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02 09:49:4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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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压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1、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级划分:凡操作压力在0.07-1.6MPa(表压)者为低压容器;操作压力在1.610MPa者为中压容器。凡容器壁温低于-20℃为低温压力容器;高于450℃为高温压力容器。须遵循低温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锅炉、气瓶、槽车等压力容器按国家公布的有关规程执行,不属于本规程范围。

  2、中低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检验遵循下列规程:

  ①JB741-73《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②JB127-73《碳素钢及低合金钢焊制球形容器技术条件》;

  ③化工部和一机部1977年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

  ④炼油化工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⑤国外进口设备按国外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也可参考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护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应根据工艺要求和容器技术特性,制定容器使用,并列入生产工艺规程和操作,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定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不得超温、超压运行,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报告。

  2、有特殊要求的容器应做好下列事项:

  ①有腐蚀性介质的容器,应用与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现场挂片试验;

  ②镶有金属衬里或防腐涂层的容器,降温泄压不宜过快,以防损坏衬层。

  3、附件维护和要求:

  ①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应按规定调整,一般为操作压力1.05-1.10倍,回跳压力不低于操作压力0.9倍。调定后加铅封。若安全阀另有规定应严格遵循之;

  ②容器和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切断阀,但容器装有易燃、易爆、有毒及粘稠解质时,允许装切断阀,但切断阀必须全开并加铅封;

  ③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方可使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使用范围应为量程的1/3-2/3;

  ④液位计应有液位上、下限标志,并经1.5倍操作压力试压;

  ⑤盛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应有良好的接地线,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第三条检查

  1、外部宏观检查:

  ①外部宏观检查(用肉眼或10倍以下放大镜)可在运行状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②检查筒体、密封处、焊缝、接管开孔等处无泄漏、裂纹、变形等情况,有保温层的容器,检查保温层是否完好,有否漏液漏气现象;

  ③了解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有否超温过热现象,有无异常振动或响声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④检查设备基础有无倾斜、裂纹或下沉等情况,检查容器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内部检查和抽查:

  ①内部检查和重点抽查应结合设备的停车检修进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对有腐蚀性和临氢系统的容器每1-2年检查和测厚一次;

  ②清洗容器的内表面,宏观检查筒体和焊缝有无裂纹、起皮、鼓包变形等缺陷;测量腐蚀深度和查明腐蚀分布情况,测定筒体和封头的壁厚;

  ③对涂有防腐层的容器,检查防腐层完好情况,查明破损部位、程度及分布情况,对有衬里层的容器,检查衬层情况,并以外侧测定壁厚或作超声波检查,以查明筒体内壁情况和衬层的贴合情况;

  ④抽查重点应在应力集中部位,T型焊缝、修补处、受冲刷处、焊缝返修和异种钢材焊接处、等级较低的焊缝等处,可用超声波、磁力、着色或X射线折片等方法检查评定。

  第四条修理

  1、容器的改造、材料代用、筒体挖补、部分更换筒体封头等,应在修理前制定方案并进行核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请厂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使用的材料、焊条、坡口形式、焊接工艺、焊接热处理以及质量检验按原容器图纸及制造技术条件进行,或参照相应有关规定。

  2、容器的防腐层、金属衬里层的修复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3、安全要点:

  ①单系统或全系统停车时,容器的降温泄压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许带压拆卸紧固件,不得擅自上紧带压容器上的螺栓或其它紧固件(工艺操作规程允许的除外);

  ②切断容器的电源;

  ③检修容器必须在无压力情况下进行;加上盲板使之与生产系统隔断,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④严格遵循动火规定进入容器,使用12V以下安全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有良好的接地线;

  ⑤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必须有安全措施,脚手架、升降工具等必须安全可靠,注意通风。容器外有人监护联络,严守岗位,并应掌握急救方法,严格遵守其他有关安全规程。

  第五条

  1、容器所属车间(单位)须对容器编号、登记、建档,其资料内容如下:

  ①容器制造图;

  ②容器出厂制造合格证;

  ③容器安装检验记录;

  ④设备卡片及运行事故记录;

  ⑤历次维修改造详细资料记录和检查鉴定记录。

  2、车间设备技术人员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设备动态记录,制订安全使用规则,提出计划检修项目和检查鉴定项目。

  3、机动处对容器的管理进行监督,并安排定期检修和鉴定项目。审核第一条规定的修理内容。

  4、各级管理人员遇到下列情况,除及时向上报告外,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

  ①容器超温、超压经处理仍然无效;

  ②容器筒体或主要承压部件发现裂、鼓包、变形有破坏危险,或发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

  ③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

  ④安全附件失灵,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⑤其他严重情况。

  5、容器检修年计划由车间随同设备检修年计划上报;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试验鉴定报告,车间和机动处各存档一份。

  6、受压容器发生事故后,按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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