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细则

时间:2023-06-27 13:28:06 管理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细则(集锦15篇)

安全管理细则1

  (1)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学安全工作,有效地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2)各校领导和全体教师都应对教育事业、对少年儿童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学校各类事故的发生。

  (3)各校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各校要结合实际,采取报告会、讲座、展览等各种形式,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5)要经常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作处理。

  (6)做好防火工作,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玩火,消灭火灾隐患。

  (7)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严禁变质伙劣食品进入食堂,整治校园周边的饮食摊点,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8)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严格控制小学生骑自行车。

  (9)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事先要对场地、器械进行检查,防止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每年的暑期要做好游泳池的维修与安全排查工作。

  (10)组织学生劳动,强调劳动纪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11)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坚持就近、徒步原则。组织全校性大的校外集体活动,各完小应由中心校校长批准。

  (12)严禁组织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它商业性广告宣传等活动。

  (13)严格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上级报告,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14)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管理细则2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量|至|至| |至|至| | |至|

  名称、规格|20 |30 |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细则3

  一、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领导。

  二、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与条件,使食堂建筑与环境符合要求。

  1、学校食堂配有相应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地。

  2、食堂装配不锈钢材料制造的餐具专用的洗刷、消毒池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分开。

  3、食堂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用有效措施,消灭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蚊虫。

  三、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

  四、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五、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主管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与指导。

  六、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七、学校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意识,并对他们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他们不买当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八、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人要给予批评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细则4

  1 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使部门内部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成绩和不足,从而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绩效;让管理者全面掌握每位员工的德、能、勤、绩等情况,更有效的发挥沟通、引导、帮助、激励的作用,调动部门内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部门的生产、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

  生产部纸机车间轮班主管、工程师、工艺员和操作人员

  3 职责

  a) 高级主管、工程师、工艺员的考核,由纸机生产经理负责。纸机生产经理根据当月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业绩,结合工作表现,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记录,在考核记录表上及时给予加、减分。

  b) 轮班主管的考核,由纸机生产线高级主管负责,高级主管根据各班组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业绩,结合轮班主管的'工作表现,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记录,在考核记录表上及时给予加、减分。

  c) 操作人员的考核:由轮班主管根据员工日常的工作表现,对照考核细则在考核记录表上及时给予加、减分记录:发生替班、换班时,相应操作员工由所替岗位所在班组的轮班主管给予考核并汇总给纸机生产线高级主管。

  d) 工艺工程师协助高级主管负责对各班操作岗位员工工艺纪录执行、异常事故等方面进行考核;区域安全员要协助轮班主管、纸机高级主管加强对各班操作岗位人员的安全、5S、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e) 本考核细则由纸机生产线经理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细则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计划劳动安 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 ,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安全管理细则6

  发文号:舟政办函(20xx)44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xx-05-26

  实施日期:20xx-05-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水利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上述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工明确、分级负责、行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积极鼓励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拟参与项目施工的“三类人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标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认定其投标资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相应的水利行政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有关规定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计列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开工许可前,应当提供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采购“三无”产品供施工单位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安全管理细则7

  一、教学管理(15分)

  (一)教学领导

  1、每学年四次教学工作会议材料齐全,1分;

  2、教学领导分年级管理,有计划和分年级管理方案,1分;

  3、学校领导关注毕业班工作,参与毕业班备考方案制定,参加毕业班成绩分析会或学科汇报,2分;

  4、校长、主管校长、主任按规定节数听课,1分,超过规定节数,各加分;

  5、校长、主管校长、主任按规定要求参加教研活动,1分;

  6、教学领导按时参加各级各类教学会议,1分;

  (二)管理制度

  1、学校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学生、成绩考核、实验教学等有明确规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3分;

  2、学校、教研组、教师教学计划、进度、教学总结齐全,1分;

  3、学校能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记录齐全,2分;

  4、教学档案有专人管理,名目清楚,类别齐全,并能及时整理补充,2分;

  二、教师队伍建设(6分)

  1、教学领导、教师个人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并能落到实处,1分;

  2、教师全员培训每学期不少于4天,有详细的培训材料、培训记录,2分;

  3、学校有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体现以老带新,有骨干教师、名师培训方案,并能付诸实施,3分;

  三、教科研工作(14分)

  (一)科研课题

  1、有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2分;有省级以上课题但未结题,1分;只有校本课题,分;

  2、有国家级课题并结题获奖,加1分。

  (二)教研活动

  1、教研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内容充实,专题教研主题鲜明,能做到人员、时间、地点三固定,教研活动记录详细,4分;活动时效性强,有特色,加1分;

  2、各教研组能按时、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2分;

  3、学校能保质保量上交上级部门要求的各项教学文件,2分。

  4、集体备课有组织、有记录,效果明显。同头教师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作业统一、考核内容统一,4分。

安全管理细则8

  1.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锐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4.教师、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5.上下楼梯靠右走,脚步轻,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果遇到突然时间按,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6.学生入学后,每学年均应该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简历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7.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

  8.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的学生,家长应该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德育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老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9.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舒服,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10.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学生应该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1.按时到校、离校,提倡文明等车、乘车,或家长亲自接送。要自觉学校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2.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该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进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科任老师自行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该事先向学校提出生面申请,得到批准,活动时候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3.提高食品卫生意识,提倡不吃零食,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4.体育、自然、劳动、社会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管理细则9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人生安全,确保校园有个平稳和谐的育人环境,经过讨论决定成立以下安全管理领导组及管理范围和措施:

  成立安全教育管理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细则:

  一、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追、爬、吊、拦各种车辆,不玩耍、逗留、打闹、斗殴。

  二、任何时候都不准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准攀、吊、爬各种树木、桥栏、栏杆、电杆、高崖、大门及其它任何有危险的地方。

  四、不准随身携带各种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险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五、不准吃零食,特别是伪劣、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六、在学校大门以内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做到不跑、不追、不

  打、不闹、不疯、不狂。

  七、在集体活动时要自觉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拥、不挤、不推、不攘。

  八、不破坏他人的正常活动,不伤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九、在教室内休息时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课时更不能离开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活动不能过量,饭后半小时之内不准从事剧烈运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和事。

  十一、严禁携带、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

  十二、凡开展正常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三、大风大雨不要冒险行走,不要在大树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捡碰落地电线,凡要过大小河,要特别注意若涨水,杜绝强行过河。

  十四、不要乱摸、乱弄电线、插座、用电器等。

  十五、到校后不能私自出大门,若有事须向老师请假。

安全管理细则10

  一、现场管理

  1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本岗位的危险源及管控措施,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班组长熟悉本车间的风险概述,不违章指挥,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一分,重大事项扣二分

  2、检修时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完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能正确存放,携带妥当,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1分

  3按规定穿戴好符合标准,统一规范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或不正确各扣0.5分

  4、维修前必须由班组长指定维修负责人,负责检修作业生产指挥和安全监护工作。当维修现场有几个检修任务同时作业时,有维修负责人分别指定每个任务的负责人,负责单项任务的组织和安全监护工作,检修无负责人扣1分

  5、检修现场,检修负责人要召开现场交底会,检修负责人未召开现场交底会,现场交底会布置不明确危险源辨识不清,扣2分

  6、作业时必须挂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未按规定挂牌摘牌,或无人监护扣1分

  7、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关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操作,违反者扣1分

  8杜绝发生人身伤害及非伤亡事故,发生事故一票否决

  9、工作单填写不规范,扣1分

  10、班组成员必须熟知设备检修过程,工艺、检修标准,以及班组检修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的扣1分

  11、班组成员应熟知设备关键部位检修技术参数,规格,性能,等基础知识,不熟悉扣2分

  12在检修时,必须带有检修单,无检修单扣2分

  13、巡查记录填写不认真,漏记漏报扣2分

  14、巡视、巡查不认真,未及时排查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未及时上报,每出现一次扣2分

  15作业不认真,人为扩大故障,每出现一次扣3分

  16、设备维修、检修作业时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范、检修工艺进行,并按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每出现一次扣3分

  17、、设备卫生良好,维修、检修工具以及剩余物品、配件及时清理。每出现一次扣1分

  18、、保证设备被维修、保养的质量,不发生突发性较大故障或事故。 检修质量差,出现返修现象,每出现一次扣3分

  19、、多人作业配合得当,无违章指挥现象,搬运时必须规范操作。每出现一次扣2分

  20、、维修中需要停、送电操作的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每出现一次扣2分

  21、维修、检修时使用的工器具必须完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能正确使用,存放、携带妥当。每出现一次扣1分

  22、在检修现场,检修负责人要讲清工作内容、步骤、分工和安全措施;清点所带材料、备件,应符合检修需要。每出现一次扣1分

  23、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地点时,必须在作业地点周围设置临时护栏、护网和安全警示标志,每出现一次扣2分

  24、发生机电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保护,每出现一次扣2分

  25、维修、检修完毕后,检修完毕检修负责人需清点工器具,确认检修现场无遗留物、检修垃圾和安全隐患时,方可送电试验设备。每出现一次扣1分

  26、维、检记录真实、齐全,认真详实的记录维、检部位、内容、结果以及遗留问题。每出现一次扣1分

  27、、试验设备时,需要停送电的,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关于停送电的有关规定。每出现一次扣2分

  28、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每出现一次扣1分

  29、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应当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干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每出现一次扣1分

  30、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符合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扣1分

  33、需要停送电的,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和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且填写清晰、正确,执行完的两票要加盖“已执行”章并保存,填写错误的作废票要保存。每出现一次扣1分

  34、禁止工作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 每出现一次扣2分

  35、检修、维护、停送电或操作高压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每出现一次扣2分

  36、严禁约时停、送电,杜绝无计划和不按照计划停送电。每出现一次扣3分

  37、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每出现一次扣2分

  38、检修车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应当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每出现一次扣2分

  39、、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及负荷电缆,应当挂在安全可靠的支架或墙上。通过地面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每出现一次扣1分

  41、变电站、配电室按要求配备各种安全用具,且能正确使用。每出现一次扣1分

  42、安全用具按规定定期检验,保留检验报告,安全用具上贴有检验标签。每出现一次扣1分

  43、安全用具、用于检修维护测量的仪器、仪表及其它工器具应专柜存放,不得混放。每出现一次扣1分

  44、有和带电设备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器。每出现一次扣1分

  45、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符合规定要求。每出现一次扣1分

  46、严禁约时停、送电,杜绝无计划和不按照计划停送电。每出现一次扣1分

  二、环境卫生

  1、保持休息室,窗明几净,桌椅,摆放整齐,休息室不干净,摆放混乱扣0.5分

  2、责任人所辖区卫生脏乱差,扣0.5分

  三、现场文明作业

  1、维修作业前,工器具、配件、旧件摆放整齐,严格遵守定置管理制度,维修完毕后,检修负责人需清点工器具,确保现场无遗留物,

  检修垃圾,每出现一项不合格扣0.5分

  2、工具箱内物品摆放整齐,作业环境文明整洁,无垃圾,无油污,每出现一项扣0.5分

安全管理细则11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科学、顺利地开展,保障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建工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并设置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岗位人员禁止虚设和在外兼职。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订立安全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定人员职责的人工范围。

  (三)、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制度。

  (四)、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岗前安全教育工作。

  (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大检查,并做好日常安全台帐工作,做到不缺记、漏记。

  (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并在实施中认真落实。

  (七)、在现场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八)、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正确戴安全帽,并准备足够的安全帽以备用。

  (九)、施工机器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非操作人员使用和操作。

  (十)、现场用电应满足用电安全和要求。

  (十一)、违反本安全规定按照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安全管理细则12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用电实行“指标管理、定量供应、超量收费、”的管理办法。每间宿舍每月免费用电l8度,按月结算。超过部份电费,由本宿舍成员平均负担(或由学生自己协商分摊;按月交纳至本楼值班室.剩余用电自动归零不向下月转移)。

  第二条认真遵守用电安全规范。不得私拉电线,禁止使用劣质电器及接线板,严格遵守各类电器的使用规范,禁止违规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设施;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以免超负荷用电或长时间供电损坏电器或发生火灾等事故。

  第三条严禁在宿舍内、外私自接电源。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五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和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第六条违反第四、五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没收,二日内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并保证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违反第七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将予以收缴销毁。违反以上规定,对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犯者根据《学生守则》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八条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九条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十一条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二次违反上述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年的校内一切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应受校纪处分者,由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按照有关学校规定发文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细则13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根据国家教委1992年4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漳州师院《学生奖惩条例》,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指在我系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成立安全文明督导委员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落到年级、班级、个人。

  第八条教育学生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学习、掌握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自觉抵制反动宣传。发现有涉及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及收到反动宣传品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管理有关制度,私自旷课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行负责。

  2、不得私自组织外出参观旅游,走访同学亲戚。节假日课余时间学生到校外参加劳动锻炼、社会实践等活动务必严密组织,精心安排,预先搞好卫生,防突发事故及安全教育,并报请辅导员,系、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及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辅导员带队。不乘坐货运车辆和无牌照车船。

  3、严禁私自游泳、钓鱼、溜旱冰,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且后果自负。如上游泳课需要,须经由任课老师统一组织并在有安全措施的游泳池内进行。

  4、严禁喝酒、打架、斗殴、持械行凶及聚众滋事。

  5、树立卫生意识,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积极预防疾病发生。

  第十条教室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教室防火、防盗安全工作,若发现可疑人物,应及时报告。

  2、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拆卸窗户、风扇。教室风扇开关的旋钮应轻开轻关,以免脱落露出金属部分,造成触电事故,顶梁处的风扇离顶梁较近,风力较大时要注意调小或关掉,以免风扇叶片碰到顶梁。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养成安全防范的良好习惯。推拉窗户应小心,防止用力过猛或使用不当,导致窗户脱落,造成事故。各班应定期检查教室财产,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若因人为故意造成,将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爱护消防设施,消防管道的用水为消防专用,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关好门窗,寝室内不宜存放现金,注意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存单、现金等,养成自我防范的.良好习惯。

  2、学生寝室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或藏放管制刀具、剧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乱拉电线、更改线路走向、私自安装插座,除干电池的录音机外,其他电器都不准放在床上使用,严禁将交流电线拉上床。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吹风、电烫斗、电褥子、电热杯和电热棒等违章电器,使用自行带入寝室的电器设备须经宿管部门同意,违者除没收其用具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4、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吸烟、焚烧废纸、垃圾等,严禁使用炉具,如酒精炉、油炉、煤炉等。

  5、严禁在公寓区从事黄、赌、毒、邪教、迷信活动等违法乱纪行为。

  6、严禁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区、本人或他人寝室,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

  2、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文章、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

  3、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及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4、计算机拥有者或保管者要对计算机软硬件内容负责。

  5、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法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院系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于在宣传执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寝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反《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的行为作斗争的或者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漳州师院体育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2/2]》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别人)

  ①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欧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①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②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烟、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组织外出或组织校外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私自下江河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违反教室财产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给予通报,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推拉窗户用力过猛或使用不当引起窗户脱落,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8、对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视情况予以处理,违反下列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包括警告)直至开除学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者(另没收违章电器)。

  (2)私接电源线(含室内外)、私自改动楼内电源总开关和保险丝者。

  (3)在公寓内传阅、播放、观看淫秽或反动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

  (4)在公寓内喝酒。

  (5)未经院系同意而夜不归宿或私自留宿异性人员者。(另须告知家长)

  (6)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蓄意闹事或参与打架、做伪证、提供凶器等。

  (7)在公寓内偷窃、敲诈或为盗窃、敲诈作案提供信息等。

  (8)在公寓内搓麻将或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

  (9)以攀越、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区、本人或他人寝室。

  (10)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在公寓区燃放烟花爆竹,私自使用炉具如酒精炉、油炉、煤炉等(另没收其用具),点蜡烛及焚烧废纸、垃圾等。

  9、对违反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纪情节较轻未达到警告处分的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将按有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漳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细则14

  1.0目的

  维护宾馆治安秩序,保障宾客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宾馆各部门对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宾馆总经理室的指示,完成宾馆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宾馆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负责处理(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检查及巡视各值班岗位。

  3.3监控室负责宾馆24小时的安全监控工作。负责闭路电视、防盗报警及消防系统报警的处理,并作好记录。

  3.4后门岗、铁闸通道岗、超市岗负责控制员工通道进出人员动态及货物放行的执勤,并负责本区域各种车辆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岗负责大堂、中庭区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动情况,维持大堂秩序,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宾馆。协助领班、主管工作,配合监控室处理可疑人员的监控。

  3.6加强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3.7保安监控设备由市新东方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并填写《新东方设备维修记录表》及所需维修费用,由保安部经理签名确认。

  4.0工作程序

  4.1制定规范

  4.1.1根据宾馆有关规定及部门的实际情况,保安部制定《巡查岗工作规范》、《监控中心工作规范》、《车场岗工作规范》、《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保安部工作规范》。

  4.1.2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岗位工作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范检查由领班、主管按“巡查岗的.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4.2.2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监控中心工作规范》

  4.2.3后门、超市、铁闸通道岗值班员要严格按照《进出馆货物放行管理规定》及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

  4.2.4各岗位保安员要严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规范》要求上岗。

  4.2.5保安员按照《保安部工作规范》严格执行。

  4.2.6各班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组岗位轮值表”安排值勤,并将值勤情况登在《主管值班记录》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门领导报告。

  4.2.7保安部主管、领班在值班检查巡视过程中,如发现违反纪律行为的应立即正,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制止并采取措施。如遇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值班经理主动协助值班经理处理,并填写《保

安全管理细则15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克服抵制各种不良倾向的出现和蔓延,保证职工的生命和集体的财产安全,真正起到推动生产力和企业规范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如下强制性实施细则: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首次罚款50元;不扣帽带罚款2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系安全带必须扣在牢固稳定的位置,否则罚100元。

  2、高空作业时,严禁嘻戏打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打架的罚500元以上,严重者开除。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事故大全部损失。

  3、严禁酒后上班,违者责令停工,扣除当日出勤,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4、从楼上向下乱抛杂物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果由此引起安全事故的,则要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5、宿舍内乱拉乱接电器的,给予私接电器者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事故有个人负责。

  6、电工在施工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给予罚款100元,所拉电线中发现裸落线的罚款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罚拉线电工1000元以上。

  7、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零(或接地)保护,缺一罚电工50元。

  8、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定机定人,持证上岗,非定机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造成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定机人员如随意交给他人操作,属失职,严重的'重罚500元,造成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

  9、有人乘坐吊蓝上下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操作人员罚款200元。人货电梯如果超载一经发现处罚司机500元,电梯门、楼层防护门未关好就运行每次罚款200元,屡犯者给予开除。

  10、机械设备停止或进行清理保养时,操作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电箱,如果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每次罚200元,由此引起事故的,由操作人员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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