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31 08:32:22 制度 我要投稿

产品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产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产品管理制度

产品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使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订立本程序。

  2.范围

  有关本公司产品之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均属本程序管理范围。

  3.权责

  3.1 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向客户搜集并获得其自订的符合本公司产品之标准,及销售地有关本公司产品之法律法规。

  3.2 工程部

  工程部负责依据外部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标准,以及搜寻本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3iso文控中心

  负责对营业部、工程部搜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资料之保管工作。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营业部及工程部应在每年的1月份;7月份分别进行搜寻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之工作,以掌握最新的有关方面资讯,并根据搜寻结果填写 <法律法规查核表>。

  5.3 工程部应将获得的最新资讯,经整理注释后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归档管理。

  5.4 工程部依据外部搜寻获得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之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之相关标准。

  5.5 如不需要进行转换,则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发至各部门直接使用。

  5.6 质量记录之管理,依据《质量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7.使用表单

  7.1 法律法规查核表

  8.附件

  8.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附件一: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产品管理制度3

  不合格品管理控制程序

  一、总则

  1、目的

  有效控制不合格物料、在制品和成品进入下一环节,防止不合格品出现,杜绝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或出货,保证企业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企业不合格品(包括客户退货品)的控制和处理·

  3、定义

  (1)不合格品:不符合标准或客户要求的物料及产品·

  (2)可疑物品:检验和试验状态不明确,或由于长期储存等原因引起品质变异或降低可能的物料和成品·

  4、职责

  (1)质检专员负责发现·标识和隔离不合格品·

  (2)质量管理·生产·采购·开发等到部门负责不合格品的评审及处置·

  (3)生产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在制品和成品进行返工·返修·

  二、不合格品控制流程图

  二不合格品控制流程图

  检验发现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鉴定

  不合格品标识

  不合格品隔离

  不合格品分析

  提交检验报告

  不合格品处理意见

  处理不合格品

  三、不合格品控制作业程序

  1、发现不合格品

  (1)生产线各工位员工负责发现外观缺陷或破损的不合格品,各工位检验员按相关标准及测试指标发现外观和功能不合格品。

  a进料检验员负责发现来料中的不合格品。

  b制程检验员负责发现制程中的不合格品。

  c成品检验员负责发现不合格成品。

  2、不合格品确认

  (1)对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品,由相关人员根据样板、图纸、相关标准及功能指标等予以确认。如不合格品涉及多个部门,则由涉及部门共同确认,有争议时,由上一级主管负责判定。

  a进料检验员发现的不合格来料(包括生产线退回的不合格物料),由质量控制主管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发出《来料品质不良报告》。

  b各工位员工发现的不合格品,由共同质检组长与生产班长确认,如有争议则由质检主管与生产主管确认。

  c制程检验员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质量工程师与pe共同确认。有争议时,由质检主管与pe主管共同确认。

  d成品检验员发现的不合格品,外观不合格由质检组长与生产班长共同确认,功能不合格由质量工程师与pe共同确认。发生争议时,由质检主管与品质主管或pe主管共同确认。

  (2)货仓发现的可疑物品,由仓管员申请相应质检员复检确认。

  3、不合格品标识

  (1)来料检查或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时,发现人员按如下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

  a来料抽检时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进货检验员将其置于有“不合格”字样的容器后退货仓。

  b来料整批不合格由货仓将其移入不良品仓并挂“拒收”标识牌,不良来料经评审确定后,进料检验员根据评审结果对来料进行标识。

  c生产中发现不合格物料时,生产人员将其放置于有“不合格”字样的容器中,生产班长将其区分为来料不良和作业不良后置于坏料区。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单件不合格品,发现者应用写明缺陷的贴纸或红色箭头纸进行标识(必要时在不合格品上挂有“不合格”字样的专用卡),并用有“不合格”安样的转件车架放置多件不合格品。

  a制程巡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应置有“不合格”字样的容器内,对于抽检的整批不合格品应在“箱头票”上盖红色“qarej”印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b各工位质检员抽检发现的单件不合格零件、半成品、在制品或成品,外观不合格的用写明缺陷的贴纸或红色箭头纸于缺陷处标识,性能不合格的用注明“不合格”的专用卡标识。

  c成品检验品抽检发现的产合格成品(如有合格标识即刻除掉),由质检组长填写《不合格品质量跟踪卡》进行标识,并将不合格品置于有“不合格”字样的转件车、架上。成品质检员抽检拒收的整批不合格品应于外部挂“拒收”标识后移入不合格品区。

  (3)货仓仓管员发现的可疑物品,由发现者在其外部贴“可疑物品”标签,货仓主管将其移入不良品仓。

  4、不合格品隔离

  (1)来料检查及生产线返回的不合格物料或货仓发现的可疑物品,应由货仓主管将其放置于不良品仓,与其他合格物品明显隔离。

  (2)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生产主管要将其区分后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或返修区域,以防用错。

  5、不合格品处理

  (1)不合格物料处理

  a对于来料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进货检验员将其标识后退货仓,由货仓收集一定数量后集中退供应商。

  b生产线发现的不良物料,生产组长可将其区分为来料不良和作业不良,并填写《物料回仓单》,由进货检验员对退料重检,如为来料不良则由货仓退供应商;如作业不良但可挑选加工使用时,由生产部挑选并加工使用,不能挑选或加工使用的则做报废处理·

  c如来料整批不合格由原材料评审会议处理·进货检验员根据原材料评审会议决议对来料贴上适当标签以批示物料的处理状态·原材料评审会议决定的处置方法包括:

  退货:退还供应商;

  照用:照常使用,即货仓按正常料入仓,生产部门按正常来料接收使用;

  返工、挑选:加工或挑选使用(加工或挑选后物料由进货检验员重检,不合格品退货或报废);

  报废:报废品必须标识后分开放置。

  d货仓发现的可疑物料,由进货检验员重检,如可用则更新其标识,货仓将其优先发放为生产使用;如不可用则置于不良品仓,予以报废或改作他用。

  (2)不合格在制品处理

  ①制程巡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由员工自行返工;质检专员抽检拒收的整批不合格品由生产部安排返工,返工后的产品需质检专员重检后方可放行。

  a需让步放行时,由生产部主管填写《特采申请单》,经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质检专员在该批产品上盖蓝色“qa特采”印后放行。

  b不能返工或返工后的不合格品,由生产部主管填写《报废申请单》后报废处理。

  (3)不合格品成品处理

  ①成品质检专员抽检出的'不合格品,由生产线对不合格品修理后进行全功能重检并交质检组长确认。不合格品不能修复时,经pe工程师确认后,生产班长将其放于有“废品”标识容器中退不良品仓。

  ②成品检验拒收的不合格成品批次由生产部返工,返工后的成品由成品检验员重检合格后方可放行出货,否则应拒收。需特殊放行的不合格成品,由生产部填写《让步放行申请单》,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并加盖“特采”印章方可放行出货(如客户有要求时,让步放行须由客户认可)。

  ③货仓发现的可疑成品,如质检专员得检判定可用则更新其标识,如不可用则置于不良品仓等待处理。

  6、不合格品记录

  (1)各相关部门发现不合格品后,应在检验报表中详细记录不合格品的缺陷和数量,以便于追溯。

  (2)有关不合格记录的检验报告,应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予以保存。

  四、不合格纠正措施

  1、来料不合格时,进货检验员及采购部应及时将不合格住信息反馈给供应商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如情况较严重或连续来料不良时,应向供应商发出《改善行动要求》,具体依照《合格供应商管理程序》处理。

  2、生产各阶段出现不合格品后,相关部门要根据其数量及严重程度分析是否属于正常。如不正常则要分析不合格品出现的原因,以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1)pe工程师评审每日修理报表,并分析造成不合格品的主要原因后反馈给相关部门。

  (2)pe将每日修理报告按型号分类总结出每月修理报告(着重注明每种型号的不合格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分发给相关部门经理。

  3、如发现已出货的成品中出现不合格缺陷时,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承担风险大小,经质量管理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和总经理协商后采取如下措施:通知客户、就地修理、降级使用、返修、退货。

  五、相关文件及记录表单

  1、相关文件

  (1)进料检验控制程序。

  (2)制程检验控制程序。

  (3)出货检验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2、记录表单

  (1)《不合格物料报告》

  (2)《进货检验报告》

  (3)《质量每日检查报告》

  (4)《制程巡检日报》

  (5)《成品检验报告》

  (6)《特采申请单》

产品管理制度4

  公司为了保证产品的品质制定,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证本公司品质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借以确保及提高产品品质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一)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二)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仪器管理;

  (四)品质检验的执行;

  (五)品质异常反应及处理;

  (六)客诉处理;

  (七)样品确认;

  (八)品质检查与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本公司品质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各项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四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二)在制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

  (三)成品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五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

  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会同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同业水准③国外水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应商水准,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批准后品质管理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二)品质检验规范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召集品质管理部、制造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将①检查项目②料号(规格)③品质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等填注于"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一)各项品质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二)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品质实绩会同有关单位检查各料号(规格)各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订。

  (三)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品质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产品管理制度5

  (一)估价

  第一条 估价要求:

  1.本公司估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之规定;

  2.品、改良产品,应由制造部门、设计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予以慎重地估价;

  3.的方式,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可择定;

  4.经理必须仔细看估价单。

  第二条 掌握情报:

  1.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有估价竞争时)的情报;

  2.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来收集情报;

  3.慎重考虑有无洽谈的必要及洽谈的方式。

  第三条 估价单的回收:

  1.单提出后,必须保证正确而迅速的反馈;

  2.估价单的存根,进行定期或重点研讨。

  (二)订赁价格

  第四条 本部分旨在为营销人员接受订货过程中的价格决策确定明确的规范。

  第五条 本公司的标准品、新产品和特殊产品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的确定,由成本研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成本室根据成本研究委员会确定的价格水平编制成本表和销售价格表,并负责检查营销人员交付的订货所列示的价格是否正确。

  第七条 订货价格的决定可分为两类:

  1.销人员自行决定;

  2.经理决定,或由成本研究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营销员在确定订货价格时,需兼顾本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及业务关系,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失。

  第九条 在接受订货时,应认真调查客户的支付能力,以免货款无法收回。

  第十条 营销员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够自行决定订货价格的范围包括:

  1.司统一确定的价格接受订货;

  2.额在&ims;&ims;万元至&ims;&ims;万元之间,且降价幅度为&ims;%的标准品订货;

  3.额在&ims;&ims;万元以内,且降价幅度为&ims;%的标准品订货。

  第十一条 订货单由营销人员交成本室审核后,报销售主管核准。

  第十二条 营销人员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折价销售时,应填制折价销售传票,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 折价销售传票处理:

  1.销售传票,由营销人员保存,以作折价销售凭证之用;

  2.销售传票,由营销人员交付客户;

  3.销售通知单,由营销人员交付财务部;

  4.销售统计单,由销售主管转交事务部作统计资料之用。

  第十四条 特价处理:

  下列各项营销人员无权自行决定订货价格.须由总经理或成本研究委员会审议决定。

  1.准品折价销售;

  2.订货品:

  3.品质量问题要求降价销售;

  4.货时间迟延而要求降价销售;

  5.批量订货而要求降价销售;

  6.产品:

  7.品订货;

  8.与上述各项相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订货价格决定:

  在特别价格各项中,营销人员都需向成本室提交订货单,并经销售主管审查。销售主管审定订货单内容后,属前面四项内容的交总经理决定订货价格,属后面四项内容的交成本研究委员会确定订货价格。

  (三)成本研究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为准确地确定本公司产品价格,特设立成本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成员构成:总经理(主任)、常务董事(副主任)、销售主管(委员)、财务主管(委员)、采购主管(委员)、制造主管(委员)。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

  1.每月固定时间召开;

  2.临时会议需要紧急确定订货价格时召开。

产品管理制度6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如何保证?有什么安全制度规范?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1. 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 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运输、检验、贮存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 部门职责:业务部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放冷库中。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口肉类产品。

  4.2 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4.3 进口产品外包装发布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 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 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 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 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 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 出境冷冻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冰鲜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

  出境。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4.9 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4.10 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5) 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产品管理制度7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及最终产品出厂管理、产品的最终检验由技术质量部负责,产品合格证由技术质量部统一制做和发放。

  一、产品检验

  1.新品开发项目样机完成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检测,产品开发部协助,技术质量部出具检测报告。

  2.最终产品出厂前,技术质量部负责、相关部门协助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出具检测报告。

  二、产品合格证管理

  1.合格证的内容及要求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规定和设计。

  2.合格证由技术质量部专人管理和发放。

  3.发放合格证的产品范围

  直接销售的产品发放产品合格证。

  4.合格证发放程序。

  1)发放合格证的产品应依据产品标准或由总工批准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经技术质量部组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产品合格证。

  2)出厂产品合格证由质量主管认真填写具体内容并加盖'技检专用章'后,随产品出厂。无产品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3)技术质量部对发放的合格证应做好记录。

  4)各种'质量印章'由技术质量部统一保管。

产品管理制度8

  1目的

  对质量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确保体系不断改进和不合格品不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质量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不合格品的处理。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不合格品控制的归口管理,负责不合格确定,并组织评审和处置。

  3·2各部门负责不合格项的识别,技术部负责评审和处置。

  3·3不合格品的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品的记录、标识、隔离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4管理办法

  4·1不合格的分类

  不合格分为体系不合格和产品不合格。体系不合格称为不合格项,产品不合格称为不合格品。

  体系不合格(不合格项):在企业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本企业质量体系文件要求的不合格称为体系不合格。

  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称为产品不合格。

  4·2不合格的性质:

  对不合格视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

  一般不合格:性质轻微,属偶尔现象,不具有普遍性,造成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性质严重,具有普遍性或有一定的'影响力,或造成的影响很大,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的不合格。

  4·3不合格的评审与处置:

  4·3·1不合格由技术部评审,以确定不合格性质,对不合格的评审与处置应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交责任部门执行。对于严重不合格应分析发生不合格的原因,并视情况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并应预以验证。

  4·3·2不合格品的处置:

  (1)不合格品的种类:

  a)不合格原(辅)料:

  糕点和饼干: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起酥油、白砂糖、鸡蛋、绵白糖等。

  b)不合格添加剂:色素、食品添加剂;

  c)不合格包装物:包括聚乙烯食品包装袋、食品用塑料周转箱;

  d)不合格半成品: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

  e)不合格成品:各种类型成品;

  f)市场退回的不合格品。

  (2)不合格的处置

  不合格品评审后的处置方法通常为:

  a)原辅料:拒收、让步接收(降级或降价)、报废;

  b)包装物:拒收、让步接收(降级或降价)、报废;

  c)半成品:返工、报废;

  d)成品:报废。

  4·3·3需要让步接收的不合格产品,需返工或报废的半成品或成品由技术部提出处置意见,报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4·3·4各生产、贮存部门接到技术部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标识、隔离。

  4·3·5各类不合格品的控制

  4·3·5·1原辅料不合格品的控制

  技术部依据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和《采购管理制度》进行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原材料,检验员作好记录,报技术部对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由市场部处理。

  a)拒收的原材料由市场部负责办理退货;

  b)降级的原材料,由市场部与供货方交涉,市场部按降级后的等级挂牌标识,入库存放。

  c)贮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由各相关部门通知技术部复检,确认为不合格品后,作退货或报废处理。

  4·3·5·2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半成品的控制

  半成品达不到检验要求时,如成型、烘烤、装饰工序中出现的不合格品,生产中出现卫生不洁等情况,应作不合格处理,应做好标识和记录,作返工或报废处理。如出现不合格品数量较多时,应通知技术部,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一般不合格的半成品的评审意见和处置记录由生产车间予以记录。半成品中发生严重不合格需报告技术部进行处置,并采取纠正措施。

  4·3·5·3不合格成品的控制

  感观、理化、卫生指标与产品标准不符的不合格品,质检员作好记录,通知成品库隔离、标识,同时填写《不合格品及纠正措施处理单》送交技术部,评审后进行处置,并采取纠正措施。其它情况发生的不合格,应按规定作不合格处理。

  4·3·6不合格品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4·4不合格的记录由各相关部门记录和保存。

  5记录

产品管理制度9

  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实行标准化操作的管理模式,从目标出发,使用科学、量化的手段进行组织体系设计和为具体工作建立标准的理论。量化分级管理作为一种较为科学的卫生管理模式和路径选择,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操作性强,目前已在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工作中推广使用。此次编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旨在将量化分级管理的思想引入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实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管理模式转变。

  一、制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纳入考评的每个指标能独立提供信息,反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各指标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使指标体系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2、代表性原则:考评表中选择的均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对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具有重大意义的指标,同时将一些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引导作用和监控作用的指标也纳入指标体系。

  3、完备性原则:整个指标体系当力求全面客观,能够反映评价对象的整体情况,以达到全面反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本质和评价目标。当然在满足评价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简化评价指标,以利于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量化指标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要求,考评表制定了六大类指标体系,分别为: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物料和仓储要求、检验质量控制、生产区卫生管理和产品外包装。在每大类指标下又设定若干子指标,用于具体卫生要求的评价。每类指标根据不同的卫生权重指数,设定不同的分值,并细化到每个子指标中,以便于实际操作。

  三、量化评分

  1、在评价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时,可以有合理缺项,但分值需标化。

  标化分=实得的'分数/该单位应得的最高总分×100

  根据标化分核定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量化评定,仍低于60分者,列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定期通报。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频次可参考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越低,不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具体如下:

  (1)A级,不少于1次/年;

  (2)B级,不少于2次/年;

  (3)C级,不少于3次/年;

  (4)未评定等级生产企业,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季,并列入重点监管黑名单。

  四、考评公示

  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分级量化评分标准》,每两年集中组织对当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量化分级评定,凡未达到评定等级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后,可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审请一次补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消毒产品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量化分级情况,重点列出未评定等级需加强监管的消毒产品企业名单,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等级自动降低一个档次:(1)企业三次受到卫生监督部门协查并查实的;

  (2)两次以上对卫生监督机构下达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的;

  (3)因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消毒产品,受到《特别规定》相关条款处罚的。

  年度两次公示均列入未评定等级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年度综合监督意见评定为不合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两年综合监督意见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三次列入未评定等级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如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可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企业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产品管理制度10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新产品研制计划的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研制计划,提高研发工作绩效,从而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产品研发与试制计划的编制、实施与调整等各项工作。

  第3条 管理职责。

  产品研发部经理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的研制计划,相关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研制计划。

  第4条 新产品研制计划的工作内容。

  1.编制研制计划,包括研发计划与试制计划。

  2.组织计划实施与计划调整。

  3.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4.建立研制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2章 计划编制

  第5条 年度研制计划编制时间要求。

  年度研制计划应于每年度预算下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报主管副总与总经理审阅,并转交给各相关部门作相关的部门计划。

  第6条 计划编制依据。

  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2.国内外市场分析数据。

  3.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产品规划。

  4.本年度研制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及下年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实际耗用预测。

  第7条 优先纳入研发计划的产品类别。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优先纳入新产品研发计划。

  1.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创汇、防止环境污染的新产品。

  2.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3.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新产品。

  4.国内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第8条 研制计划的审批原则。

  1.符合技术发展方向且技术经济效果良好的产品方可列入研制计划。

  2.研制计划报批手续需完备,准备资料需齐全。

  3.避免重复安排,新产品研制允许不同途径的探索,但平行进行的研制项目组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

  4.研制经费许可。研制经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超出预算。

  第9条 研制计划评审。

  1.产品研发人员负责编制研制计划,由产品研发部经理审核签字。

  2.主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经产品研发部经理签字后的研制计划进行评审,对其各项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3.若评审通过,与会人员会签“研制计划评审表”,报总经理签字确认。若评审通不过,则将该计划退回修改。

  第3章 计划实施与调整

  第10条 执行研制计划。

  1.研制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即应组织实施,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2.研制计划的实施等相关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11条 研制计划执行控制。

  1.产品研发部开始项目研发后,派出专员随时了解和掌握研制工作的实际现状和进度状况,如发生进度延误,应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改善。

  2.产品研发部对已发现的问题或不良现象,会同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组织研制人员对每天的研发状况进行总结。

  第12条 研制计划调整原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产品研发部可申请调整研制计划。

  1.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导致公司需改变经营策略。

  2.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需改变产品规划。

  3.行业内同类产品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4.出现其他影响因素导致研制计划必须进行调整。

  第13条 研制计划调整申请流程。

  1.产品研发部在遇到上述情形后,要对现有情况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必须进行研制计划调整。

  2.产品研发部确定需要调整研制计划时,应编写“研制计划调整报告”,报主管副总批示。

  3.技术研发部根据批准的“研制计划调整报告”编写“研制计划调整通知单”。

  4.与产品研制相关的部门,如生产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根据“研制计划调整通知单”调整本部门的计划。

  第4章 附则

  第14条 本制度由产品研发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15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产品管理制度11

  1目的

  以适宜的方法标识产品,确定产品的类别及检验状态,有需要时实现追溯。

  2范围

  产品接收、生产、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若顾客另有规定时,按顾客的规定处理。

  3职责

  3.1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3.2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3.3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3.4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3.5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3.6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记录。

  4定义

  4.1标识:利用标签、颜色等方式让操作人员清楚了解产品的规格以及检验状态。

  4.2产品标识:是识别产品特定特性或状态的标志或标记,包括生产产品和运作过程中的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到交付客户使用的产品。

  4.3产品的状态标识:在产品实现以及生产和服务运作过程中,为了区别不同状态的产品,对产品的测量状态(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判定)及加工状态(已加工、待加工)所作的标识。

  5工作程序

  5.1产品标识及产品的'状态标识

  5.1.1内容:

  产品属性:品名、规格、批号、编号、生产日期、数量等;

  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

  加工状态:原材料、外购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

  5.1.2标识的方式:可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等方式,并配合表格记录。

  5.1.3公司可追溯的标识分为三个环节进行,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5.2采购品的标识

  5.2.1原材料、外协外购产品到公司后,采购人员或需采购部门相关人员根据供方的送货单进行清点收货,进行初步验货;

  5.2.2验货根据各部门对产品具体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检验和试验;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在指定区域存放,分区域存放无法达到识别要求是,配合进行产品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

  5.2.3仓管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入库处理。

  5.3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5.3.1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指导书》要求进行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置),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3.2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3.3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置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5.3.4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待检测区,检测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新检验。

  5.3.5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3.6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的准确性。

  5.4成品标识

  5.4.1成品的产品标识是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4.1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置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

  5.4.2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要求的特定产品要照定单要求执行。

  5.4.3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标识的保护

  5.5.1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不因产品流转中诸因素(如搬运、移置、管理不善或雨淋等)的影响而损坏或消失,保持其可追溯性。

  5.5.2在产品实现和生产运作过程中,产品在未出厂前,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所用的各种标识认真保护,严禁涂抹、撒毁,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地保持原有状态,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5.5.3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标识,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立即向标识的责任部门报告,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6产品的可追溯

  6.1公司产品的追溯要求可以追溯到生产历史,根据产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

  6.2当顾客要求或公司产品出现批量不合格时,销售部应当会同质量部、生产部部等有关人员查阅产品各种记录进行分析和处理。

  6.3对让步接收、紧急放行、特别处理产品,流转部门进行书面记录、标识中注明如“让步接收”等字样,以便进行追溯性验证。

  6.4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追溯,按产品件上的标识及原料验收记录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追溯,实施质量责任落实。

产品管理制度12

  为了让社会放心,树立德锦品牌形象,让养殖户使用安全、放心、环保、高效的饲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法》,做到依法规范经营,不经营禁用、停用、淘汰、过期、霉变以及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饲料审查合格证、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不掺假制假,不经营添加xxxx、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激素类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饲料产品和可疑产品。

  二、进货时要认真对饲料产品标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确保经营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确保饲料的购进、销售台账记录规范、真实、准确。

  四、积极配合市畜牧局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定期积极主动把经营的饲料产品送到具备抽检资格的单位进行化验,做到不合格的饲料及时销毁,不出门店,不向市场流通。

产品管理制度13

  1、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供货协议。

  不得向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资产品。

  2、采购农资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农资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管理规定,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索取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对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不得入库,并做好退货处理记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XX县(区)农业局报告。所购产品信息必须纳入农药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3、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核实无误后,应索取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应注明进货时间、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规格、批次、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必须向农资购买者出具发票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如实注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和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当出具使用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5、所有产品均应按进、销货日期依次记录并建立进货、销售台帐。进销台帐内容包括:

  进货日期、供货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登记证以及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规格型号、销货数量、保质期等。

  进、销货凭证、证明文件资料分类保管,台帐至少保存两年。

  6、推行实名购买制度,进货、销售信息应当实时录入农药监管系统,实现农药产品可追溯。

产品管理制度14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产品管理制度15

  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事前将设计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在监理、业主同意后修建。

  2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满足防雷电、防盗窃、消防功能以及通风、湿度等要求,在地方公安机关和监理、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及油料。

  3各施工单位采购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火工产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明。

  4建全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储存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咸阳市公安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做到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库房内存储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它活动;进入厍区必须关闭手机。

  7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公安机关、监理和业主,予以销毁。

  8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审批、发放、领用火工产品;专人负责施工区转运至施工作业面。领出的火工产品,必须专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完毕。

  9对未使用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人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

  1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兽和作其它用途。

  11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

  12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

  13对存在下列情形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油库、炸药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储存炸药、油料。

  (2)购进的`火工产品,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

  (3)储存的火工产品帐物不符合者。

  (4)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同存一室。

  (5)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除罚款外,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6)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隐瞒不报者。

  (7)过期变质火工产品的销毁,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者。

  (8)领出的火工产品丢失者。

  (9)使用后剩余的火工产品未及时退库。

  (10) 违反本章第4.10条规定之一者,除处以罚款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施工区内炸药库以外存放火工产品。

  14对下列情形,给以经济处罚:

  (1)不经批准,擅自修建油库、炸药库,除责令停工外,罚款10000元。

  (2)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者,除责令立即更换外,处以每人次罚款20xx元。

  (3)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在库区内进行其他活动,处以罚款500-1000元。

  (4)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用火或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处以罚款5000-10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5)施工单位领用火工产品手续不全,处以罚款1000- 5 000元。

  (6)凡违反本章第4.12条规定之一者,处以罚款1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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