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怎么处理

时间:2022-06-03 15:30:58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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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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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怎么处理

  协商解除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如何处理?

  【案件简介】

  谢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风钻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为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2011年5月,谢某被诊断为“疑似职业性耳聋”。2011年7月,谢某提出申请,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作一次性补偿(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费用及医疗补助、病假期工资等)共计30000元。2011年6月,因矿业公司出具谢某连续噪声作业工龄未满3年的职业史证明材料,导致其同年8月被该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未发现职业性噪声聋”。直至2012年3月,谢某被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轻度)“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2012年5月,谢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相关待遇。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谢某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1、判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2、矿业公司支付谢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共计36850元;

  3、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谢某在被检查出疑似职业性耳聋的情况下其应对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具有预见性,其考虑到自身状况不具备继续从事矿山工作,提出并同意和矿业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谢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协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谢某和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恢复问题

  根据2011年12月3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内,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谢某属于十级伤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内应予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此种情形下是允许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既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谢某的诉请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谢某主张的工伤待遇问题

  1、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谢某的职业病发生在与矿业公司存有劳动关系期间,且矿业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谢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矿业公司曾于2011年7月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包含病假期工资,法院可根据伤情,酌情确定停工留薪期。

  四、一次性补偿30000元一揽子处理全部赔偿问题

  根据上述2011年7月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谢某领取一次性补偿30000元(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费用及医疗补助、病假期工资等),但此时谢某并未被诊断为职业病耳聋,更没有被鉴定为10级伤残。因此,对于谢某因职业病应获得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矿业公司不能主张其已包含在30000元。矿业公司仍负有支付谢某因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应得的工伤待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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