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区域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12 08:30:50 生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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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竹叶山坑生活用水、用电、住房以及生活区域内的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其逐步规范化,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增创效益,根据分矿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坑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竹叶山坑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成立竹叶山坑生活区安全、保卫、设备、卫生、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生活后勤领导。

  成员:行政股、保卫股、安全股、设能股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督查组负责对坑口生活区的安全、卫生、保卫、电路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章住房管理

  第五条行政股负责竹叶山坑所有住房的调配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人不准在坑口区域范围内私自建盖建筑物。现有私自搭建的建筑物,若因生产、生活建设的需要,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妨碍规划和生产建设,劳务队组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要建盖临时住房时,必须报坑口同意后方可建盖住房。

  第七条个旧有住房和老厂有住房,早出晚归人员不得两地占房,若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者,需由工区和本人提出申请,可作新的安排,任何工区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住房。若自己要求安排住房的,每个床位按7元/月收取房租。

  第八条职工退休或调离,必须将原所住住房归还行政股,不得私自进行调换住房。职工退休或调离1个月(30天)后,未经坑口同意仍不交还住房或私自搬换住房者,所占空房及私自搬入住房者,每平方米6元/月计收房租;电价按0.6元/度;水价按6元/吨收取。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私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渗漏、破损,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责任者承担所有损失及责任。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自行转让、拆除所住房屋内的水、电、闭路电视终端器、门、窗等设施,违反者由本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未经坑口同意私自采用改门等方式把单位产权房屋改为经营场所的,所居住的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月计收房租。

  第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换工作服,工作服要统一存放在更衣室内,要维护好室内的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任何人不得将单位产权住房、厨房或私自搭建房屋租借,转让给干矿或外来人员居住,不得堆放原矿和其他违禁物品,违者除清除人员,没收其租借收入和存放物第十五条职工一经分定住房,不得自由调换房间,违者双边占房收费,并给予50-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单身职工宿舍人员因调动、退休、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必须到行政股消除住户名,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未经坑口批准在本区域内搭建的任何建筑物,除限期撤除外,给予一次性罚款200—300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撤除的,由坑口强行撤除,费用由违反者承担。

  第十八条小市场坑口自建房屋每间收取卫生费及房租200元/月。按月收取,每月5日至15日以前来行政股交费,限期不交者,坑口将断水、断电,若两月以上不来交费用者,坑口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九条小市场房屋租用户不得自行租借他人,不得从事违法违纪和违反坑口管理规定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房屋使用权外,处罚金300—1000元,直至追究一切责任。

  第二十条所有居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杂物,职工宿舍门窗应保持清洁,严禁向窗外倾倒垃圾、污水、丢弃玻璃器具。自觉爱护公共卫生,不准践踏草地,攀折树木等。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路两旁出售物品,经营者出售的物品要摆在不影响生产和安全的地方。如果影响生产和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水池边和公共场所放养家禽,家禽只能关养,如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一次性50—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房租的计收(米·元/月)

  1、钢混结构住房、配套房,每平方米按0.6元/月计收;

  2、钢混结构住房、平房,每平方米按0.40元/月计收;

  3、石棉瓦顶砖房,每平方米按0.2元/月计收;

  4、职工宿舍单间两层楼做家属房,每平方米按0.4元/月计收;

  5、属劳务队组人员租住房,统一每平方米按2.00元/月计收;

  6、竹叶山坑片区的劳务队组每月按2.00元/人收取卫生费;

  7、铁皮房、每平方米按0.2元/月计收;

  9、竹叶山坑带家属的职工住户按5元/月收取卫生费。

  第三章

  生活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活用水计量、收费,个人用水装表计量,每幢职工宿舍能装表的安装表计量,无法计量的按坑口的规定收费,劳务队组(含在坑口进行临时施工居住的外单位人员)装表计量收费,小市场一户装一块表,劳务队组、小市场用户水表损坏,需要再次装表时,必须自行购买材料和水表。

  第二十五条凡属在坑口区域内居住的在册职工(含退休后市区无住房的职工),水费按3.60元/吨计收,加收10%水损。

  第二十六条职工承包的食堂、开水房、澡堂,按3.8元/吨计收,加收10%水损。

  第二十七条凡属劳务队组用水,按3.8元/吨计收,加收10%水损。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摊点用水,按4.00元/吨计收,加收10%水损。

  第二十九条坑口内部单身职工每人每月按3元收取水费,已装表的按实际用量计算收费。

  第三十条带家属在坑口生活区域内没有装表计量的用户,每户按15元/月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用水,请各部门节约用水,管理好场地的管道,不让非办公室人员用水,若发现有此类问题发生,要给予单位考核,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册职工,由行政股查表后,报经营股在工资中计扣。劳务队组、退休、退职、营业性无法扣取的,请在次月15日以前到行政股交款,如限期不交的作断水处理。

  第三十三条供水管线及设施,人人都应该爱护,应尽保护的义务,发现管线断、漏、水表损坏时,应及时告知行政股或调度室,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若使用的水表损坏时,无法计量的,按上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个人和部门私自卖水或故意损坏计量水表。一经发现,第一次处予罚款400元;第二次双倍处罚并停止供水。若重新申请开通的,需交开通费300元。

  第三十六条凡属居住人员变迁时,原住房或使用人员应及时向行政股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原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凡偷用水者或人为致使水表倒转的,按倒转数收费,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把管道损坏的住户,属于职工的,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其修复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新增用户,必须提出申请,注明户主姓名,安装地点,经审批后,才给予安装。属于营业性摊点或劳务队组的,应自己承担工时费及材料费,并缴纳1000元押金。

  第四章

  生活用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宿舍用电、家属用电及劳务队组用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由行政股负责查表计量收费。

  第四十条职工宿舍用电,每间宿舍装表计量,同宿舍人员每人免费供电5度/月。超出免费度数的,按实际用量每度收取0.48元,由同室人员共同分摊。

  第四十一条电度表不准私自变更,需变更的须经行政股同意,严禁私拉乱接,若经发现私拉乱接的,一次性罚款50—400元。

  第四十二条由于超负荷用电造成供电线路、电表损坏的,由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间自费购买所需材料,行政股给予更换,费用由同室人员分摊,如不按规定时间更换电表,当月的用电量按最高电量加倍收取电费,以此类推。

  第四十三条坑口各工区、队(段)、股(室)的办公室、劳务队组,做到人走灯灭,严禁点长明灯,如发现违规现象,每次对部门责任人扣款50元,责任部门扣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职工、家属以及劳务队组禁止使用电炉、电老虎、热水桶,违者除没收所用电器外,给予一次性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五条严禁绕越电表窃电,不得以任何方式转供,倒卖电源,违者罚款300元,追补六个月(每月按210度电,每度电按1.00元计算),并在三天内到坑口经营股办理交款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册职工、退休后市区无住房人员按0.48元/度收取。

  第四十七条矿、坑的劳务队组,按0.7元/度计收,另加收10%线路损耗费。

  第四十八条营业性用电,不在坑口服务的劳务队组按0.9元/度计收(指从事商业、餐饮、娱乐、服务等经营营利性行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共用的,按每表户每月50度基数以0.48元/度计收,超基数单价按0.9元/度计收,另加收10%线路损耗费。

  第四十九条违反安全用电规程,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

  第五十条各用电户必须按规定按期缴纳电费,逾期不交者,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停供电后要求开通的,必须付清所欠电费并交纳50元的通电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故意损坏供电设施及照明设施的,按成本费用的3—5倍进行处罚,属子女损坏的,由家长承担赔偿。

  第五十二条对举报违章用电或窃电行为者,按扣罚金额的50%给予奖励,并给予保密。

  第五十三条生活区的办公用电严格按坑口有关规定执行,每月底由行政股负责抄表,超支部份报设能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悖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经坑口工作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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