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章程制度

时间:2022-08-05 19:16:2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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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章程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学章程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学章程制度

中学章程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放眼世界,铸社会栋梁之魂;面向未来,奠终身发展之基”为理念,以办好“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国家级示范高中为目标,坚持在改革中求发展,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江苏省泽震中学是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

  第四条 学校应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校风为“朴实、求是”,教风为“严谨、创新”,学风为“勤奋、致远”。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3月1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由市委、市政府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有关决定、法规。

  2、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向教师或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完善学校管理工作。

  3、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科研工作、体育、卫生、总务等工作,并指导学校所属部门制定计划、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忠于职守,着力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动员全体师生建设朴实求是的校风、严谨创新的教风和勤奋致远的学风。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提高教学工作能力,掌握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手段,确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6、贯彻勤俭办学、艰苦创业的方针,努力创收节支,合理使用经费,严格财经纪律和收费行为,想方设法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7、认真组织全校师生政治理论、文化业务学习,倡导良好的蓬勃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终身学习的习惯。

  8、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的支持,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努力构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教育网络,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

  9、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教。

  10、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不断提高教职工待遇,尽力解决教师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法规、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或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或由教育局推荐后,经组织部门考察,由组织部门、市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按学校管理需要,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正、副职干部通过竞聘、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

  第四节 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由校长、书记、副校长、校级和副校级干部参加,必要时安排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一节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师德高尚、勇于创新、刻苦钻研、精通业务、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不断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按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主要是对学校管理、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对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有关学校发展、招生、收费、评先、职务评聘、入党、转正等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

  第四章 学生与家长

  第二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行为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教师奖惩不公平,学生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工作。

  3、参与学生会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应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行事。

  3、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与家长沟通信息,提高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度,帮助家长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对子女的教育效果。可通过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提出建议,完善学校的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审美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在完成必修课程教学的同时,努力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学和学科教学研究,促使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审美素养、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研究职能,同时也必须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周一次,督促教师贯彻落实学校的课程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教研组负责人由教务处提名,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聘任。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实际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为校级领导、特级教师、吴江市以上名教师、吴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资深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支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区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学常规的规定,抓好教学工作的“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认真组织学科活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和政府政策性收费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捐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七章 奖惩与救济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泽震中学教职工考核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员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教师法》第八章,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或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育英奖助学基金”,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帮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吴江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吴江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泽震中学。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学章程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为贯彻实施国家和z市、长宁区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中综合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多样化、特色化、自主发展”的要求,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z市山天中学;英文表述为z;学校地址:z市天中路155号,网址:z。

  第三条 本校由z市长宁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是长宁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长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为学生成长导航”为办学理念,着眼于学生的成长、成人、成功,培育生命智慧,引领生涯发展,努力创建以“生涯发展指导”为特色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六条 (一)学校发展愿景:成为一所质量优、满意度高、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的z市特色高中。

  质量优:拥有一支师德高尚、师能高强、结构合理、不断进取,具有生涯发展指导力的教师团队;学校培养的学生具有生涯发展能力,他们会规划,懂选择,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学校的教育教学有实效,质量稳定,名列同类学校前茅。

  满意度高:社区、家长、学生对学校的满意度高。

  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立足学校传统和优势,以学生、教师发展为本,指导每个学生绘就适合自己的生涯发展蓝图,使每个教师专业发展都有成就,学校成为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的特色高中。

  (二)学校办学目标: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本,鼓励每一位学生“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三)中长期发展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三生”、“四会”的山天人。三生即生命价值意识、生涯发展能力、生态共存素养;四会即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美、学会发展。

  第七条

  (一)办学传统:为人朴实为学扎实为事踏实

  (二)校训:崇德立志务实创新

  (三)校风:积极文明求实创新

  (四)教风:敬业勤奋严谨科学

  (五)学风:自觉刻苦慎思进取

  第八条

  (一)校旗:

  注:校旗为红底黄字

  (二)校徽:

  注:校徽为红色

  (三)校歌:

  ((四)学生主办的校刊:《山风》

  (五)家校联动报:《彩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照《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及规范上报备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及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员代表、有关教育专家组成的学校发展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学处、德育处、科研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本,以课程建设为抓手,以鼓励每一位学生“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为办学目标,在高中三个年级开设学生生涯发展指导主题轴综合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招生信息、收费标准;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学校重大项目与经费的使用。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

  学校根据不同内容通过公示栏、校务(扩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网上公示等多样形式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各类工作监督小组,分别开设校长信箱、主任信箱,依据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师生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受理及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z市教育委员会、长宁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局相关规定,通过z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达到区教育局、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的本校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经录取可就读本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成为“三生(生命价值意识、生涯发展能力、生态共存素养)、四会(会做人、会求知、会健美、会发展)”的山天人;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学科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长领导财务工作,学校一切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实施。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长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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