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25 20:28:07 管理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规定15篇

档案管理规定1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规定2

  为了加强学生会工作档案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并使学生会的工作形成一定的历史资料,为今后的学生会工作提供必须的依据、经验和教训,学生会将以加强学生会工作档案的管理,作为实现干部个人资料和工作资料管理合理化、制度化的必要手段。

  1 、 柔软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对学生会的文件、会议记录 、简报、各部门重大活动方案及其形成的材料分类归档管理。为学生会的大型活动提供咨询,保障各项决策的科学化。

  2 、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凡大型活动的方案、总结及有关材料除本部门存档外还须送一份办公室存档。

  3 、学生会档案分类为:各级文件类、会议记录、学生干部档案、学生会工作、 计划、学生会工作报告、社团章程、奖罚记录、奖品及纪念品、重要书刊、报纸 、其它共十一类。

  4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内必须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每次大型活动和每学期末后交一份工作总结由办公室存档。

  5 、 " 学生会成员登记表 " 和 " 工作鉴定表 " 必须存档

  6 、干部的奖惩情况必须记入 " 干部工作登记表 " 。

  7 、部长级别以上(含部长)的干部每学期开学必须递交一份本部室工作计划,计划本学期的工作目标;学期末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介绍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经验教训,并存入档案。

  8 、凡学生会集体获得的奖品、纪念品,作为工作成绩的体现,必须交办公室妥善处理,不得遗失。

  9 、属于学生会的报刊、杂志,由团学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10 、本制度由分团委、学生会解释。

档案管理规定3

  一、制度建设

  (一)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分管测绘工作领导岗位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

  (2)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2、档案管理员的岗位责任:

  (1)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接受、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2)编制必要的检索目录,方便档案的存取、查阅。

  (二)测绘资料建账收发、保管、借用、销毁等制度

  1、对测绘资料档案,应分类建立相应的台账,接受或借用资料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登记、入账等相关手续;

  2、对测绘资料档案要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放,并妥善保管;

  3、测绘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确需销毁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三)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电子文档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有测绘成果资料均建立电子文档,并设置专机使用,专人管理;

  2、需查阅测绘成果资料电子文档,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四)测绘成果资料档案汇交的保障制度

  1、每完成一个测绘工程项目,须几时将资料移交档案室;

  2、档案管理员应将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并登记入库存放。

  (五)测绘资料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

  1、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使用测绘资料档案,须经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借阅使用;

  2、外单位需查阅测绘资料档案,必须持有单位公函,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方可查阅。

  (六)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安全管理措施

  1、为确保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室;

  2、贯彻“经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等工作;

  3、定期检查档案室的门窗是否完好无损,确保档案存放的安全。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

  本单位建立有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小组,其小组由一名分管测绘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专职档案管理员组成。

  三、保管设施和设备

  1、本单位设有档案室一间,并配置铁门、铁窗;

  2、有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档案专用柜、架和整理档案所需的用具;

  3、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4、档案室配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四、业务建设

  1、制定有归档测绘资料分类大纲及保管期限表;

  2、测绘资料能够做到及时整理入库、上架,无积存零散测绘资料;

  3、能及时对永久、长期保管的破损、褪变测绘档案进行必要的修复;

  4、有严密的电子数据备份、保密、防毒等措施;

  5、建立有测绘资料档案进出的统计台账和存档目录。

  五、其他

  保密测绘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转借和转让。

档案管理规定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内容: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范围,为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监察权力。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条会计档案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簿;

  (三)会计报表:包括年度决算表、月报表和半年报表以及报表附表、附注和会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银行会计报表、对税务报表及税务资料;

  (五)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发票或收据存根联、各种经济合同、电脑备份及软件操作资料、相关学习会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公司会计人员为负责本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负责会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并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档案由形成档案的各部门和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对同一年度的会计档案先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别进行归类,对每一类中的会计档案再根据不同保管年限和档案形成时间顺序分别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

  (一)每月中旬之前应将上月的各种会计凭证分类按编号顺序分本进行装订成册。

  (二)每本凭证要求折叠整齐,凭证编号连续,附件齐全,每本凭证订牢不松。

  (三)每本凭证应加制封面、封底,凭证封面和每册凭证背脊对各栏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盖章清晰。

  (四)装订好的凭证应套上凭证盒,并填写好凭证盒上各栏内容。

  二、会计账簿的整理

  (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次年2个月内,应对各种账册进行整理、装订。整理账簿时应检查所有账页是否已并入相应账户内,各种账页是否按科目的编号顺序和日期先后排列整齐,账面有否颠倒、夹错、漏页,账页与账页之间的余额是否衔接,每张账页是否填有科目代号和科目名称,更改对是否划红线盖名章,空页、空格是否按规定写明“空页”字样,年终封账是否划上红线,年末余额是否按规定

  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度”字样,账页流水编号是否连续不断。

  (二)账簿装订要求订牢不松,折叠整齐,不缺不漏,账页多的'科目应单独分册装订,账页少的科目可与其他科目账页合并装订,多科目账页合并装订时,同一科目的账页应集中在一本账册内,不能将其分散装订在多本账册中。

  (三)电脑账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2个月后分类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名章。

  三、会计报表的整理、装订

  (一)在办完年终决算的第二个月应对各种报表进行整理、装订,检查报表是否齐全,张数有否短缺,名章是否盖全。

  (二)各种月度报表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决算报表应单独装订成册。

  (三)分册制作报表目录,加制封面封底,封面上填明单位名称,会计年度,所属月份,报表名称,盖妥装订人员的骑缝名章。

  四、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平时应做好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根据其他会计资料的不同类型,分别按照上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移交与保管

  公司的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各种会计档案移交给公司会计档案室,不得自行封包保存。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

  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无缺,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存要求:

  一、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使用寿命,维护档案安全。

  二、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查阅

  由于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内部人员需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先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方可调阅;其中,机密级以上档案经会计总监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

  二、审计、财税部门因审计和查账事项需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出具审计或查账公文,并由公司接待部门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申请单经公司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方可查阅;其中,机密级以上档案的调阅,须经会计总监批准。

  三、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因对理相关案件需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出具正式公文或介绍信,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经会计档案管理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取证时可以抄录、照相或复印,但不得将档案带走。

  四、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需由会计部门人员陪同,查阅完毕,应立即归还档案室。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会计负责人签字批准,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五、查阅档案时,严禁拆散原卷并不得把档案原件抽走、涂改、勾划或损坏,查阅后,应由查阅人在档案封底备查栏内注明日期和原因。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鉴定。每年年初应由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和公司稽核部门对上年度会计档案共同进行一次综合鉴定。对债权债务未结清的档案应抽出重新装订,直到债权债务了结后再作销毁。如果保管期限不一致但装订在一起的会计档案应在上述两部门的见证下将要销毁的凭证抽出后重新装订。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经鉴定后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档案管理员提交销毁申请报告,并造具“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销毁。

  三、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本并移交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会计档案销毁时,会计档案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派专人到现场监督整个销毁过程。

  第三章会计电算化要求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书面档案和磁盘档案,内容是所有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一条书面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二、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三、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账页上签字盖章,会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

  四、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凭证、账册、报表等书面档案。

  第二条会计电算化具体要求

  一、现金收付业务和银行收付业务要做到当日业务当日清,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帐页和银行账页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出纳和主管会计签字盖章,装订成册,年终将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封印,妥为保管。

  二、转账凭证的输入和保管,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输入计算机。机制凭证在输入计算机后要打印输出,妥为保管。

  四、科目汇总表、账簿打印时间。

  (一)现金、银行日记账每月打印一次。

  (二)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

  (三)总分类账和各种明细分类账每年打印一次。

  (四)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要求和时间打印。

  第三条电算化数据备份管理

  一、必须经常进行会计核算数据的备份工作,避免意外和人为的错误造成数据丢失;发生会计数据丢失时,必须及时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二、需要做备份的文件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

  期初余额文件、本月账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三、凭证及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报表等需要备份的数据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放置在不同的地方妥为保管。

  四、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和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以及上述软件的备份磁盘,必须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五、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xx,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

档案管理规定5

  1、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3、原则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4、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5、办公室收集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6、主管部门收集

  6.1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6.2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6.3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销会议费用。

  7、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7.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7.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

  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7.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8、归档范围

  8.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8.2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8.3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8.4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8.5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8.6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8.7信访工作材料。

  8.8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8.9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8.10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8.11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9、平时归卷

  各部门者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10、案卷目录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11、资料送交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12、登记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13、案卷质量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14、归档资料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要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15、档案检查

  档案室要定期开展档案质量检查。对于没有及时归档或者归档资料不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6、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规定6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档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档、技术、设备、财务和人事等文本、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2)本公司所有职工有保护义务。

  2、行文条例

  (1)公司行文由发文部门拟办后呈部门负责人核稿,一般情况下报总经理签发,最后送至综合事务部打印发文。

  (2)公司收发各类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以文头为准),报总经理批示办理,并及时做好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公司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各类行政性文件的签发、批示。

  3、管理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及时移交至本部门,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各部门的工程技术资料一般按年定期汇总移交至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根据文件资料性质,定期汇总存档。

  (3)公司举办重大活动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收集活动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4)财务资料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管理。

  (5)各种资料应建立电子文档,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6)销毁档案必须经过总经理认可,才可以销毁。禁止管理人员擅自销毁。

  (7)禁止个人将公司档案及复印件送他人或出卖。

  (8)公司对保密档案,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9)综合事务部应严格按档案性质、类别、保存年限来处理(销毁)档案,意见先报公司总经理。

  4、责任

  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法规,给予责任行为人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涂改档案。

  (2)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擅自拿走档案。

  (3)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

  (4)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

  (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档案管理规定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档案管理规定8

  1、为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专房专用,要按规定将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2、不得在档案室内堆放杂物,档案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持档案室清洁、卫生,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鼠等工作。

  3、档案室档案、资料主要供本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使用,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股室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4、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

  5、接收、移交、借阅和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6、档案室管理人员要熟悉档案室情况,对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档案,应及时复制。

  7、有档案室温湿度记录,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制定管理计划。

  8、管理人员做到人走加锁、关窗,人离灯灭,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做好平时防范工作。

  9、妥善保管档案室钥匙,确保档案室安全。

  10、非经允许,外人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

档案管理规定9

  1.根据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本公司财务会计档案;

  2.财务会计档案的范围:

  2.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凭证;

  2.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2.3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等;

  2.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各类经济合同(包括会签单、审批单等);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他有财务保存价值的资料。

  3.财务、会计档案的装订应按类别、按编号顺序按时装订成册,标明月份、起止年、号数、凭证张数,由装订人、审核人、主管签章;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3.1会计凭证:当月会计凭证必须于次月15日以前装订完毕

  3.2会计账簿:电脑账本必须于次年1月底以前打印并装订完毕

  3.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必须于次年1月底以前装订完毕

  3.4财务报告:按年装订,必须于次年1月底以前装订完毕

  3.5经济合同:按经济合同类别、所属项目来装订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

  一年,期满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室保管。

  5.凡需借阅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三大类档案的,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5.1有权借阅本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人员为:集团的董事长、总裁及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审计经理;本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财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5.2其他人员需调阅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的,必须本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批准、且必须在财务部门查阅;未经财务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印。

  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档案;

  7.财务会计工作移交的规定:

  7.1财务人员因故离开公司或工作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7.2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工作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工作事项,移交人须填写工作移交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姓名及职务岗位、交接实物的名称和数量、凭证账册的名称数量及所属期限、文件名称及数量、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其中电子数据应说明存放目录和文件名称,并进行实际操作。

  7.3本公司会计主管及以下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财务经理监交。 8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计划财务部。

档案管理规定10

  一、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的划分

  1、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由公司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印、传递相关事宜。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1)公司设立、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业务来往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对方资料、银企联系函件等);

  (3)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4)上级机关发来的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列、规定、计划等文件资料;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文件流程、公司决定等);

  (6)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7)公司月度、年中、年度工作计划;

  (8)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

  (9)公司有效证件、印章;

  (10)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会议记录等;

  (11)公司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简报、相片、录像等;

  (12)其他具有法律效益力及保护价值的文件。

  (13)各项目相关资料分类存放。

  2、档案管理范围,有指定专职文书管理。档案文件如下:

  (1)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

  (2)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

  (3)公司媒体宣传资料;

  二、公司档案管理准则

  1、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坚持收集、管理文件材料的制度。由负责人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设立专门档案柜,配备专人分管档案工作。

  2、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规范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3、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每极度末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

  4、承办人员需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

  三、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

  1、部门以公司名义制作的规划规定、通知、通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项目方案等文件均应由部门文员制作副本发文、登记、原件存档、抄送综合办档案室存档。

  2、归档时限

  各部门专职文书就文件归档工作应做到每日进行。做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应做到及时处理,切忌拖拉积压。

  3、归档文件的整理

  1)归档材料必须时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归档入卷文件把文件、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

  3)归档文件整理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印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重要文件的.草稿各为一件。

  4)不同年度的文件分开存放。

  5)合同按内分开,分别分为工程合同、设计合同、申元合同、申德合同。

  四、档案的销毁

  1、个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和无保存价值的或是盗了销毁期限的档案,由总经理批示后执行。

  五、档案保管

  1、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安全;

  2、保持档案存放室良好的通风,做好档案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强光的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

  3、随时对档案进行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对破坏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

档案管理规定11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20xx年。

  2.会计账簿保存20xx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0xx年。

  3.会计报表保存20xx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第八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管理规定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条 公司档案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 归档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七条 归档的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

  第九条 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书、财务、科技档案见具体办法附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第五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 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室承办,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送交档案形成部门(分公司)对拟销毁案卷的清册进行初审,经处(分公司)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销毁时要有档案人员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销,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许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向借阅档案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假证;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再作决定,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档案室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 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

  第十八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下班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档案柜,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凡需利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阅档。

  第二十一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二十二条 查阅文书、人事、财务、科技档案,分别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抄摘档案内容,须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查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借阅档案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严格检查,并在借用登记予以注销。借阅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制定的其他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及保管期限,为本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开始实行。

档案管理规定13

  为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机关重新修订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杨振武批准同意,印发机关各单位、各部门施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依法加强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具有很好的普适性、实用性和创新性,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依据。全国人大机关以学习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为契机,深入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为目标,贯彻落实依法依规治档的本质要求,将标准化、精细化、流程化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组织机关兼职档案员进行学习讨论。档案处认真学习领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启动《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工作中,档案处坚持加强宣传、集思广益,广泛征集修订意见。通过举办档案工作学习班、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使机关32家立档单位和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广泛参与到此次修订工作中。征求意见稿经历了“三上三下”的修改过程,充分吸收了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的意见。此次修订工作共对现行办法进行了42处修改,新增条款15条,对19条条款作出重大调整,保证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订工作同时坚持统筹协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牵头的机关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要求机关各立档单位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业务人员组成的4级档案工作机制,为机关档案工作的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时代机关档案工作信息化要求,针对全国人大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结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证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有规可循、安全规范。

  此次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完整覆盖机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编研等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要求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具有较强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做好新时代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规定1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我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第五条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六条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第七条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证明办理。

  第八条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证明。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第九条补办毕(结)业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院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

档案管理规定15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咨询、财务管理、劳动工资、行政管理、董事会等方面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采取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四条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磁卡等)由责任人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五条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归档文件必须编制目录。

  第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文。

  2.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及监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监理咨询合同、协议。

  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或复文。

  5.与监理项目有关的业主、承建商的来文及复文。

  6.按监理项目形成的监理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监理工作总结。

  7.有关公司人事管理档案。

  8.公司经营业务档案。

  9.公司会议纪要及决议。

  10.其他。

  第七条归档时间

  1.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在项目告一段落或项目完成后,责任人应在14日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一份,重要文件及自制文件应将原件归档。

  3.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得到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移交归档是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公司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档案分类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便于保管利用。

  第十条公司档案分类

  1.工程监理及咨询类

  2.财务管理类

  3.人事管理类

  4.行政文书类

  5.董事会类

  第十一条档案鉴定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借阅手续

  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借阅档案登记簿》

  2.借阅档案应向档案管理员说明其利用目的,并在登记簿加以记载,由档案管理员提供服务。

  3.借阅涉及公司秘密的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借阅。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非公司人员提供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合同档案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不得随意让他人查阅或带出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查看或带出公司,必须经合同统管机构批准,并出具借条,注明合同类型、编号方可借走,完后即时归还。

  第十四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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