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25 09:02:32 管理 我要投稿

【集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14篇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

  为规范我校中层机构和中层干部管理,深入推进中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依据《城南新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我校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集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14篇

  一、中层机构设置与职数

  我校中层机构设置坚持“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

  学校中层机构统一设置为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学生处、督导室。少先队辅导员原则上由学生处成员兼任。总务主任兼安保处主任。职数如下:

  部门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学生处督导室

  主任

  副主任

  学校群团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设置。

  二、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胜任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开拓创新,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新任中层干部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区级及以上赛课一等奖。

  3.新任中层副职,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应具有担任年级部主任、教研组长或处室干事二年以上经历。

  4.新任中层正职,应具有中级职称和中层副职二年以上经历。

  5.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三、中层干部的聘用及管理

  1.实行报批制度。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选拔聘用前,学校应向区社事局报送中层职位空缺情况和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经局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实行竞岗制度。学校中层职位出现空缺,应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竞聘上岗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公布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公示结果及上报区社事局备案等环节。

  3.实行试用期制度。学校新任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个学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聘用。试用期内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

  4.学校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含一年试用期)。

  5.实行任职年龄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但可享受相应待遇。

  6.实行考核激励制度。学校中层干部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述职,并通过教职工民主评议等方式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

  7.实行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行职务: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中层干部年龄达到最高限制年龄的;

  (4)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

  (5)犯有严重错误,造成较大影响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

  8.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多年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合理交流、轮岗,调整分工,特别优秀的中层干部可报请区社事局批准,在校际进行交流。

  9.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等职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0.为减少管理层级,畅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学校内部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交叉兼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2

  一、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借读生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导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要写请假条,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长室审批。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导处、政教处按有关规定处罚:

  ①新生无证当理由逾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②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③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两个月。

  ④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⑥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申批盖章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休学期限不超过-年,复学时要报请市教育局备案审批。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不得借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申请退学,留级或降级要经市教育局同意。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3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管理,总务处和各相关处室联合制定了我校教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教室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摄像头、投影仪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不得私自搬移所有电器的使用位置、不得私自改变室内电器用途及所有电器线路。

  3、教室内所有电源插座严禁为手机、电池等充电,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4、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须由本班电教课代表专人负责,不得用于做游戏或私自拆装软硬件。

  5、多媒体设备、灯具、电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6、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总务处,严禁自行处置。

  8、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上述各项规定须严格遵守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办公室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乱接电线。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电热取暖设备等。

  5、教师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电源开关。

  6、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同时不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总务,严禁自行处置。

  宿舍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使用40W以上的灯泡。

  2、严禁使用学校规定的照明灯具以外的一切用电器具,如电褥子、电热杯、充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等等。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宿舍中私拉乱接电线。

  4、严禁在灯具上悬挂任何装饰物、易燃物及其他物品。

  5、要做到及时关灯,以免灯具和线路发热引起火灾。

  6、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7、室内各照明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严禁自行处置。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4

  为了有效地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保障学校教学、教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管理

  1、加强校园车辆管理。为保障校园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校园内不准骑车,凡进入校园的一切车辆(含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自觉下车接受管理。

  2、进行校园秩序管理。全体师生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凡出入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道德,防止发生拥挤伤人等事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处分。

  3、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盗窃公私财物。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4、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教职工及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并协助调查处理。

  二、内部管理责任制度

  1、校内各办公室负责人为本办公室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班主任为本班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办公室、本班级的治安工作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2、班主任要注意掌握本班学生的思想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3、学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要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管理网络,发现可疑人员以及对学校安全不利的'情况,全校师生人人负有制止、举报的责任和义务。

  4、校内各办公室、各班级要自觉接受校保卫人员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办公室、本班级的防火、防盗工作。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为加强南召中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含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消防设施作全面检查。结合学校实际重点加强校园人员密集区防火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校内各盈利性、服务性部门的承包人为该部门防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设专职管理人员。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地区防火办的指导下,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可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组员包括各部门、各班级指派的消防安全员一名,并使其在岗时间保持稳定,在职时间最少保证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员是代表本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实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业务上由消防安全小组指导。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对本单位进行自检,整改消防隐患,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全体师生员工都应树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负有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防火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二)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学校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全体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

  (四)按照火灾危险大、人身伤亡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报当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破坏消防器材的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方便应急使用,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管理,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宿舍管理人员应同各学生宿舍楼的管理人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灶具和电热器,禁止违章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四)及时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条: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学生餐厅以及其它人员密集部位,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位责任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部位实际,制定高用电量、高发热量的消防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活动,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消防安全小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宿舍、家属住宅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除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校园商店、学生餐厅、锅炉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使用和销毁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责成有关人员对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三)配备到各部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检查、维修由各部位责任人自觉负责;

  (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设施由学校派专人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

  第十九条: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对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引起火灾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6

  一、 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和中学生守则、不得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滋事、赌博偷窃、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活动。

  二、 学生住返学校,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好危险。一般情况下,家长应该接送;走读学生参加早、晚自习,家长必须接送。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不得逗留。贪玩。

  三、 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学校,以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 不要把火机、火柴带进校园,更不要玩火。燃放鞭炮,以防伤人或引起火灾。在宿舍内不准点蜡烛、蚊香,不准乱扯电线、乱用电器。

  五、 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边走,不要急跑,不要抢上抢下,更不要拥挤上下,以免发生危险。

  六、 下课后在走廊休息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要爬坐栏杆,防止意外摔落致伤、致残,给个人带来痛苦。

  七、 上实验课,要遵守实验室规定、规则,不要随意触摸、品尝实验物品和药品,严格实验操作程序,避免因违犯操作程序而引起烫伤、中毒、触电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八、 上体育课时,要穿宽松的衣服和软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属徽章、别针、小刀或钥匙之类尖利硬质的'物品,以免造成伤害。

  九、 上课、下课和做作业时,不要把铅笔、钢笔、圆珠笔,圆规等用具含在口中想问题,防止他人碰撞而导致伤害。

  十、 自由活动时,不要疯狂追逐打打闹,不要玩耍石块棍棒等东西,防止伤害他人;更不要相互间聚众“斗鸡”或模仿书本影视上的危险动作,以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十一、 学生参加劳动,不要追逐打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有事应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由家长带出;未经学校许可,学生私自外出,由此发生的切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

  十三、 学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摊点或未经学校允许的小卖部、小吃店就餐和购买零食。

  十四、 学生假期在有中,也要注意个人安全。夏季要防溺水淹亡;冬季生煤炉要防煤气中毒。

  十五、 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各种不法侵害,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或报告学校。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7

  一、各班平时要加强安全教育,每周要利用班队课时间进行安全专题教育,学校通过检查班主任安全工作手册、教师工作手册和班会记录,每缺一次视未完成任务一次。

  二、做好班级学生接送、就餐、住宿、家庭成员、是否特异体质等情况登记摸底工作,积极做好晨检和传染病预防和缺课学生上报工作。不得带任何零食进校园,教育学生不吃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不得购买流动摊点食品。

  三、做好学生进出校园管理工作,学生进入校园后因病因事需出校园,必须凭当班老师签发的出门证,经家长签字后门卫方可放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一律由当班老师和门卫负责。外人进入校园时要核实身份,做好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四、做好学生在校时间的'无缝管理。门卫24小时值班。值班老师早7:20到班,下午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要求按时到班,值周领导老师提前20分钟到班。门卫要按时关锁大门,进入校园前,不得让学生和家长在校门口聚集,开门时要做好学生疏散工作,不得让学生跑步进入校园。上课时门卫要做好校园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课间10分钟,前5分钟由前一节上课老师负责,后5分钟由后一节上课老师负责,在此期间如发生安全问题,所有后果由相关时间段值班老师负责,如因交接不清的由两位老师同时负责。

  五、学生课间活动要文明,不得追逐打骂,上下楼梯轻声慢步靠右行。,前楼学生不得在走廊里和教室后面活动。值周领导和老师每天要按时到班到岗,每个课间值周领导、老师做好活动场所巡查,值周老师做好所负责楼层和学生活动区域巡查工作。

  六、加强室外课安全工作,凡是上室外体育课,或者大课间活动,教师一定要组织好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和相关安全教育活动后再开展活动,不得出现“放羊”式教学,发现一起作为教学事故处理一次。

  七、各班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班级责任人为班主任,校园整体安全总负责人惠开宇校长。

  八、凡在校期间因相关人员失职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均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一切后果,所有相关人员当年不得评优、晋升。

  九、非校园内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如因特殊情况现在门卫引导下进入校园。校园内机动车辆要减速慢行,按要求停放和出入。

  十、校车安全管理另订,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xx〕16号)同时废止。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9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负责,要对师生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二、各分管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总务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督和执行者,要确保学校的校产符合安全要求;各项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完

  好,操作安全;各项防火设备符合消防工作要求,向师生进行消防教育,并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教务主任要向学生加强常规教育,建立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学科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3、政教主任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每次活动要对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并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校教职工是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1、各科任课教师组织好课堂纪律,认真检查使用的设施、设备,指导安全操作,保证课堂安全,并处理课堂的偶发事故,如遇突发的重大事件,负责组织好学生,听从学校的统一安排疏散。

  2、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负责,除完成作为任课老师的工作责任外,要重视对学生的常规教育、安全教育,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关心、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处理学生的偶发事故。

  3、教学专用场所的负责教师,对各自专用室安全负责,要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损坏、损耗情况要及时汇报,学生使用时要确保操作安全,如遇其他教师需使用时,清楚交接,谁使用谁负责。

  4、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在负责范围

  注视学生动态,劝阻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如发生事故及时感到现场进行处理。值日领导检查、督促教师的值日,处理偶发的各种情况,做好记录。

  6、伙房、财务、门卫工作,按各自的工作要求(另定岗位工作责任制)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四、处罚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行政记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追究经济责任。若是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0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卫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三)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1

  为加强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校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责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全责的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1、预备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级安全教育应使学生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2

  1.校长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对每天迟到、早退、旷工(或旷课)的教师或学生的原因,去向必须清楚;

  二是对学校校舍、校车、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必须清楚;

  三是对学校师生食堂、校内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必须清楚;

  四是对校园周边不利于学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摊点、“两室三厅”等环境情况必须清楚;

  五是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规章的落实情况必须清楚。比如:门卫制度是否得到落实,门卫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是否询问并登记,晚上校门是否上锁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长要做到“五落实”:

  一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帮旷课情况必须进行调查落实;

  二是对住宿生晚上无帮不按时就寝及夜不归宿的学生进行调查落实;

  三是对食堂、小卖部的食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验手续是否守备进行落实;

  四是对教师反馈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落实;

  五是对心理不健康、行为有异常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和处理落实。

  3.值周、值日校级行政人员做到“五必查”:

  一是对师生缺岗情况每日必查:

  二是对课余、午休就寝,课间期间学生违纪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必查。如做危险游戏、推搡、追赶、打闹、手持凶器、危险物品等;

  三是对门卫登记的来往校外人员情况必查;

  四是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学生就寝纪律、就寝人数必查;

  五是对学校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设施安全状况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坚持做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二是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踪调查,家校互通,做好转化工作。

  三是对单亲、留守儿童、孤儿、身体有疾病学生及学困生、贫困生要做到细心关照;对心理不健康的、行为异常、有违纪前科的.学生要特别关注,要做好心理矫正和疏导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对本班学生带有危险物品进行收缴并进行严厉教育;

  五是对寝室、教室的安全设施做到每日必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

  5.教职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对学生打架斗殴和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生非等安全隐患,禁止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因不及时加以制止和报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现场人的责任;

  三是在上课期间,课任教师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让学生停课、离开教室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承担。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提前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传染病的防控,按规定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和晨检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饭菜留样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

  (八)投诉受理制度;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应当遵守《青岛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7号)规定,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

  (二)提前安排专人查看现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职责;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学生所乘车辆应为专用校车,需租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超员、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在学生正常上课时,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在每一楼层、房间悬挂张贴疏散示意图。

  学校应在学生集中上、下课与上、放学时间段,安排巡查、护导人员,维护上下楼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舍场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应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学校对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场地、场馆,应当与教学区域隔离,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聘用违法违纪、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员担任传达、食堂等工作,落实涉校涉园人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家长(包括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尤其是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应当担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及师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学校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围墙及学校的排水设施进行排查,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应及时排除隐患。情况严重、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应立即封闭,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临近学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体以及围堰、河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主动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排除险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水电气暖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使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等设备的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协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落实“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开设加油站,摆设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等有关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章应急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与气象、环保部门的联系,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应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

  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白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在各白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

  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

  交通车辆;

  (二)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白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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