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07 13:23:56 管理 我要投稿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通用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通用1

  第一条 根据我校实际从严治校和人文治校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整顿校风,净化育人环境,早日建成市级标准性高中,特制定本条例。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通用

  细 则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通过几次帮助,仍不悔改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较轻、不属于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处分范围的学生,由所在年级组组长发给“违纪通知单”,由班主任组织班级同学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扣其操行分和其所在班级的量化分。

  第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调查取证,分管领导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德育处备案,分管领导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第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三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级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上早、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十三节计、一周按七天计。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对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案给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喝酒、抽烟、进网吧、携带电子产品进校园等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喝酒,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喝酒,还引诱、招待他人喝酒,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喝酒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5、校内发现私自携带电子产品(手机、mp3等),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所带物品不予退还。

  6、对违反纪律吸烟、进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项执行。

  第六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如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轻伤、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等),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中上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凡是经过公安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以下同),1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处分。

  第八条 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铁床、门窗、门搭扣和锁、墙上的张贴物、书包、杂志、花草树木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七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中学生民族团结行为规范学生的处分

  1、进清真寺,参与各种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穿戴宗教色彩服饰,参与非法集会、非法组织;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宗教色彩和不良政治倾向的信息及音像制品的学生,一律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 凡同时犯有上例两项以上错误或侮辱女生,在校内、食堂、寝室和其它场所顶撞、威胁、侮辱管理人员者,按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等处分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除应受的处分外,要加重处分。

  对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判处少年管教、劳动教养、徒刑的学生,一律勒令退学。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均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通用2

  一、根据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家长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三、学生出入校门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不得擅自离校。 有效证件是指学校制作的红、黄、蓝《学生出入证》和《学生出门条》。

  四、每日上、下学时,接送家长不得入校,学生自行到校门口(小学部委派值班教师护导)。晚自习课后回家的,小学低年级学生由老师送到校门口。持红色出入证的走读生自行进出(须经家长签字同意)。

  五、周末和节假日,家长可持证进入校区接送。持蓝色出入证的学生可自行离校,持黄色出入证的,须由家长接送。小学生离校必须由家长凭黄色接送证接出校门。所有委托代接的,一律由班主任确认后开具出门条。

  六、学生在非正常离校时间出校门的`,须持有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在与家长联系后开具的《学生出门条》,报学生处或学部的值班领导批准。学生擅自涂改和自己填写和/或未加盖批准人名章的出门条视为无效。

  七、周末和节假日留校的学生如需外出,由公寓部值班老师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开具《学生出门条》并盖章。外出学生的走向和返校时间均应明确并登记。

  八、学生生病或发生意外时,由医务室开具出门证,必要时陪同就诊。

  九、严禁学生在任何时候无证强行闯出校门或翻越围墙离校,违者依规处罚。

  十、证件遗失的,须凭出门条出门并及时补办。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09-07

中小学学生校服穿着管理规定09-15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07-30

中小学校管理规定08-16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住宿管理规定06-23

学生寝室管理规定10-17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09-01

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经典)09-01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09-03

学生文明就餐管理规定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