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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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第四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

  第五条

  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

  第六条

  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条

  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

  第十二条

  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且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超期服役车辆应对其行驶、维修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车辆报废或变更车主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得在车辆报废或过户前移交他人使用,手续办完后经安监部部审查合格后交总经部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中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外,其它非正式座位不得有人坐立。

  第五章出长途时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长途车任务的部门必须在出车前一天联系总经部,通知车辆驾驶员。总经部还应规定出车时间、返回时间和行驶路线,并交代注意事项等;驾驶员按要求做好出车准备,按规定时间、路线出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路线,特殊情况(修路等)改变路线,返回后应向单位说明。车辆在途中应适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一般2小时一次),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警,同时应向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七条

  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向总经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车辆在路上行驶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时速。

  第六章风厂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厂车辆由各风厂厂长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风厂厂长是本风厂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三十一条

  车辆离开风厂时,由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并经总经部、风厂厂长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三十二条

  风厂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风厂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风厂,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三条

  各风厂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风厂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风厂厂长,由风厂厂长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在风厂内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如发现人为原因损坏车辆,将对责任人给予500~3000元考核。

  第三十八条

  风厂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风厂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风厂200~1000元。

  第七章项目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各项目部车辆由各项目部经理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项目部经理是本项目部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车辆调度、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联系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无证(系指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驾驶。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配备的无正式牌照车辆不准离开现场范围,只有公司配备的手续齐全的'车辆可以离开现场,但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在现场驾驶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小时,在公路行驶时按交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配备给各项目部经理的车辆,由专职司机进行驾驶,其他人不得驾驶。如需离开现场必须经主管领导或总经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专职驾驶员负责本项目部全部车辆的档案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及保养的牵头工作。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市里必须停放在公司,不得擅自在其它地方存放。

  第四十八条

  车况不良时严禁使用,发现车况异常时要及时汇报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联系总经部进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发现驾驶员一次违章(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扣发责任人200元,可由项目部内部处理,但必须上报总经部和安监部部备案。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考核项目部200~1000元。

  第八章考核规定

  第五十一条

  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者,一经出现对驾驶员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

  对思想品质不良、不遵章守纪、习惯性违章虽未造成恶果,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不允许再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凡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特大事故8000元6000元4000元

  重大事故6000元4000元20xx元

  第五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按事故财产损失的8%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撤消驾驶员岗位的处罚:

  (一)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违章驾驶被地方交警部门和安监部部查处3次以上者。

  (三)发生一次负次要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一次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报废或人员死亡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总经部应制定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各风厂和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国家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释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特种车辆。

  1.2.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2非机动车是指人力或者电动车等交通工具。

  1.2.3特种车辆是指叉车、抱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1.2.4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由公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1.2.5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执行“业务对接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作业区域,谁负责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1.3制定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3.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7

  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及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2组织与职责

  2.1综合办公室

  2.1.1负责主管车辆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1.2负责主管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及监督考核。

  2.1.3负责定期组织主管业务司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2后勤部

  2.2.1负责车辆出入厂安全管理。

  2.2.2负责外来车辆出入厂安全符合性检查及阻火设施配发。

  2.2.3负责主管区域车辆安全监督考核管理。

  2.3采购供应部负责业务主控车辆安全管理。

  2.4运销部

  2.4.1负责业务主控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2.4.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接管理。

  2.5生产技术部负责应急车辆协调管理。

  2.6安全环保部

  2.6.1安全环保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车辆安全管理。

  2.6.2安全部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厂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管理。

  2.6.3负责外委单位入厂车辆司机的厂级安全教育。

  2.7机动部负责公司叉车的`统一登记备案、检定及考核执行管理。

  2.8机修车间

  2.8.1负责主管特种车辆日常使用、检查。

  2.8.2负责定期组织特种车辆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2.9车辆作业区域主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9.1负责车辆安全设施检查管理。

  2.9.2负责车辆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2.9.3负责车辆入厂后从业人员二、三(安全技术交底)级安全培训教育。

  3管理内容

  3.1公司所有私家车辆进入公司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颁发通行证。

  3.2综合办公室对主管车辆统一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同时对车辆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3.3综合办公室兼职安全员及车队队长定期利用每月部室安全活动或网络信息平台,对公司驾驶人员进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留存记录,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思想认知意识。

  3.4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主管业务驾驶人员进行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监督考核。

  3.5后勤部对主管业务范围车辆进行统一监督检查,车辆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装置区域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6凡是进出公司车辆统一接受公司电子系统识别许可,同时驾驶人员应配合后勤部保卫人员安监及防盗行为检查。

  3.7业务主控单位定期组织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安全停靠及防火防盗巡查,对违规车辆车主进行考核。

  3.8凡是未办理许可手续,需进入公司外来机动车辆,由对接部门负责与后勤部门岗人员沟通,同时外来驾驶人员办理登记方可进入。

  3.9后勤部门岗值班人员进行公司临时入厂车辆安全阻火罩配发管理,阻火罩应在门口执勤保安负责临时配发满足日常及应急车辆进入厂区使用,使用者交驾驶证或行驶证抵押可以领取符合型号要求的阻火罩方可进入生产厂区。

  3.10门岗执勤人员有权限对进入厂区车辆的安全状况、应急消防等器材、防火防爆要求安监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车辆有权制止不允许进入。

  3.11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审批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出门凭证需到后勤部办理。

  3.12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调配应急车辆,生产技术部当班调度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物资抢险车辆,就近行驶原则进入事发区域及抢险物资配发区域。

  3.13采购供应部应对主管业务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涉及车辆交叉作业区域应组织双方签署安全协议,约束双方应履行权利及义务注意事项管理要求。

  3.14运销部应对主控业务外来车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管理,要求其遵守公司管理要求。

  3.15运销部应对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外来车辆对接单位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符合性审查,同时应与涉及到业务量大,风险相对大的对接单位组织签署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安全协议及管理要求。

  3.16各单位应对主管作业区域外来车辆及所属管理车辆进行过程监督考核管理。

  3.17各单位有权对违规行为驾驶人员及外来车辆运输单位进行提交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公司考核办执行落实。

  3.18各单位应对主管责任区域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并留存记录。

  3.19各单位应对进入主管区域车辆进行防火防爆安全监督检查。

  3.20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行驶。

  3.21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货运机动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

  3.22厂区内自行车、电动车应当按规范行驶;机动车辆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处或进入公司大门时不得高于5公里,遵守公司厂区道路的限高行驶要求。

  3.23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时,驾车人应下车出入。自行车在厂区内行驶,不允许骑车穿越厂房。

  3.24凡是进入公司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设施完备,安全信号指示灯完好。

  3.25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司通行道路上,外单位车辆进入公司必须登记并服从门岗执勤人员指挥。

  3.26交叉路口、弯路、窄路、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泊车,同时进入此区域驾驶人员应鸣笛警示避免发生碰撞。

  3.27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应从东大门出入,禁止从二号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二号门进出,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

  3.28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

  3.29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启动应急预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相关方处理交通事故;同时,公司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对业务主控单位进行连带安全绩效考核。

  3.30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及以往发生过车辆伤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环保部依据实际情况,下发预警提示。

  3.31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按照道路指示及引领人员指定路线行驶。

  3.32严禁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4考核与奖惩

  4.1入厂机动车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发现一次,考核100-500元。

  4.2骑自行车穿越厂房及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发现一次考核50元。

  4.3责任区域管理主体及业务主控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100-300元。

  4.4外来车辆损坏公司设施须原价赔偿,同时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0元。

  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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