好应归档文件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

  第三条 文件立卷归档范围。凡是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包括收、发文电,内部文件,各种会议文件,文件汇编,簿、册、图表,出版物原稿、磁盘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四条 立卷的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文件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立卷方法。根据立卷原则、文件的分类,分年度、分级别、分问题、分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2、分级别。将文件按其重要性分成公文和一般文件。

  3、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4、分期限。根据文件的不同保存价值,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5、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凡是反映部门、社团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例如章程、申请批文、社团成立申请书等)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划为永久保存。

  (2)长期保存。凡是在相当长时间内部门、社团需要查考的文件,划为长期保存。长期保存为15年至50年。

  (3)短期保存。凡是在较短时间内部门、社团需要查考的各种文件,划为短

  期保存。短期保存为15年以下。

  第六条 文件的组合。组合的基本作法如下:

  1、法规性文件,如制度、、条例、规定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同一问题的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应组合在一起。

  2、会议文件应单独组合。

  3、统计、报表、名册等各类表格文件,应组合在一起。

  4、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部门或社团名称组合。

  5、特殊性文件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

  第七条 档案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 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第九条 归档时间。部门或社团应于活动后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十条 归档文件案卷的要求。部门或社团移交归档文件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2、每个案卷必须填写案卷文件目录、编件号、页号、案卷封面,填写时用中性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档案袋的名称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

  第十一条 案卷文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纸制文档保存,另一份电子文档保存在办公室。

  二、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办公室按照社团联合会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存放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分类保管,编制各类检索目录,搞好档案的借阅利用、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经分管主席审查批准后,按程序进行档案销毁。

  第十四条 办公室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常检查防护设施和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字迹褪色、纸张变色的档案,要有计划的进行修补、复制,保护档案的与完整。

  第十五条 档案的利用。利用档案人员,按规定办理档案利用审批手续与有关登记表,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借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划、剪裁、拆散、翻印或转借。归还档案时,办公室人员要仔细检查,发现对档案有损坏或泄密者,应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接待档案利用人员要热情,认真负责,按规定提供利用。填写好查阅档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 平时汇集,按实际顺序或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来源、时间、内容方面的联系。若遇有上级漏发文件,应及时请求补发或取得复印件,以便存档和查阅。

  第十九条 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我办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归档范围

  一、市信息办机关及各处室在公务活动中反映本机关职能活动、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由综合处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各处室公文办完后,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向综合处移交。

  三、财会、统计和固定资产登记等档案,在会计、统计年度终了后,编造清册,交由综合处归档。

  四、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档案。

  档案保管

  五、所存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系统科学、内容完整。

  六、办理完毕的文书档案资料,一般应以年为单位,在次年六月底前按规范格式立卷归档。

  七、档案管理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维护好档案的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高温工作,对损坏、霉变、散失的档案,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

  2、每季度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3、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进出档案室的档案做到“五清”,即:登记清、清点清、检查清、核对清、档号清。

  4、保持文档室内清洁卫生,适时通风透光,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八、档案管理员工作调整时,应履行交接手续。

  档案查阅

  九、查阅档案应当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1、机关各处室、二级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需经综合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外单位查阅档案的,应持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综合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

  十、查阅档案应在文档室内进行,档案材料不外借。

  十一、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拍照。

  十二、凡查阅档案,不准在档案资料上涂改、污损、抽拆、勾画,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标注任何符号。归还档案时,档案员必须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档案的现象,应当追究查阅者的责任。

  档案保密

  十三、认真贯彻实施 《保密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十四、未经许可,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文档室,不得翻阅档案案卷。

  十五、查阅涉密文件资料时,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复印、拍照等任何形式的复制。确需复制的,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严格按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归档档案不允许带出文档室以外。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其它无关档案。

  十七、文档室和档案柜应当随时加锁,确保档案的安全。

  十八、未经批准, 文档管理员不得擅自提供、抄录、拍照、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登记统计

  十九、建立档案统计台帐,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二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年报。

  二十一、按时完成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登记和统计任务。

  档案鉴定与销毁

  二十二、按照国家档案局下发的档案鉴定标准对本单位的所有行文进行鉴定。

  二十三、档案鉴定后,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即不归档的文件)和保存期满的档案才能进行销毁。

  二十四、凡需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由办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有保密资质的造纸厂销毁。

  二十五、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特殊情况可暂缓销毁。

  二十六、因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市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

  二十七、市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遵循《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14)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4)相关规范。

  二十八、综合处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的文档报送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拒报、瞒报。对不按规定提交项目建设档案的,市信息办有权暂停该信息化建设项目后续工作,所有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二十九、根据《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信息化项目建设档案包括:

  1、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预算“一上”截止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建设计划和项目预算;申请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设方案。

  2、项目论证材料:项目建设方案。

  3、项目立项材料:项目建设内容及预算简表;项目正式批复。

  4、项目实施材料:项目建设合同;《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

  5、项目验收材料:技术报告、开发工作报告、测试报告、监理报告、用户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及建设合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项目验收意见书。

  6、经费支付材料:工程款支付情况

  7、绩效评估材料:自我评估和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

  三十、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纸质材料时,应一并提供电子版以供存档。

  三十一、为保证档案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统一标准,整理标准文档。

  1、文档的编制应遵循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并按照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进行整理,各类材料应完整、准确,如实反映项目审批、建设、完善、验收、运行的全过程。

  2、文档使用纸张规格统一为a4纸张(党委系统文件使用16k标准用纸除外),纸张规

  格不可超过310mm×220mm(长×宽),整卷厚度不得超过40mm。

  3、整卷文档应执行完整的页码标识(空白页不标识页码),并在文档首页前编制目录索引。

  4、文档不可使用金属及塑料材料进行装订。

  三十二、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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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本单位编制的《档案分类大纲、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归档范围,积极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二、定期做好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进馆工作,进馆的档案要分类科学,组卷合理,编目准确,档号齐全,排列系统,装订合乎质量要求。

  三、接收档案时,立档单位编制的全宗介绍、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全引目录、文号索引、专题目录及其他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四、及时收集本单位在重要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档案;接收各科室有代表性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五、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由科室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加工整理归档后移交给档案室,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不得拖延。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接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各科室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六、根据国家档案收集工作规定,通过例行的接收制度和专门的征集办法,将分散在各科室和个人手中,以及散失在其他地方的档案,收集到档案室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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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的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高等学校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和管理。

  第四条高校档案工作由各级管理和业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应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做好档案工作,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档案室或档案馆。

  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按学校规模确定。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三千人以上为副处级,三千人以下为正科级,由校(院)长领导。

  档案馆为系处级建制,由校(院)长直接领导。

  (一)建校历史悠久,一般应在五十年以上;

  (二)学校规模大,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五千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三万卷(长度三百米)以上;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备。

  第六条高等学校档案馆属事业档案馆。它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七条高校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如下:

  (四)档案的开放或利用工作;

  (五)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七)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的业务;

  (八)开展档案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分室是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受档案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

  高校附属单位(如附属、校办等)的档案工作受学校档案部门和附属单位双重领导。其档案机构的设立和档案管理、移交等,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第九条高等学校各部、处、院、系、所等部门,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工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业务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条高等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一名(可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一名。

  馆长、副馆长、综合档案室主任人选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档案事业、有馆员(或相当馆员)以上职务,有组织管理能力,身体的人员担任。

  第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馆藏档案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条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档案部门和各部门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以及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条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其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条高等学校必须为档案部门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应设有专门库房并配置恒温、恒湿设施。

  凡设置档案馆的高校,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规模,馆藏档案的增加数量,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档案馆库房。有条件的学校可单独建设馆库,档案库房建设要符合《档案馆规范》的要求。

  第条高等学校应有地为档案部门配置复印、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与档案缩微化。

  第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并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条高等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条高等学校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条高等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的制度。一般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装订后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档案部门应派人指导立卷工作。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执行。

  (三)科研类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文件材料。

  (六)产品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七)出版物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

  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九)财会类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84)第85号)执行。

  以上各类系指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二十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归档应按以下要求:

  (一)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

  (二)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二十四条凡由本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将复制件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原则上由各校档案部门永久保管。在国家需要时,或学校所存部分档案列入有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时,应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供所需部分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对因学校分立或合并,其分设或合并前的档案,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经由一校或合并后的学校档案部门统一保存。有关学校在利用这部分档案时,应予优先照顾,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中的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校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式的重要文件材料,高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部门要注意向国内外征集与本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高校档案部门要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第二十九条高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下列统计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部门应研究和改进档案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三十三条高校档案部门应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领导,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

  高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二)利用者要求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四)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提供档案目录(属开放范围的)、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等。

  第三十六条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三十七条对于要求查阅、摘录、复制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长同意;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要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高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主任或校(院)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党和国家秘密,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高校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国家标准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高校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并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部门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高校档案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在高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四十三条高校档案部门应建立检查、和评估制度,明确职责。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突出的成果、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所发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82)教办字254号]、《关于高等学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84)教办字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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