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合同

时间:2023-04-01 15:38:2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定期合同范文五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定期合同范文五篇

定期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1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1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2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2、劳动合同期限

  第3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4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5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6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7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5、劳动报酬

  第9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10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6、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11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12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13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15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6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17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8、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18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9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0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20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21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0、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22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3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2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定期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 。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20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约定 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 ,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请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 有约定从约定 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合同期限, 直至拆迁 的约定实属不明确的约定,即附合同的`条件是不确定的,难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决。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一定要明确租赁的期限,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极易引发争议。

  相关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将一套私房出租给黄老太。李先生同黄老太的租赁关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动迁。经裁决,动迁部门将李先生妻子和黄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价后,拥有产权,且继续与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之后,黄老太与其大女儿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黄老太去世,其小女儿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产权,要求黄老太两个女儿迁出A房,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迁。无奈之下,李太太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老太的女儿租赁李先生夫妇的房屋居住,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1998年,动迁公司将李先生的妻子作为被动迁房屋的产权人,继续同黄老太保持租赁关系。但是1999年黄老太去世后,黄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将房屋出租给黄老太的女儿居住。

  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老太的女儿,就可完全解除租赁关系。

定期合同 篇3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

  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

  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定期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点担任

  岗位工作。经甲乙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工作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依照甲方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确定 条款 执行。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限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其他各类假期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尽职、尽责、勤勉地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

  (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甲方形象、信誉、声誉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之约定,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通知,可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之一送达:

  (一)被通知方在通知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上签收;

  (二)通知方按照通知方在本合同上列明的通讯地址,以挂号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邮寄书面通知即视为送达。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不经协商而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定期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 单位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一方执行 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接触、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备案一份。无部门公章和果树研究所人事处公章无效。

  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主持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处公章 (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