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09 11:41:55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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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1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第八条: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延期注册批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

  三、考勤

  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都实行考勤制度。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转学

  第十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在本市、县内转学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并报请市、县教育局审批后,由转入学校审核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学生档案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户籍关系等)。

  凡外地转入本省各市、县就读的,须持各市、县“常住人口登记卡”、“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向附近学校联系。

  本省跨市、县转学的,除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相应班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读

  第十四条: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外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作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年。学生借读结束时,携借读学校出具的借读期内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等)转回原学校学习,在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省级示范性高中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盖章),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盖章),由学校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可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

  第十九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论处,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退学学生的学籍表由学校留存。

  八、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所有考查、考试都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内容不得超越课程标准的要求,考试要有重点,要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方法要灵活多样,可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学生的学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段的修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四条:学生的模块学分情况要记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模块考试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但要注明“补考”字样。

  九、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操行及修习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升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十、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144个学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成绩或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

  十一、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或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违规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三十二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升学或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转移到所升学校或工作单位。已毕业未升学学生的纸介和电子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要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者,所在学校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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