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

时间:2022-10-18 13:13:48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

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1

  日常管理办法

  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带团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社旗、出团预算书、确认书、意见表、团款。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最少要表演三到五个节目,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地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利益与游客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地陪联合鼓动游客购物,擅自增加景点与购物点,严禁私拿回扣。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两天内账目交清。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每餐最少要看三次,住宿时要检查好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地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地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宿游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薪酬管理办法

  一、通过导游薪酬管理办法,激励导游的工作积极性,让导游有很强的动力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

  二、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团补助、提成、奖金、福利构成。

  三、试用期基本工资为1000—12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为1500—1800元/月。转正后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社保。

  四、导游上团期间住宿费由公司全报销,免去导游上团住宿的后顾之忧。

  五、交通补贴:早晨8:30以前接团补贴15元,晚上20:00以后散团补15元(20:00前散团不予补贴)。电话费补贴:上团补贴

  电话费10元/次/天。餐补:上团餐补10元/次/天。上团奖励:20元/次/天,按该团客人购物销售额的3%提成奖励。

  六、每月评选优秀导游。总评分为100分,由销售额评分、游客评分、出勤评分等构成,当月优秀导游将由评分最高者产生。公司将对优秀导游进行通报表扬,并发奖金100—300元以资鼓励。奖励与处罚办法

  一、公司收到客户表扬导游信件每次奖励50—100元;

  二、导游拾金不昧捡回客人丢失贵重物品并送还客人每次奖励100元-300元;

  三、因导游带团表现突出,公司收到客户赠送锦旗每次100元-300元;

  四、导游上团未按公司要求准备出团文件和出团物品者每次处罚50元-100元。

  五、因违反导游工作流程或违反导游管理制度所发生的客户投诉,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300元的处罚。

  六、公司收到客户对导游的投诉,经调查确因导游失职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300元的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导游自行承担损失。

  七、导游丢失或伪造带团文件(结算单、团队质量客人回执表等)、证件、协议,给予100元-500元的处罚;

  八、导游丢失或损坏公司带团物品照原价赔偿。

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3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杭州市旅委《杭州市导游人员安全责任》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导游人员的管理

  1、本办法所定义的导游,系指为本公司工作的所有性质的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持有导游证而安排在非导游岗位的公司员工、及实习导游。

  2、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导游工作: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疾病的;

  ⑶、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⑷、被吊销导游证的;

  ⑸、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宜从事导游工作的。

  4、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在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由本公司负责对其教育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60小时;并协助办理年度“清卡”、换证及晋级。

  6、与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导服关系亦不复存在,离职导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脱离导服关系证明。因导游本人原因不按时办理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导游人员的执业活动

  1、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时,应佩带导游证。

  2、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3、导游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向游客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游客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公司确定的行程表安排游客的旅游、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购物场所或者终止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游客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行程表,

  7、在游览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及时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内容,必须明确警示,对不适宜者应加以劝阻;团队出发和返回时必须清点人数,严禁导游擅自离开团队。

  8、入住酒店时,导游人员必须了解并向客人介绍酒店安全设施的性能和疏散通道等,掌握游客住宿的分布状况。

  9、导游人员不得向游客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收受小费。

  10、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11、导游应在游程开始前,告知游客有关通讯联络办法,以便在掉队或突发事件时保持联系。

  12、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13、导游应提醒游客做到以下几点:

  ⑴、身体状况须胜任旅游活动如期完成。

  ⑵、在到达景点或住宿、购物下车时,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现金,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要将其存留在车上;入住宾馆时,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必须寄存。

  ⑶、严禁擅自离团参加无组织的游泳、探险等活动。

  ⑷、遵守交通规划,不随意横穿马路。

  ⑸、在整个行程中须按时参加团队活动,个别需自由活动(探亲访友)的,必须向导游或领队请假并留下通讯联系办法,按时归队;对治安状况不了解的地区,应劝阻客人单独活动。

  15、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中,应自觉抵制旅游经营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

  三、导游的劳动报酬

  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其不同性质分别享受,具体标准按公司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四、奖惩措施

  1、导游人员在为公司担任导游工作中,为公司创造可贵的经济效益或赢得较大荣誉的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2、导游人员因违反各项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公司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五、国家有关部门对导游人员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时,本公司将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本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旅行社导游奖罚制度】相关文章:

餐饮的奖罚制度01-21

酒店奖罚制度05-05

超市奖罚制度04-28

质量奖罚制度03-04

员工奖罚制度08-25

酒楼奖罚制度04-04

学生奖罚制度11-11

员工奖罚制度范本10-24

奖罚规章制度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