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07 15:56:24 管理 我要投稿

[合集]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生接送人员出入学校,制定本管理办法。

[合集]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1、家长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熟悉学校作息时间,按时接送学生上学,按时接学生回家,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照顾好学生上下学途中安全,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2、每位家长接送学生时请注意个人形象,要仪表整洁,服装整齐,文明礼貌,言谈举止为学生做榜样。

  3、为保证安全,由直系亲属接送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临时换人接送,需提前主动打电话告知班主任老师。委托来接送学生的人,应年满十八岁以上。并将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特征衣着及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告诉老师。

  4、家长接送学生时不能在校园门口拥挤,应积极配合老师在规定的区域内安静有序的.排队等候。

  5、为了每位个学生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每位家长不能进入校园。

  6、在校期间若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由直系亲属来校接学生。首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并记载、备案,并在门卫处经保安人员登记、同意后,方可带领学生离校。其他情况学生上课期间拒接离校。

  7、各班级要严格遵守上、下学时间,不准无故提前或拖延;如有特殊情况改变上、下学时间,班主任要提前通知学生家长接送孩子。

  8、接送孩子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家长及学生不能乘坐无安全保障的车辆或其它交通工具。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落实省素质教育精神,把学生的学习时间还给学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精神,现对自习作出有关规定:

  1、晚自习时间为学生自主学习,看课教师严禁进行辅导、讲课,以免干扰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但要做好学生自主、高效学习指导,利用自习课开始前3至5分钟指导学生明确本节学习任务,做好学习计划,并在自习结束时指导学生做好自我评价,教师也可作出简要点评。看课教师应不时巡视学生自学效果,在不影响他人的前提下,作出有效的督促和指导。看课教师不得看书、批改作业、久坐,不得穿发出较大响声的鞋子进入自习室,确保自习的安静。

  2、学生要学会自主、高效地自习。

  ①在自习的大框架下科学安排自习时间,按照复习--练习--预习的环节,确保自习的实效。

  ②自习中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得干扰其它同学学习。自习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标记,以便课下询问老师或同学。

  ③每节自习课都要先明确自习任务,根据自己的学习实际和当天所学内容合理分配自习时间,掌握好每节自习内容的'量,不要过多或过少,并在自习结束后作出自我评价,要逐步改正不良的自习习惯,学会专注,尽量做到“零抬头”,确保高效。

  3、全体教师要在备课、教研上下足功夫,课任教师要合理控制作业量,恰当提出自习建议和指导,严禁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堤内损失堤外补”,单纯依靠超量作业来实现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务处、教科室、级部将每月进行一次自习情况问卷调查,并将学生的满意度纳入对教师的评价考核,凡满意度不足60%者,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4、级部主任、教研组长要做好晚自习的检查与评价,及时填写“班级自习评价表”,并在“学习量化栏”上及时作出反馈,反馈中必须附上看课教师。每月要将汇总结果报教务处存档,与常规各占50%纳入班级量化。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

  第二章 学校食堂要求

  第一节 食堂建筑设备要求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安法33)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工艺流程进行单向设置。(食安法33)

  第十条 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粗加工、切配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烹饪和配餐场所墙裙宜铺设到顶。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易于清洗、防滑。

  (二)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

  (三)备餐、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应当设专用操作区,设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专用冷藏等设施;

  (四)食品粗加工区内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及加工用具,并有明显标识,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开清洗。清洗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池或容器应单独设置。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必须设专间。专间内应设有预进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容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25℃。

  第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由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材料制成。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倡导使用热力消毒方式消毒餐用具。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就餐区应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节 食品采购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应到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倡导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一)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二)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农贸市场或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野生蘑菇、亚硝酸盐、发芽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准确,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节 食品贮存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条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及待加工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冷藏冷冻的应及时进行冷藏冷冻贮存。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熟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节 食品加工制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不含水果)、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在加工制作前进行空气消毒;由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加工的容器、工具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

  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和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餐具、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并留存加盖集中消费服务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专柜保管(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五节 食品供应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

  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需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利用时,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向学生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区,从业人员进入该场所时应当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备餐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并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六节 食堂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详细记录,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重新洗手。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使用卫生间后洗手。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手并消毒。有下列污染手部情形的,应重新洗手并消毒:

  1.接触原料或者半成品后;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污染物品(如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受到污染的食品及工具设备等)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5.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6.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手部的活动后。

  (三)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置于帽内。

  (四)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学校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购,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生集中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不含水果)、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的每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和确认运送食品的容器和车辆,贮存食品的温度和时间等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配送食品应标明食品制作时间、食用期限、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并按贮存要求保存。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经营。

  采取引入餐饮服务企业或以委托方式管理的学校食堂的,应以学校为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与承办企业或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食堂相关场所,供从业人员执行及就餐人员监督。

  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校食堂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采取视频传输、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处理区,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春、秋季开学期间,应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共同督促与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教育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内部,供应内部师生就餐的食堂。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购的膳食和预包装食品。

  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餐饮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4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学生在校24小时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学生在校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经学校20xx年5月24日行政会议研究讨论通过《麟游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补充规定》,规定如下:

  一、学生上课及课间时段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1、学生本节课至下节课上课预备铃响时的安全监管由本节课上课、辅导跟班教师负责。

  2、学生上午最后一节课(中午午饭前)、下午最后一节课、最后一节晚自习下课10分钟以内学生安全监管由该节上课跟班教师负责,并组织学生有序撤离教室,10分钟以后学生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二、学生课外自由活动、生活、休息时段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1、住校学生周内每天晚上下最后一节晚自习10分钟后到第二天早读预备铃响,这段时间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和公寓管理人员负责。

  2、学生每天中午最后一节课下课10分钟以后到午饭后第一节课预备铃响以及下午最后一节正式课下课10分钟以后到上晚自习预备铃响这些时段学生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3、不住校学生每天离校的三个时段内,凡在校外的安全监管由家长负责,学生一但进入校内,在未上课之前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4、周末、节假日凡在校留宿学生的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和门卫、宿管员负责,复课学生的安全监管由复课工作小组负责,上课教师的`安全监管职责与平时周内上课相同。

  5、周末、节假日学生离校时的安全监管由值周人员负责。

  三、学生在校24小时学习、生活区域安全监管职责划分。

  1、学生在教学楼上课、课间以及中午最后一节课下课10分钟内,下午最后一节正式课下课10分钟内,晚上第三节晚自习下自习10分钟内教学楼安全监管责任处室是课程教学处,其它区域的安全监管责任处室是德育处和保卫科。

  2、学生在中午最后一节课、下午最后一节正式课,第三节晚自习下课10分钟以后在公寓楼的安全监管职责人是公寓管理员及值周人员,其它区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人是值周人员。

  四、学生在校24小时安全监管责任处室划分。

  1、教学人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课程教学处,班主任、公寓管理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德育处,门卫人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保卫科,值周人员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是行政办公室。

  2、负责学生安全监管职责的责任处室的责任领导是该处室主管的校级领导。

  五、我校安全工作责任是:谁的处室谁负责,谁的室部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的班级谁负责,谁的课堂谁负责,谁的职责谁负责。

  六、班主任是学生在校第一监护人,是学生安全主要直接责任人。

  七、校长在学生安全工作中负总责,分管校长在学生安全工作中负全责。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5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若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二)全体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校内的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应积极向学校报告。

  (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游玩、野炊,不得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开展活动。

  (四)上课时间,全体学生必须自觉服从当堂课的任课老师的安排,不得做违反课堂纪律的事,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五)体育的.室外课和其它的室外活动课,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经常强调安全方面的规定,要规定活动项目和范围等,老师要跟随学生活动;学生必须服从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准超越老师规定的活动项目和范围。

  (六)行课期间不到放学时间,未经许可,学生不准出校门。

  (七)校内的课外时间(在校内除上课以外的时间),全体学生应文明休息、文明娱乐。室外课和课外时间,全体学生不准互相追逐、疯打以及打弹弹枪、放鞭炮等,不准爬篮球架、爬树、爬围墙、爬门窗以及其它设施,不准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楼梯各自靠右行,不准拥挤。

  (八)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校纪班规,按时入寝睡觉。未经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许可,住校生放学后不得出校门,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九)同学之间应团结、和睦,不准打架,不准携带匕首等凶器到学校。

  (十)所有学生都不准在教室、楼道等非运动场地打球、踢球。

  (十一)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将自行车停放在校内指定的地方,以便统一管理。

  (十二)学生在校内打扫清洁卫生时,应注意安全,不准做不安全的事。大扫除时,班主任应到场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体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骑车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上追逐,不准爬车、吊车。

  (十四)后勤人员及教职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学生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6

  为切实加强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实习前的安全管理

  1、综合实习前,由系部与实习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了解实习实训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实训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2、综合实习实训前,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三方安全责任书。

  3、综合实习实训前,各教研室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了解实习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规章,敦促学生执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与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化解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

  二、综合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1、系部要求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等教育或培训。

  2、进行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程实习,确保劳动安全。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止实习中发生意外事故。

  4、实习学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实习单位、系部应不断教育、督促学生工作之余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工作时间以外必须遵守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自己承担责任。

  5、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系部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因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办理了实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2、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3、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7

  一、学生进入公寓必须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得私自换锁和转借房间的钥匙,如因转借钥匙而发生失窃,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

  三、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非特殊情况禁止出入,晚归学生凭学生证或住宿证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入内。

  四、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宿舍公共设施、消防器材等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五、来人来客须有礼貌地接受宿管人员的.查询,未经许可不得入楼,学生不得留客住宿。

  六、注意安全、人走门关,宿舍不准留推销人员、小商贩和陌生人,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发现房间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七、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得擅自加装使用电器,禁止使用电炉。

  八、宿舍内建立值日制度,值班者负责责任区公共卫生、水、电设备状况。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九、宿舍区不准私藏凶器(包括各类管制刀具、铁棍等等),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活动。

  十、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处罚,直至退学处理。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8

  为深入开展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确实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学校附近交通管理,根据市教育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会议精神要求,对全校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拟定以下遵守交通法规基本要求,希严格执行。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二、在校内外禁止车辆乱停乱放,按要求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停车不占盲道。

  三、上学到校进校门时,一律在大门前面的黄色下车线前下车,校内推行;放学出校门时推行,经过大门前面的黄色上车线后方可上车。

  四、中午放学时,为保证门口主干道的'有序,家在学校北面的学生一律从后门离校;家在学校东面的学生提倡从后门离校,靠近文昌中路的学生可以出校门过斑马线后在非机动车道向东直行;家在学校西面的学生从大门离校后,并直接在非机动车道内向西行驶;家在学校南面的学生从大门离校,经门口的斑马线到马路对面的非机动车道行驶。

  五、过马路一定要经斑马线,并下车推行,服从交通协管员的指挥。

  六、在路上要文明安全骑车,不三三两两并排骑车,不勾肩搭背,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能骑车带人,更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路的中央堵塞交通影响行走。无论哪个方向的学生,在行走或骑车时一律靠右侧,为对面的行人及车辆让道,行文明路。禁止双撒把骑车,影响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9

一、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正常生活,正常成长,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具体内容要求

  1、加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各年级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组织校内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章办事,把安全因素放在重要地位。班主任应该经常性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并上报校长室。

  2、遵守学校规范,维护校园安全。

  ①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品的一切利器到校;不准携带铁条、钢管、钢球、木棒等与学习无关又易伤人的危险物品到校;不准带易燃、易爆、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②学生不得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得在栏杆边、窗户边打闹玩耍;不得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得在栏杆及窗户上探头向下吐口水或做危险的事情;不得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③不许攀爬翻越围墙、假山、建筑物;不到学校明令禁止去的场地玩耍活动;

  ④上下楼梯一律靠右行走;全校性的集合行动下楼梯时禁止向前推拥,禁止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或拥挤。发现有摔倒挤压现象时,后面同学必须奋力向后退,并积极救助压倒在最下层同学。

  ⑤严禁故意损坏校园内或教室内的电线、电器、电源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要触摸,不要自行修理,应及时报告,由学校派人修理。

  ⑥体育活动、实验课、电脑课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行动,防止各种妨害安全的`问题发生,不许在校内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⑦学生年满十二周岁才能自己骑车上学,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出入大门要下车。

  3、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①乘接送车学生在指定地点排队,依次上下车,不得争先恐后,抢占座位。应服从驾驶员、乘务员管理。互相关心,文明乘车。

  ②骑自行车学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更不要与机动车比快;横穿马路应观看左右车辆,确保安全后方能通过,不得盲目或强行抢道;自行车行驶时不要并排而行;不要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赛车;步行者应右行人行道。

  ③学生在校外严禁与不良分子交往,不参加小团伙,不与人冲突、打架斗殴;不义气用事帮助别人做违法的事;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大错。

  ④学生严禁离家出走,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自己家过夜;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盗窃。

  ⑤严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室、电子游戏机室、迪吧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

  4、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

  ①严禁学生私自下河玩水,游泳。违者从重处理。

  ②严禁学生从事各种冒险行动。违者从重处理。

  ③同学间发生矛盾时必须控制自己的情绪,严禁因冲动而动刀、棒、石头之类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违者从重处理。

  ④学生要学会判明是非,不要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

  5、慎用家电煤气,保证居家安全。

  ①使用家用电器要按规定操作,发生故障不要乱拆乱动,以免触电。

  ②不要用火烧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以免释放有毒气体造成中毒;不乱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家玩火、烧烤,以免造成火灾。遇火情及时报警。

  ③使用液化气做饭、洗澡时应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以免发生煤气中毒。遇危险要千方百计逃生自救。

  三、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学生在学校或在上课时间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思想品德评定量化评估》中予以扣分,同时,视其违反性质给予记过以下处理。

  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除在《学生思想品德评定量化评估》中予以扣分外,还将给予记过以上处理,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安全方面的行为表现及管理责任与班主任考核、创先进班集体活动及红旗班级评比挂钩。

  四、提请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安全,共同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10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用电事故,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

  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 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 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七条 学生使用空调、饮水机实行申请准入制度,由学工处、宿舍管理中心核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为节约用电,合理使用空调。夏季气温超过30℃,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冬季气温低于0℃,方可开启空调取暖;注意对空调的维护,有异常迅速报修,不得私自打开壳或者拆卸空调机件;雷雨天气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电源插座为空调专用,严禁插接使用其它电器;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谁安装、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向后勤处申报维修;后勤处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

  1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宿舍长的培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2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宿舍长共同管理,保卫处、学工处、负责组织督查,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3各楼宿舍管理员、各系各年级宿舍学生安全员、宿舍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一旦发现,立即报告辅导员;保卫处、学工处、系书记和辅导员应根据宿舍管理员、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第二、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2凡违反本规定第三、五、六、七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造成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3凡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凡违规使用电器者,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

  5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追究法律责任,对责任部门和管理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并由各系代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xx—11—3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11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更是人员密度较大的聚居地,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为明确学院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学院的管理,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强化学生节约用电观念和安全用电意识,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一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有参加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学生有权正常使用宿舍内学校安装的供学生使用的电灯、电扇、洗衣机等电器和相关用电设施。

  第三条 在宿舍内可给充电电池充电,可使用电脑、手机充电器、小功率电吹风等日常所用的电器用品。

  第四条 学生可在向保卫处和宿管科申请允许的情况下安装使用饮水机和小功率空调。

  第五条 宿舍内的用电设备和设施出现故障或老化,有权要求学院后勤相关人员给予检查和维修。

  第六条 有对学院给予学生用电原因造成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二 学生的义务

  第一条 有接受学院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义务。

  第二条 爱护用电设施;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按时交纳足额电费。

  第三条 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安装灯头和擅自增设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和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热水器、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并且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三 学院的权利

  第一条 学院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的电源总开关进行控制使用的权利。

  第三条 学院有对学生用电情况知情权,并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用电费用。

  第四条 学院有权对学生违规违章用电进行处分和处理的权利。

  四 学院的义务

  第一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相关用电常识教育。

  第二条 学院应给学生提供电灯、电扇、洗衣机等日常使用的电器用品和用电设施并告知学生使用方法。

  第三条 及时告知学生的用电度数情况,及时提醒学生缴纳电费。

  第三条 学院要定期对学生宿舍的电器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学生用电过程出现故障,学院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五 相关责任

  第一条 因学院方面造成的原因,致使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第四条 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六 附则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校学生。

  第二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保卫处和学生各持一份。

  第四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五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为准。

  甲方: 乙方: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签字)

  保卫处

  年 月 日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12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卫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三)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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