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9 11:39:17 秀雯 管理 我要投稿

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现在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金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金管理制度(通用15篇)

  保证金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七部委20xx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鲁金办发(20xx)9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三条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内容,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均需纳入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保证金的交纳及退付,必须以非现金形式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收取。

  各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时间、金额、方式,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到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转账凭证到政府采购中心,由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

  第四条保证金的.退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3、质量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并持采购人出具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4、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在接到保证金退付申请后,及时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5、保证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6、保证金退付时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保证金账户应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业务,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保证金管理制度 3

  为加强榆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均在招标文件中专款约定,要求投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二、发标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详细告知投标人招标人的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招标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榆绥高速公路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投标人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在投标截止日前将资金交纳到管理处指定的账户,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银行原始单据备注栏内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并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三、财务科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开具收据,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四、投标结束后,招标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财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退还保证金时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二)投标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投标单位通过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四)管理处收到投标保证金开具的收据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五)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保证金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保证金管理制度 5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于收到申购标的金额的第二天将投标人应交的保证金额度通知到招标部,由招标部协助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足额到达本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标当天由招标部将投标人《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统一交给财务部,经财务部盖章确认后,再由招标部将盖有投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此《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招标机构收到保证金的'凭证和招标人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二、每周星期一为招标机构财务部对外收取《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日期,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7号转账退还保证金到投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投标人不慎遗失《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则投标人必须提供遗失声明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申请退款。

  三、财务部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招标采购项目表、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并交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将签批后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交由出纳付款,出纳在当月27号办理退款手续,并在招标采购项目表中做好付款记录。

  五、此保证金管理制度由20xx年7月1日正式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 6

  一、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深员工对岗位责任的认识,特订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与直接参与生产、质检、仓储工作的人员。

  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1、金额: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2、收取对象:车间主任以下管理技术人员(含车间主任),质检部主管以下化验人员(含主管),仓储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含动力系统工人)。

  3、收取时间:新进人员于试用期满后两个月内收清(可分两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将本月新进试用期满人员名单送交质量管理部,由质管部填发“质量保证金收缴通知单”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劳资员凭单据从当月工资中扣缴质量保证金,并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量保证金属专项暂收资金,由财务部开立专项账户,质量部应建立详细收款及扣罚台帐并全权负责跟踪管理。

  四、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员工在职期间凡因个人差错造成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视情况从员工质量保证金中扣罚,质量保证金扣完后应重新补缴,所有罚款由财务部出具罚款收据。

  五、质量保证金退款规定:员工获准离职或调离生产质检仓储部门以后,其所缴交之质量保证金应视情况予以退回。

  1、管理技术人员及动力车间、合成车间、制水岗位员工离职之日即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将剩余保证金一次领回。

  2、制剂车间工人(粉针及固体)离职,需自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3、涉及公司内部调岗者,自调岗当日起计算满一年后方可凭上述单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须先经质量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涉质量事故,方可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保证金管理制度 7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审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保证金管理制度 8

  1、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施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支取计划,报项目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结理室审批后,由财务科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制定,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费用。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语)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墙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时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救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按国家、施工所在地、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额定率累计费方式计取。

  5、公司各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目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6、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此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望各项目部认真严格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1)投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财务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公司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财务部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6)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7)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8)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9)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2%用作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突发安全事故的急救、处理、善后等工作。

  (10)安全生产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11)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单位产值2%的比例提取。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12)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3)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14)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15)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保证金管理制度 10

  一、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

  三、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

  五、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七、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八、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分供商尾款时,应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还该分供商。

  九、本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保证金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xx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金缴存、使用中的问题。

  第五条保证金及其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六条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表。

  保证金缴存标准、影响系数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由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

  第九条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采矿登记机关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两种方式。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含3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保证金,其中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缴存的数额不低于应缴存总额的40%;10年以上的,首次缴存的数额不低于应缴存总额的20%;余款逐年平均缴存,并在采矿许可年限届满前1年全部缴足。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重新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并按重新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缴存保证金。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向采矿登记机关重新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三条依法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一次性治理完毕,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二)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对已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已治理面积应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采矿权人组织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一次性治理完毕,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的90%返还采矿权人;

  (二)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对已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已治理面积应缴存保证金的80%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时,应当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工程质量观察期,在观察期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款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五条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治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部分保证金:

  (一)一次性治理,治理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提取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已缴存总额的50%;

  (二)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治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可以提取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已缴存总额的65%。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提取保证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返还保证金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缴存保证金的开户银行。银行接到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保证金返还和提取业务。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组织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未缴存保证金的,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的约定,追究采矿权人的违约责任,并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存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xx〕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保证金管理制度 13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工人自觉遵章守纪,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2.保证金性质

  施工处从工资总额中预留5%作为安全保证金,有项目部门建帐,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违章现象,经专职安全员核实后做出处罚决定,处罚金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后,剩余的保证金返还施工队,不足的补交。

  3.违章的分类

  (1).作业性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4).文明施工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5).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4.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5).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违章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参照本工程《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6.违章处罚实施

  (1).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工程师及安全检查组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现场施工队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2).工程监理人员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3).执行违章处罚通知单(格式见安全管理台帐)。处罚通知单应有被处罚人签字,存根保存在项目部。

  保证金管理制度 14

  一、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拟裁决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通知区司法局共同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矫正对象(亲属或监护人)在裁决生效前,按考验期年限将矫正保证金交纳到城关区司法局指定银行账户。

  二、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的情形规定。司法所对城关区人民法院拟判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不同罪犯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情况,确定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交纳保证金数额。

  1、对取保候审的罪犯,担保人应在乡镇司法所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

  2、对监所羁押罪犯在判决生效前,拟判管制、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责令罪犯亲属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3、对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在(中级)法院拟裁定假释、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交纳矫正保证金,或由保证人交纳保证金。

  4、对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由监护人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三、对“三无”矫正对象,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在司法局备案,并同司法所签署保证人协议书,履行监督保证责任等。

  四、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

  3、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则由相关部门对保证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在社区矫正刑罚决定机关在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由城关区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宣告,自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入矫接受矫正后开始,至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时结束。

  五、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每满1年领回1年的保证金,直至全部返还。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内,不能及时报到入矫、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如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不请假擅自离开社区脱管等),甚至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乡镇司法所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社区矫正规定给予或治安处罚。依照协议给予没收保证金,乃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收监。

  六、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社区矫正对象按考验期年限交纳矫正保证金。每人每年2014-5000元。

  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保证金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社区矫正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城关区司法局设立保证金专用银行帐户,专人负责管理。

  保证金管理制度 15

  《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证金实施差别化管理,首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改正的,人社部门可以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

  一、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挂靠)承揽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不按规定划拨工资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两种情况可以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是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是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相应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首次进入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承接新项目时,要各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因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要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及越级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以及被确认为失信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4%缴存工资保证金。(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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