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室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09 11:34:54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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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室管理规定1

  为切实做好办事处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员工的节能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企业建设,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油等各种资源,降低成本。结合我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办事处内部用水、用电、用油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库主任负责机库内部各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综合科负责制定降耗指标计划,节能降耗控制措施,组织内部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用电管理

  1、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设备或产品,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烧水机)。

  4、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节假日或少数人加班时不开空调;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8℃、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闭门窗。

  (二)用水管理

  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笼头。

  (三)办公用品管理

  1、统一办公用品的购置,严格依据实际需求配备办公用品,办公用品由综合科统一负责购置和调配,其余各科室不得私自采购,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使用电子档,减少纸质文件印发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党委文、行政文、简报等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印刷杜绝外单位或个人在机房复印材料。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电话的通话时间,做到长话短说;禁止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禁止在办公场所用办公电话聊天。

  (四)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集体公务活动中合乘公务用车,距离较近时不使用车辆,2、3人以下的外出人员一般不安排商务车,综合科要严格把握。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五)会务费和接待费管理

  1、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

  2、对确实需要举办的会议,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降低会议成本,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

  3、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四、奖惩兑现

  (一)对在开展节能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本制度所称的表彰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

  (三)对下列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1、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2、在节能工作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有重大贡献的科室和个人;

  3、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四)受表彰奖励的科室和个人要符合节能的相关要求,要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破,在技术运用上有重大作用及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处罚标准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罚。

休息室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休息室管理规定3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人员培训。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散装危险货物必须张贴警示标志,标志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标志必须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标志上必须提供正确的化学品名称、UN号、危险编号、危险类别标签、次级危害标签等信息。

  5、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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