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21 10:22:35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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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1

  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实业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青海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发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三、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

  3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1、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紧紧抓住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突出抓好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安全监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关系顺畅、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减少和防范其它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分线把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职能科室、直属部门及其下属班组齐抓共管,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

  5、公司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6、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部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三﹚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1、公司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

  ﹙1﹚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公司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为科室(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部门)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2、公司职能科室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1﹚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监督、检查、考核、协调与指导,归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财务、食堂、办公室、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主管职工劳动安全(劳动合同、工资、假期、劳保福利、工伤管理、职工体检)等工作。

  ﹙2﹚物业部:主管道路、结构物、安全设施、基建施工安全及附属构造物的维护保养、水、电、锅炉设施﹙设备﹚、房建设施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3﹚市场部:主管经营现场安全、收费现场安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收费数据以及收费人员作业安全、外聘人员及宿舍的安全管理。

  ﹙4﹚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四﹚安全管理措施

  1、公司办公室、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青海省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包括全体职工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者的责任体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认真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收费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市场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对收费及日常经营工作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具备应急救援预案。

  4、收费及公司财务系统必须与办公局域网隔离,计算机必须专用,并定期查毒杀毒。必须分开设置帐户,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更换密码。当收到病毒发作警报、出现病毒传染迹象或出现网络系统紊乱等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5、一切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证或酒后开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6、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7 、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劳动安全监察科室颁发的使用合格证。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并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8、使用租赁的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9、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在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等作业,物业办应对被委托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核把关,并结合单位情况就安全工作向被委托单位提出具体书面要求。作业时间安排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措施必须与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协商一致。作业期间需要市场部、综合办公室支持配合的,物业办或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协调工作。作业完毕撤离现场前,物业办必须和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共同验收。对违反规定,影响工作或安全的,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10、公司有关部门、基层单位雇用或聘请外来人员进入公司范围内的工作场所从事养护、抢修、检测等作业,作业前必须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做好监督。

  11、公司重要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实施后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活安全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必须事先召开协调会,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五﹚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各部门﹙科室﹚对职工的加班加点应当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根据工作性质,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3、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安全会议

  公司每季度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可结合其他会议一并召开)。各部门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及时听取各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和建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有关安全奖惩事项,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重大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会议必须填写《安全会议记录》。

  ﹙七﹚安全教育培训

  各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特点,及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电工、锅炉工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相应的等级资格证书,各单位必须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八﹚安全检查与整改

  1、公司办公室每月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公司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工作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布置工作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

  ﹙4﹚有无进行安全教育;

  ﹙5﹚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消防器材是否完备;﹙7﹚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8﹚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9﹚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10﹚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1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机动车辆、厨房、集体宿舍等。

  3、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或负责人签字。

  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填写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各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单位进行一次自查,并做出详细记录,要求检查全面细致,尽可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格进行"三定"(定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真正使安全生产检查起到应有的作用。

  ﹙九﹚事故报告、分析、调查与处理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公司安全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结案材料的归档。

  ﹙十﹚奖励与处罚

  1、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奖罚款、停职检查、待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3

  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十五、所有单位应急避灾演练2次/年,区队更换作业地点要及时进行新区演练,严禁不演练或减少演练次数。

  十六、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准确、熟练,严禁无证上岗。

  十七、所有资源整合及新建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生产建设"三同时",在竣工投产前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否则严禁生产。

  十八、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在剥采不合理、边坡治理不到位、防治自燃发火措施不落实、矿区道路行车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严禁生产。

  十九、所有地面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及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价评定和申报的严禁生产。

  二十、所有地面单位必须做好火灾、爆炸、有害气体泄漏、安全用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基坑垮塌、食品药品危害等事故防范。航空做好任何不安全事件的预防和监控。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4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5

  1.港区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2.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码头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码头内所有仓库、车间、办公楼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安全部应对码头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6

  一、适用范围

  对生产和工作中,不遵守规章制度,触犯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的干部和职工。

  二、"红线"项目的内容

  1、放技术不良轮对、轴承或轮轴的;

  2、违反不合格品管理办法的;

  3、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的;(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到达车间至离开车间的时间段)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无证操作设备的;

  6、开工前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校验的;

  7、不正确使用止轮器的;

  8、发生行车、人身、设备、火灾重要信息未上报或隐瞒不报。

  9、班中饮酒的;

  10、在生产、生活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11、设备操作人员当班擅离工作岗位的;

  12、生产、生活场所乱接乱搭电线的;

  13、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驾驶员违章驾驶,段内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14、违反段人身安全标准及人身安全规定,性质严重者;

  15、违反天车"十不吊"及叉车"五不叉"规定的.;

  16、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手机的:

  (1)在工作场所中;

  (2)天车、叉车司机在操作设备过程中;

  (3)登高作业时;

  (4)机械动力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作业时;

  17、未按规定对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

  18、在生产设备电脑上违规使用自带移动存储设备。

  三、"红线"项目的考核

  1、违反1至3条的,一律按A类考核;违反4至18条,一律按B类考核。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同一项目的一律按A类考核;连续三次违反的,直接"排尾",并对责任者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江岸车辆段关于公布<江岸车辆段职工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辆劳〔20xx〕88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联劳协作工种劳动安全互控范围的,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联劳协作人员要及时制止。不进行制止的,除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处理外,对联劳协作人员也要给予同等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联劳协作人员的连带责任。

  五、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车间负责解释。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8

  1目的

  对安全阀的使用加强管理,确保受压容器和受压管道的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阀的使用管理。

  3职责

  3.1机动部

  3.1.1负责审核安全阀的检验计划并联系当地校验站对安全阀进行校验; 3.1.2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阀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

  3.1.3负责安全阀的工作参数变更、安装位置变更、安全阀换型等技术审查工作;

  3.1.4负责组织安全阀起跳后原因的调查,必要时联系重新校验定压; 3.1.5负责建立并保存园区安全阀台帐和校验合格证书。

  3.2生产部门

  3.2.1负责向机动部提出本部门安全阀定压计划;

  3.2.2负责根据装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阀工作参数变更计划和安装位置变更计划;

  3.2.3负责根据安全阀使用情况提出安全阀的换型计划和更新计划; 3.2.4负责查找本部门所属安全阀起跳原因并上报机动部备案,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PEHS部,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3.2.5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阀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3.3 PEHS部

  3.3.1负责监督安全阀的使用、参与安全阀变更的确认; 3.3.2参与安全阀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管理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安全阀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校验,并备有档案。

  4.1.2安全阀定压期限: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阀至少每年校验一次。在没有大检修的年份各装置要有计划地实施安全阀校验,对于没有实现定期校验的安全阀,生产装置要写出原因,报机动部审查。

  4.1.3安全阀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表定压,其最大值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MPa安全阀定压值MPa

  〈0.7最高工作压力+0.05

  0.7--1.8最高工作压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压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压力

  4.1.4安全阀定压由机动部委托当地具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合格证书。

  4.1.5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应有限位装置。

  4.1.6凡装有两只以上安全阀的受压容器,在安全阀失灵和校验时,至少有一只安全阀好用,以确保足够的泄放能力。

  4.1.7安全阀如有严重的腐蚀和阀体受过外伤,要进行强度试压,试压值为设计压力的1.5倍。

  4.1.8安全阀需要变更工作参数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安全阀档案一并交机动部审核、论证,经PEHS部会签后,园区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4.1.9安全阀上的铅封、铭牌及其它标记不得擅自启封或更换。

  4.1.10生产过程中安全阀起跳,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向PEHS部、机动部汇报,由机动部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时由机动部联系重新定压。使用部门应做好原因分析相关记录。

  4.2校验程序

  4.2.1计划校验

  4.2.1.1使用部门填写“安全阀校验计划表”,校验计划表一式三份(生产部门留存一份、安全阀校验站一份、机动部留存一份)。

  4.2.1.2机动部审查、核实后,安排实施。

  4.2.2出现紧急事故的抢修不受计划限制,但在抢修后三日内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4.2.3生产过程中通过切断隔离阀或加盲板实现安全阀校验时,生产部门要加强监控措施,严禁超压运行。

  4.3档案管理

  4.3.1机动部负责建立园区安全阀台帐及校验记录档案。

  4.3.2生产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阀台帐及校验记录档案。

  5相关文件

  无

  6相关记录

  安全阀校验计划表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9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3、编制依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职责

  4.1安保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设置原则

  5.1.1生产现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 5.1.2生产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5.1.3存在职业危害如粉尘、噪声、烟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如实告知其职业危害;

  5.1.4在厂内道路应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标志;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6在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和安全

  警示标志。

  5.2设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

  5.2.2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

  5.2.3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

  5.2.4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颜色必须符合

  6、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本部门安全标志

  6.2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

  6.3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生产保障

  6.4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保部负责,并做好发

  6.5各部门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10

  第一条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考核由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11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技术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略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20xx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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