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时间:2024-03-29 17:09:11 飞宇 管理 我要投稿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模板(精选10篇)

  物业的管理,关系着社区的稳定,所以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来运行,因此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物业实施管理细则模板,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各项目服务质量,给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公司品牌价值,实现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司质量管理网络,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管理处必须设立公司质量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协助质量管理部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工作,接受质量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加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项目管理处公司质量管理工作。

  公司质量管理员的职责与权限:

  1、负责本部门的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质量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合格及时开出不合格报告予以纠正;

  2、负责ISO9001:20xx质量体系文件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并对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不适用的质量体系文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提出修改、改进建议;

  3、对本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月、年统计、分析并上报公司质量管理部或分公司;

  4、负责在本部门跟踪落实内部审核不合格项及公司质量管理部开出不合格报告的整改情况;

  5、定期参加由公司质量管理部召开的质量工作座谈会;

  6、负责跟踪落实及反馈公司质量管理部安排工作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7、掌握物业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标准,制定本部门ISO9001:20xx质量体系文件年度培训工作,并按计划实施;

  8、接受公司质量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9、质量监督员的设立和更换必须经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

  二、以分公司为单位,建立分公司外部和内部双层质量监督制度,即建立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质量监督制度和分公司内部质量监督制度。

  (一)公司对各分公司的质量监督制度

  1、公司定期质量考核

  1)考核组织和时间

  公司定期质量监督考核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人员成立考核小组进行,每半年一次,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确定,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2)考核范围、内容和方式

  公司定期质量考核范围包括所有分公司及管理处;考核内容及具体标准详见《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考核标准及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2);考核采取突击考核方式,考核前不通知被考核分公司及管理处,参加考核人员必须对考核时间及行程安排进行保密。

  3)考核要求

  考核小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认真开展检查考核工作,不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考核人员交通及食宿由公司统一安排解决,不得接受分公司或项目的宴请。

  考核小组必须严格按照《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考核标准及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计考核人平均分为管理处考核得分;分公司只有一个项目的,该项目管理处得分即为该分公司考核得分;分公司有二个以上项目的,各项目管理处得分的平均分为该分公司考核得分。

  无特殊原因,被考核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必须全程陪同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记录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4)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由公司质量管理部予以书面通报,对于发现问题由质量管理部发出整改通知,各分公司必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一个星期内督促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质量管理部,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复检。经复检,发现整改工作未完成的,由公司质量管理部再次发出整改通知,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在下次考核中给予扣分。

  5)奖惩制度

  分公司及管理处考核结果与分公司及管理处负责人当月工资挂钩。

  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当月工资上浮10%;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但低于95分(不含95分)的,当月工资上浮5%。

  考核得分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当月工资下浮10%;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但高于75分(含75分)的,当月工资下浮5%。

  2、不定期质量监督检查

  不定期质量监督检查由公司质量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质量管理部开出不合格报告,分公司及管理处必须在质量管理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纠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公司质量管理部。

  (二)分公司内部质量监督制度

  1、分公司定期质量考核

  分公司定期质量考核由分公司组织人员成立考核小组进行,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小组组长由分公司经理担任,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分公司经理确定。

  分公司定期质量考核范围为分公司管辖项目管理处;考核内容及具体考核标准详见《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考核标准及量化评分表》;考核采取突击考核方式,考核前不通知被考核管理处。

  考核小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认真开展检查考核工作,不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考核小组必须严格按照《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量考核标准及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计考核人平均分为管理处考核得分。

  无特殊原因,被考核管理处负责人必须全程陪同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记录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2

  一、保安员岗位管理规定:

  1、加强提高各方面素质。

  2、熟悉小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的安全防范。

  3、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4、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5、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6、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7、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管理科报告。

  8、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9、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业主赠与的财物。

  10、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11、驱赶物业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12、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访客进入小区应出示证件,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小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1、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4、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三、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1、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2、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包赔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3、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包赔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4、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5、治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公司或广大业主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3

  一、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或在商户门前及住宅区吸烟。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必须搞好本班卫生。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住户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保安员之间,监守自盗,以权谋私,向住户收取费用。

  9、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10、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1、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2、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三、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严格做好小区外来进出车辆及人员的登记工作;。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叫卖等。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4、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方可进入小区,装修工人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

  5、大型车辆严禁进入小区,必须进入的必须由物业经理批准方可进入。

  6、对于装修业户进行查看、严禁私自对房屋承重墙进行改动,商网装修严禁私自卧地沟及封堵地沟口。

  7、装修用沙子、石子、必须装袋方可进入小区、刨墙废料由业主自行运出禁止长时间堆放在楼下、楼道属于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一切物品。

  (二)巡逻

  1、增加巡逻时间、,要勤巡查,多看、多听、多问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负责人,。

  2、对辖区设置的消火栓箱、雨水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

  四、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维修人员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负责人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4、监控室属于保密场所闲人免进!严禁带朋友和其他人等在监控室内会客及聊天。

  (三)车管

  1、正确引导辖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考核标准

  1、提前15分钟到岗并换好服装,由当班班长召开班前会。对上班情况进行了解,有无异常,写好班前记录。迟到者罚款50元

  2、交班前上一班人员要认真详细检查、并对本岗位的情况向下班人员讲清,并写好交接班记录。违者罚款50元。

  3、上一班人员要将本岗位所有用具放到指定位置,室内卫生认真清扫干净后,经下一班检查同意后本班方可离岗。未清扫者罚款50元。

  4、须在岗位上交接班,接班者不到岗位或交接班不清楚时,不得交接班。违规者罚款50元。

  5、交班后对本岗位所管辖的部位认真检查,检查后要认真记录。发现未记录者罚款50元

  6、对待来公司办事人员态度要和蔼,讲究礼貌,文明执勤。接到投诉罚款20元。

  7、工作期间,当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整洁、不得着便装。违者罚款20元。

  8、发现脱岗、睡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再做处罚。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4

  一、热爱本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石家庄保安公司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牢固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和“忠诚公司,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

  三、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如发生火灾、盗窃、凶杀等突发事件,保安人员必须做好必要的应急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本小区物管站和辖区派出所。

  四、坚持预防与打击处理相结合,进行经常性治安防范巡视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物管站。

  五、严禁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小区,来访人员必须登记,准许后方可入内。

  六、对进出车辆和停放车辆要严格管理,统一指挥,严禁乱停乱放;石家庄保安公司未经登记允许不得进入小区,严禁贮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七、做好各项登记及交接班记录。

  八、公司、物管站或地方相关部门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在公司主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小区内住户的人、财、物的绝对安全,为小区内的业主创造的一个良好的治安秩序和安全的环境。

  1、组织、布置、协调好保安部门的日常工作。

  2、熟知小区楼层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合、协助公司物秘部负责搞好接待、解决和处理好住户所提出的问题或投诉。

  3、制定、执行和落实好公司关于安全方面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和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为公司主管的表彰和处罚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4、如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必须到现场指挥,当好上级主管处理好事故的参谋。如公司主管不在时,先调动人员处理事故,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发展,事后上报公司主管。

  5、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石家庄保安公司负责对小区住户进行法律知识、安全常识的培训。

  6、部署、督促、检查下属的工作,检查和总结保安的全面工作,为公司主管月底和年终的总结、表彰、处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7、有知才、育才、用才的能力和管理方法。

  8、工作上讲务实、讲策略、重实效,带领全体保安人员,圆满地完成公司主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思想业务素质过硬,自觉维护物业辖区内业主或用户以及设施的安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负责物业辖区门口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秩序,发现有人进行危险活动要及时进行制止。

  第四条严格遵守外来人员进出物业辖区登记制度。保安人员要详细记录来人因何事要见何人,登记其所携带物品、电话。

  第二章保安人员内部管理规定

  第五条保安人员每周应进行开会小结,总结本周工作,对下一周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签到记录以及会议记录。

  第六条保安人员担负着维护物业治安的义务,因此,工作安排上应有严格规定。保安人员请假1日以内,必须由所处岗位的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者,应报由保安主管批准;超过3日,须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保安人员请假超过1日以上者,应事先与其他保全人员协商顶班,并上报批准。

  第八条保安人员请假须续假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室、宿舍只准张贴公司统一制订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第十条桌面保持干净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屉里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宿舍的地面、门、窗应保持干净、无尘、无明显污迹,床铺上的被子、枕头必须摆放统一。

  第三章保安人员仪表规定

  第十二条注意仪表,制服要勤洗勤换,保持整洁,待人接物有礼貌。

  第十三条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饰物,留长发、长指甲和蓄须;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得体、态度和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执勤过程中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倾后仰、勾肩搭背、互相随意攀谈或使用手机、电话交谈;不袖手、叉腰或将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条保持值班室、住宿处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执勤时不准喝酒。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利用娱乐之便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对业主(住户)反映的情况不推诿、不回绝。

  第二十二条禁止其他有损保安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接班保安人员要做好更换制服工作,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上岗领班要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接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员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条交接时,先查明下岗人员的手持对讲机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及记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条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保安人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公司对保安人员给予奖励。

  1、拾金不昧者。

  2、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3、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4、为搞好物业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显著者。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先进集体”。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下公司对保安人员给予惩罚。

  1、对公司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2、扣留物品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4、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5、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带人留宿者。

  6、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7、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者。

  8、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者。

  9、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10、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者。

  11、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12、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13、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4、思想不纯,见利忘义,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第三十一条根据第二十四条中所列情节的轻重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者,影响极坏者应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安人员巡逻签到规定

  第三十二条巡逻路线的制定。巡逻路线及巡逻工作职责由经理制订,巡逻工作由保安主管安排巡逻力量和人员,并对巡逻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巡逻人员要做好各处角落的检查工作,做好签到记录,为下一批巡逻人员有据可循。

  第三十四条巡逻力量的组织。保安主管根据巡逻路线、巡逻密度、巡逻的内容确定巡逻组的配合、巡逻人员的搭配、巡逻人员的编组,分白班,夜班两班。夜班每组必须两人以上。

  第三十五条日常巡逻路线

  1、整治乱停乱放,确保停车秩序,保持道路顺畅。

  2、认真查看各条巷道的公共设施是否完整。

  3、细致检查各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巡逻要求

  1、上岗前检查和配带对讲机,夜间巡逻根据需要还须配带械具。确保器材完好,接受领班工作安排,了解巡逻路线和当天工作要求。

  2、根据工作要求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作好巡逻记录和到位点签到记录。

  3、发现可疑的人、事、物及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用对讲机与监控室报告,并采取措施严密监视。

  4、夜间巡逻发现安全防范漏洞既要及时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又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和落实。

  5、巡逻时有礼有节,规范服务,文明执勤。

  6、下岗前检查器械使用情况,写好工作记录和交接。

  第三十七条检查

  1、保安主管在每个巡逻班次时间内检查不少于一次,每责任区提查一次,班长会面检查不少于两次,保安主管对夜间岗必须进行抽查。

  2、保安主管每周必须检查各管理处巡逻队员巡逻棒的使用情况以及巡逻棒的数据。

  3、凡检查巡逻棒数据发现漏检情况的,依照班次检查按漏检一次罚款两元。

  第三十八条收发、保管。由保安主管负责每周收发签到表或者巡逻棒一次上交到行政部门处理并且打印出有关巡逻数据进行查核。

  第三十九条责任。队员如果丢失或损坏公司财物一律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6

  (一)门岗保安员职责

  1、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检查,严格按规定登记。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5、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小区自找“生意”。

  6、禁止2.5吨以上货车进入小区,严禁危险品进入小区。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责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各责任区内的楼宇,通道,停车场,绿化地,车辆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区域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负责管好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检查停放的车辆是否已上防盗锁;注意司机和车辆在开车前有无异样,发现可疑立即查证,以确保安全。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5、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材料不准随意堆放,在规定时限内不准施工,防止影响其他住户休息;余坭、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走,不准放入垃圾桶内。

  6、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住户)的意见,及时通知服务中心,主动热情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控中心保安员职责

  1、监控室值班的保安员要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全面观察和掌握各个区域的治安动态,发现问题正确分析,果断决定,及时报告并与有关岗哨取得联系。

  3、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象工作。

  4、负责录象带的保管工作。

  5、负责查出报警位置,及时调动保安员现场查看并处理。

  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组进行处理,积极主动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业主(住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主动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7、做好资料保管和保密管理,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工作。

  (四)巡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按规定巡逻路线和规定时间巡查所辖物业,留意治安消防情况,并作好记录。

  2、负责查询可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辖区内。

  3、监督检查业主(住户)装修现场的治安消防情况,及时处理违章装修。重大违章装修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4、负责巡查辖区内设备房、公共设备设施和清洁绿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5、负责顶替需要短时离开岗位的保安员。

  6、负责巡查停车场治安、消防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停车场保安员职责

  1、维护停车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疏导车场的流量,保证交通畅顺,协调和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2、提醒业主(住户)或客人离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作好巡检工作,保证车辆安全。

  3、严禁装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劝阻超高、超长车辆进入车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4、车场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5、认真按规定巡查车场车辆、消防设施及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一级汇报。

  6、认真、如实作好值班记录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7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若一方对对方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低于该住宅物业和同期公布的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上限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途、办公用途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可在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商业、办公用房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在“一户一表”改造过渡期实行趸售水价,具体水价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由供水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行电费根据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水电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为保证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20xx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物业服务十大要则

  一、工作应自己创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谓工作,就是主动去做,而不能被动;

  三、应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会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难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难,获得成功,才有进步;

  五、抓住就不放,达不到目的,死不罢休;

  六、主动把周围的人调动起来,调动与被调动,长时间后便有天壤之别;

  七、要有计划,只要拥有计划,就会有耐力、办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为没有信心,你的工作才显得没有魅力、没有韧劲和那样松散;

  九、所谓服务就是开动脑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进之母、积极之养料。害怕摩擦,就会使你变得软弱无能。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8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特点

  1、设备运行具有连续性

  医院不同于写字楼或住宅小区,医院的部分设备需要24小时不问断地运行,几乎无法利用停水、停电的方式进行设备维修。这给医院的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无形之中增加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医院设备的维修养护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对于不能间断运行的设备必须保证备用设备的良好使用性,一旦出现故障,立即将备用设备投入使用。

  2、保洁工作专业性强

  医院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医疗废弃物产生,这些废弃物携带有致病菌和有害物质,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清运,从事医院保洁工作的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制度,防止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同时,保洁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理疗常识,能够在工作中做好自身的防护。

  医院作为病人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场所,需要有一个温馨、安静的环境,医院的保洁工作既要保证医院内的干净整洁,又要考虑医院环境的这种特殊要求。大面积作业时,应注意防止机器设备使用时产生很大的噪音和对场地环境的污染。

  3、安全保卫工作具有特殊性

  医院的特殊部位,如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太平间、库房、财务室等地方,应采取严密的警戒措施,重点加以防范,并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要能够确保病人的安全,同时要注意保护好医疗档案及各种试剂等。

  在医院的物业管理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人身健康安全的保护,楼道、病房等各类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以降低细菌的密度,医院的分区标记应醒目,医院的放射性工作室应做好防护测试,并配以警示装置。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对卫生事业的定位及方向

  (二)坚持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法规和质量认证

  (三)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为中心

  (四)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理念,视服务质量为生命

  (六)坚持讲究经济效益,严格核算和财务管理

  (七)坚持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原则

  (八)坚持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安全原则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医院物业管理的要求

  (一)抓服务质量关键控制点,促进保安部高效运作

  由于医院楼宇多、管理范围大,因此要推出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和服务措施。首先将整个管理区划分为大门岗、门诊楼、住院楼、综合楼、住宅楼、停车场六大控制点。每一个控制点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如门诊楼的保安员不仅要做好治安值勤工作,与大门岗保安员一起接应救护车、帮助病人,还要完成维持就诊秩序、导诊、咨询、空调与灯光控制等工作。停车场保安员要完成车辆监控、引导车位和收费等多项任务,并与大门岗保安员共同完成车辆疏导工作。对每项服务都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如空调与灯光控制,需要何时开几盏灯都有明确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

  采取群防群治的治安管理措施。医院属于开放式场所,人员流动量大,相对于一般住宅而言,治安管理难度大,一方面要狠抓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发挥广大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作用,认真培训和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让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努力搞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通知保安员,使治安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彻底转变服务观念,提供主动式维修服务

  现代物业管理要求用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好物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机电维修部在管理中心的领导下,严格按照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运作,着装、文明语言、维修质量、工作记录都做到一丝不苟。维修人员要改变“接听电话再行动”的被动服务习惯,变成不定期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与科诊室、住(用)户和病人沟通,搜集机电维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而形成主动维修服务的面貌。

  供水、供电、电梯、空调、消防及洗衣机等设备是医院的重点设备,不能出半点差错。为保证设备正常运作,必须将重点设备保养工作责任到人,并制订各项设备保养计划、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停水、停电应急处理程序,以保证医院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劳动定额管理,提高清洁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量化管理是实施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劳动定额管理是量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中心应确保每一位清洁员都能按照服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满负荷工作。对每一张台、每一张床、每一个病房都设定明确的清洁时间标准,根据各清洁区总劳动量确定清洁员名额,合理调配人员。

  (四)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对每位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其绩效给予公正而及时的评核,有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挖掘潜力,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成效。物业管理中心应依据ISO9002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实施日检、周检、月检的考评制度,还要针对各部门实际运作状况制订详细的奖罚细则及岗位工作质量标准。采用量化考核,用数字说明,用分数表达,以体现考核的准确性。考核结果作为月底发放工资、评选月份优秀员工的依据,也是员工升降级的主要依据。通过采取严格的考核制度,激励员工认真完成自己的职责,保证物业管理的质量。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9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关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十二、实行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相关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十、业主应当按照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相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十七、为保证政府制定和调整住宅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物业类型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八、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榕价房〔20xx〕3号)同时废止。

  物业实施管理细则 10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基于继承、遗赠、合法建造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或者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小组代表。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建设单位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七至十七人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七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共用部位、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并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等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小组代表或者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出具业主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项目,新一期项目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六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任职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不履行业主义务;

  (五)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六)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职责;

  (七)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期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已经建成交付使用、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划分。

  第二十二条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纸,向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申请。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最高一般不超过五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按照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调剂,但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房屋,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核查。

  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物业前,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两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手续,应当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重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存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报告物业承接验收等情况。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同时,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份。

  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

  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物业项目经理、管理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档案,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但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选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物业服务合同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五)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根据政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物业服务合同自动顺延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六十日将解除原因等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十五日。

  第三十九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四)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料、财物。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服务的,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应当实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区设置、物业规模等情况组建,报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市、区人民政府对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二条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绿化养护、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费用、收费方式、服务标准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自行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的,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服务,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届满未换届、任期未届满提前退出等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管理区域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擅自占用、损坏或者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五)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擅自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违法搭建保温阳台,违法搭建鸽舍等设施,饲养家禽、家畜等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七)产生噪声、振动、烟尘、恶臭气体等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八)擅自设置摊点、开办公司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告知允许施工的时间、禁止行为、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在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取道路、场地占用费和服务管理费的,参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指导价执行。道路、场地占用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停放车辆有保管等专项服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条

  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应急维修资金。在物业使用中发生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和危及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维修时,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启用应急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待维修工程结束后,所发生费用由相关受益人共同分摊。

  业主转让物业时,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转移变更手续。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五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妨碍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或者有关管理单位进行维修。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合同备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业主大会成立和决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容貌、环境卫生、绿化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滥建、乱设摊点、损坏绿地、乱贴乱画、室外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安、消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污染、经营活动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监督;

  (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排水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电梯、锅炉等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动态发布制度。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承接项目及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存储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的临时接管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

  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协调无法解决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出现重大纠纷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共同协商,调解纠纷。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住宅物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或者未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缴存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处以应缴存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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